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法官之死

2024-08-19
作者: 李初同志 来源: 政论家札记

  2024年8月7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某小区,一位37岁的女法官被案件当事人杀死了,当地法院发出通告,称凶手“畏罪服毒”自杀,但是被救回来了,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审判。最高法领导人委托河南政法委领导同志慰问王法官的家属,体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坚定立场。王法官死了,死在她所坚持的法律中,广大群众对此深感惋惜,我们呼吁王法官的家属要相信法律,不要做出过激行为,王法官用生命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她的死将激励广大法律战线工作者不断前进。

  8月14日,人民网发布了一篇悼念王法官的文章,题为《那个如春风一般的女法官走了》借此我们可以对王法官其人有个基本的了解。

  文章称,王法官“参加工作13年来,曾获得“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十佳办案能手”“个人三等功”“全区先进政法干警”等多项荣誉。在同事眼中,她业务精湛;在当事人眼中,她充满温情;在朋友眼中,她阳光豁达……”公正专业的她因为住在涉案小区,将负责案件的同事删除微信好友以避嫌;严格自律的她每次和朋友相聚都要三问“都有谁?我认不认识?有没有什么事找我?”以确定没有人找她走关系。

  据郾城区法院院长赵军黎介绍,王法官自办案以来,共计收案2436件,结案2409件,结案率98.9%。王法官自入职以来至其生命终结共在法院工作13年,平均每年收案187件,结案185件,几乎每两天收结一份案件。仅2023年便审结428件案件,平均每天审结约1.2件,2024年起至遇害前审结271件案件,平均每天审结约1.3件。

  尽管工作如此繁忙,近年来甚至达到了一天一案的地步,她仍然以热忱拥抱生活,她的办公室摆满了“花茶、艾灸锤、护手霜、润唇膏、绿植……”等生活小物件,她“热爱生活、兴趣广泛,户外运动、手工、戏曲、动漫、历史、书法……“她好像没有知识盲区,不管哪方面,或多或少都懂一点。她是我们朋友圈的‘大型种草机’,会分享各种各样的东西给大家,比如书籍、运动器械,保健设备,甚至养生知识。”……甚至自学了刻章。”她充满爱心“法院大院里,几只流浪猫还在等待被那个熟悉的身影投喂……”她业务精湛,多年来,深受当事人和律师好评,从参加工作至今,从未因为廉洁问题、作风纪律问题被当事人投诉。

  王法官是一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她遇害以后,最高法党组书记、院长,河南省委书记、漯河市委书记等领导同志通过委托向她的家属表示慰问,并对她严格公正依法办案致以崇高的敬意,强调要依法严惩凶手,河南警方依法打击涉王法官谣言,无不体现了组织对王法官及其家属的关怀。

  我们在惋惜之余,不禁要对凶手进行强烈的谴责。凶手对于直接伤害自己且在法律意义审定无误的全责肇事者,保险公司理赔的工作人员没有直接的报复行为,却把刀砍向了审理自己案件的兢兢业业、心系群众利益的如春风一般的柔弱女法官,我们不禁要三问凶手:究竟是什么样的仇怨让他举起了刀?凶手为什么不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难道杀死一个王法官就能让他感受到公平正义吗?

  王法官是杀不完的,杀死一个王法官,还有千千万万个王法官,岂能屠戮殆尽?凶手不能剥夺王法官的生命,就像王法官不能剥夺凶手的合法权益一样,凶手畏罪服毒,我们将他救治起来后再给以法律的严惩,就是真正的尊重法律。法律,国之重器,施于已然之后,如果掌握法律的人随心所欲、徇私枉法、生杀予夺,犯法者岂能心服口服?反之,如果违反法律之人对于公正判决挟私报复,为一己私欲而损害法律,那又将法律的尊严置于何地?法律是公器,不是私器,执公器者必须万分的审慎,做出公正的判决后就要坚决的执行,才能永葆法律的权威。鉴于王法官被杀案件影响十分广泛,建议地方当局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并公示此案裁判文书,庭审录像,犯罪嫌疑人之辩护,以警示挟私报复者。

  随着王法官的遇害,各种流言源源不断,孔子说“攻乎异端,斯害也已”,河南警方行动迅速,对于造谣者坚决打击,但遗憾的是谣言并不因此而终止。我们党向来的优良作风是“摆事实,讲道理”,摆事实有待于河南漯河当局可以公布案件更多的细节,以击碎谣言。对典型言论则不得不加以注意,例如,有言论称凶手杀害王法官之前曾大闹过几次法院,法院都已经报警,此可能是凶手杀害王法官的重要诱因之一,对于不明真相者此类言论十分具有煽动性,如果有法院及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证明,此类谣言便不攻自破了;又例如,有消息称肇事车主被判全责以后,经过保险公司理赔可达12000余元,但没有达到凶手的意愿,保险公司称可通过诉讼满足更高赔偿金额18000余元,凶手上诉后经王法官判决赔偿9000余元,这也被视为凶手杀害王法官的诱因之一。但这则言论逻辑性并不强,在保险认赔的基础上再降低赔偿金额并不符合常理,当事人也难以接受,对于把自己零钱都给困难群众的王法官来说作出这种判决是难以想象的。

  漯河的情况通报说王法官对于凶手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的不予支持,具体的诉讼请求没有说明,王法官对此案的判决细节亦没有说明,给了各种谣言蛊惑人心的机会,社会迫切的需要更加有力的证据来澄清谣言,还涉王法官舆论以风清气正。对于涉及王法官的舆论,仅打击造谣者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加细致的工作,把王法官对此案的判决过程及凶手和王法官之间的矛盾公诸于众,才能使人民群众认识真理和谬误,王法官坚持依法判决从而遭到不幸,她的精神必会因此案卷宗及其他一切审判情形之公布而更加永恒。

  无论流言如何荒唐,总是抵不住真相的光芒的,鲁迅先生说“捣鬼有术也有效,然而也有限”。比流言更可鄙者则是无端的揣测,竟有好事者说“如果王法官知道自己会被捅死,无论如何也会运用自由裁决权把18000余元全判给凶手”。这就是毫无根据的揣测了,且不说王法官会不会运用自由裁决权压低给凶手的赔偿金额,就是她坚决严格依法办案,即使她未卜先知要受到凶手的残害,也会维持原判决的,因为她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即使身死又岂能改变她对于法律的信仰?王法官的同事称赞她“乐观豁达”,她在遇害时,难道是恐惧吗?我想肯定不会的,她忠于法律,同时还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她为她的法律信仰而死,她是她家人的骄傲,同时也是漯河地方当局政法系统的骄傲。

  毛主席曾在张思德同志的追悼会上说“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现在,拿枪的敌人已经没有了,但是不拿枪的敌人却日渐增加,那些腐化堕落分子无时无刻不在损害党的执政基础,“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何况千千万万的硕鼠,如果组织起来就成为一支贪腐大军,他们比装备飞机大炮的敌人还要厉害,因为他们就在我们的内部,有的已经现身了,有的正在现身,有的还没有被发现,新的斗争形势也通常伴随着流血牺牲。今天,我们也可以说“为人民利益而死,重于泰山,为侵害人民利益而死,轻于鸿毛。”王法官的死是重于泰山?还是轻于鸿毛,人民,事实和历史一定会给出正确的答案。

  《世纪风采》曾记录这样一则党史故事,一九九一年,退休后的耿飚重返陕甘宁革命老区,看望曾经肩战斗过的陇东人民,听说耿飚要回来,好多老乡闻讯赶来和他见面。但令耿飚没想到的是,有些群众是来找他告状的,耿飚心情沉重,离开庆阳那天,他和县里领导见了面,他讲了一件往事,也提了一个问题。五十年前,耿飚任参谋长、副旅长的一二九师三八五旅驻扎在这里,有个战士损害了群众利益,而且比较严重,部队决定按纪律枪毙,老百姓知道后,也是来了一大群人为战士求情。耿飚对乡亲们说纪律是必须执行的,于是老百姓都跪下了,说共产党都是好人,就饶了这个战士,让他戴罪立功吧。耿飚反复讲八路军的纪律,但乡亲们就是不起来,最后部队只得接受群众的要求。故事讲完,耿飚激动地大声道:现在,我要问问今天在座的你们这些人,不管哪一个,如果犯了事,老百姓还会替你们求情吗?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谁把人民放在心里,人民就把他高高举起,这已为党的百年奋斗历史所证明,并将继续证明着。

  为深入学习法律系统先进模范人物的光辉事迹,我们郑重呼吁:

  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委省政府、漯河市委市政府、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请酌情考量社情民意,大力宣传王佳佳法官的先进事迹,将王佳佳法官生前因案殉职所作出的判决文书、庭审录像依法公布,以供全国法律系统学习其先进典型事迹,以对人民群众进行普法教育,以纪念王佳佳法官忠于法律至死不渝的崇高精神,以警示挟私报复藐视法律权威者。

  我们对王佳佳法官最好的纪念就是深入学习了解她的工作成果、工作作风和道德品质,她的法律实践成果是极其宝贵的学习材料,公布这些宝贵的学习材料对于激励广大法律工作者坚守正义,捍卫法律权威具有非常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我们真诚的期望贵部为这项学习提供良好的条件。

  相信广大的法律战线工作者,在学习王佳佳法官的先进事迹后,必将以更大的热忱投入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伟大事业中去。

  为捍卫人民利益而死,重于泰山。

  为侵害人民利益而死,轻于鸿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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