钟建民:共同富裕需要广泛推行周家庄模式和华为模式
今日,读程恩富、董金明《没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共同富裕只能是空谈》(程恩富 董金明 · 2024-02-18 · 来源:红色文化网公众号 )一文。
本人同意两者作者的意见。但有两点需要校正。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它包含了按劳分配,社会主义本身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的统一。
文章分别把社会主义经济本质规定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这样的提法,显然没有明确生产资料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的逻辑关系。当我们谈到社会主义公有制时,它是指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体现劳动者权利要求的公有制。这种公有制事实上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从而使劳动者成为唯一的生产主体;同时这种公有制在使劳动者具有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的身份时,也同时消除了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是体现资产的所有制形式,而是以劳动者为主体且具体劳动所有权的所有制形式。而劳动所有权,在管理上就是“谁劳动谁管理”的劳动管理权,在分配上是“谁劳动谁受益”的劳动分配权,也就是按劳分配的权利。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已经包含了按劳分配。因此,当我们谈到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时,它本身已经包含了按劳分配主体。反过来,一般要实现按劳分配,首先必须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从而消灭单纯的资产所有者,消除产权赖以生存的基础,这就需要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当我们谈及按劳分配时,它除了要求建立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之外,它本身已经包含了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个前提。
因此,当我们谈及社会主义时,它实际同时包含着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两者的统一,即统一于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消灭产权的形式,而不是体现产权的形式。
文章提出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与公有制为主体的产权关系作为一组不可分割的经济制度的本质规定”的主张,这显然是错误的。
1,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为劳动者成为生产主体创造了条件: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独立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这就使公有制企业剩下了唯一的、人格化的生产主体--为企业提供各种劳动的员工,即劳动所有者。没有独立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只有独立的、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这是公有制企业最基本的特点,也是公有制企业最重要的性质。如果我们不是建立产权制度,而是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企业制度,公有制企业又怎会有“主体缺位”的问题呢?如果我们不是把目光局限在产权范围之内,而是站在劳动所有者的立场上从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客观要求出发,就很容易找到规范的生产主体--独立的、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又何必要搞什么委托经营呢?如果我们在国有企业也建立“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让劳动者的收入不仅随个人的劳动状态变化,而且同时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而自然波动,国有企业又怎会缺乏健全有效的经营机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