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勇:法官王佳佳之死与自由心证及枉法裁决


  想当初,法官王佳佳怎么也没有想到,她的一个判决会给自己带来灭顶之灾。

  这几天,法官王佳佳被杀案冲上热搜,然而,与官方立场相左的是,网络舆情大多“偏向”施暴杀人者,认为开路虎、住高档小区的法官王佳佳未能体恤民情、对底层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疏于关注,进而造成判决有失公允、损害了原告当事人党某某的合法权益,才激起利益受害人奋起报复……

  这里,我们来还原一下整个事件的经过。

  一、官方通报

  2024年8月7日傍晚,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被由其判决另一案件的原告也是本案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8月8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被抓获时党某某已畏罪服毒,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医治疗已无生命危险。

  8月12日,郾城区法院通报女法官遇害一事:行凶者系法官王佳佳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党某某诉请主张18832.93元赔偿,法院判决支持9384.89元,因为相差9000多元,党某某不满诉求未被全部支持,持凶器伺机作案,致王佳佳遇害。

  二、民间说法

  法院这个通报是有毛病的,建议国家对司法系统的秉公处理程序方面进行全面排查。

  法院发通报说明情况是可以的,但是法院应该只能对其职工的现状和其所经办审理的案件负责,只能说明这些情况。而这个通报中有一段是对本次案件的通报,法院是无法对这个内容负责的,属于不应该出现在法院通报中的内容。

  上面这段通报内容在我看来,是颇有一些触目惊心的。不在于说什么心生不满就持凶器实施犯罪,而是法院凭什么能自己单独判定嫌疑人是心生不满而实施犯罪。法院什么时候有这么大的权力了?并且,法院采用抢先通报的方式,在公安机关没有进行通报的情况下发布未经证实的侦办结果,其实是在试图取得舆论高地,包括法院后续对于王佳佳的荣誉的评价,也会进一步加强人们对该未经证实的事件判断的认可度。这属于利用公权力的职权便利,为法院职工谋私利,远比判了冤假错案还要可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党某是被损害人,损害方经交管部门鉴定负全责,但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方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愿意承担赔偿12000元,而法院判决赔偿9384.89元,相差三千元。所以造成当某某不满。

  法官判决未被全部支持当某某诉求的重要原因是,医院医嘱当某某住院29天,但党某某仅住院15天便出院回家、仅开具少量药物带回。据此,法官认为剩余14天责任方不应赔偿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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