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华:宣扬“投降有理”是自残民族的大逆不道行为(修订版)
这些年来,有少数人为国民党军长方先觉在衡阳保卫战后期向侵华日军投降的行为进行辩护,有的认为方先觉在衡阳保卫战中率部英勇抗击日军立了大功,即使在衡阳保卫战后期率部投降了日军,也是功大于过,仍然还是“抗日英雄”。也有些人还认为,方先觉投降日军完全是在部队伤亡很大、弹尽粮绝、援军又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尚存官兵的生命,而被迫采取的“人道主义”行为。还有的人甚至说“军人没有责任死战,在在弹尽粮绝、无法突围等情况下完全应该允许其投降”,并拿西方某些国家允许部队在战斗力损失过大时可以投降的规定,作为方先觉“投降有理”的理由。
我认为,这些为方先觉向侵华日军投降行为辩护的理由都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首先,某些西方国家从未有允许部队在战斗力损失过大时可以投降的规定。
例如,我们国内长期以来有这样一种传言,说美军规定允许官兵在弹尽粮绝、无法突围等情况下投降,其实这种传言完全是不符合事实的。美国武装部队行为准则从来没有允许军队投降的条文,反倒是明确规定不允许投降。例如,美国陆军行为准则第二条的内容是:“我永远不会放弃自己的自由意志,如果我在进行指挥,我绝不会在我所指挥的成员还有抵抗的能力时交出他们。”由此可见这条准则强调的就是不允许投降。
关于这条,美国陆军给出的解释是:“作为个人,武装部队成员不得自愿投降。当被孤立并且不再能够对敌人造成伤亡时,美国士兵有义务逃避俘虏并重新加入友军。只有当个人无法躲避,进一步战斗只会导致死亡而敌人没有重大损失时,才应考虑投降。在所有合理的抵抗手段都用尽并且以一定的死亡作为唯一选择的情况下,俘虏并不意味着耻辱。
指挥员的责任和权力决不延伸到向敌人投降的指挥权,而指挥员有战斗和回避的权力。当被孤立、切断或包围时,一个单位必须继续战斗,直到得到解脱或能够通过继续努力突围或躲避敌人重新加入友军。”
这就是说,美军任何一级指挥员都绝对不能带领部队向敌人投降,即使美国士兵在孤立无援并且不再能够对敌人造成伤亡时,仍有有义务逃避俘虏。只有当个人无法躲避,进一步战斗只会导致死亡而敌人没有重大损失时,才可以考虑投降。
由此可见,美军虽然允许士兵在极端情况下可以考虑投降,但非常明确地规定任何一级指挥员都绝对不能带领部队向敌人投降。方先觉率部投降日军的行为,就是在美军也是不允许的。
其次,曾经英勇杀敌也不能成为投降的理由。
有的人认为方先觉在衡阳保卫战中率部英勇抗击日军立下大功,即使在衡阳保卫战后期率部投降了日军,也是功大于过。这种说法也是十分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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