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勇:法官王佳佳之死与自由心证及枉法裁决


  想当初,法官王佳佳怎么也没有想到,她的一个判决会给自己带来灭顶之灾。

  这几天,法官王佳佳被杀案冲上热搜,然而,与官方立场相左的是,网络舆情大多“偏向”施暴杀人者,认为开路虎、住高档小区的法官王佳佳未能体恤民情、对底层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疏于关注,进而造成判决有失公允、损害了原告当事人党某某的合法权益,才激起利益受害人奋起报复……

  这里,我们来还原一下整个事件的经过。

  一、官方通报

  2024年8月7日傍晚,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被由其判决另一案件的原告也是本案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8月8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被抓获时党某某已畏罪服毒,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医治疗已无生命危险。

  8月12日,郾城区法院通报女法官遇害一事:行凶者系法官王佳佳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党某某诉请主张18832.93元赔偿,法院判决支持9384.89元,因为相差9000多元,党某某不满诉求未被全部支持,持凶器伺机作案,致王佳佳遇害。

  二、民间说法

  法院这个通报是有毛病的,建议国家对司法系统的秉公处理程序方面进行全面排查。

  法院发通报说明情况是可以的,但是法院应该只能对其职工的现状和其所经办审理的案件负责,只能说明这些情况。而这个通报中有一段是对本次案件的通报,法院是无法对这个内容负责的,属于不应该出现在法院通报中的内容。

  上面这段通报内容在我看来,是颇有一些触目惊心的。不在于说什么心生不满就持凶器实施犯罪,而是法院凭什么能自己单独判定嫌疑人是心生不满而实施犯罪。法院什么时候有这么大的权力了?并且,法院采用抢先通报的方式,在公安机关没有进行通报的情况下发布未经证实的侦办结果,其实是在试图取得舆论高地,包括法院后续对于王佳佳的荣誉的评价,也会进一步加强人们对该未经证实的事件判断的认可度。这属于利用公权力的职权便利,为法院职工谋私利,远比判了冤假错案还要可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党某是被损害人,损害方经交管部门鉴定负全责,但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方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愿意承担赔偿12000元,而法院判决赔偿9384.89元,相差三千元。所以造成当某某不满。

  法官判决未被全部支持当某某诉求的重要原因是,医院医嘱当某某住院29天,但党某某仅住院15天便出院回家、仅开具少量药物带回。据此,法官认为剩余14天责任方不应赔偿误工费。

  但党某某不服,认为自己在家14天身体并非复原状态、依然在修养恢复身体,无法继续工作。进而对法官的判决产生不满以致绝望!

  此案官方、民间舆情反差巨大、势不两立。官方认定的党某某是凶犯,民间认为党某某是英雄。

  三、笔者观点

  笔者在此拟从自由心证原则与枉法裁决角度分析讨论此案。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这一原则允许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而不受预先设定的机械规则限制。‌

  自由心证原则的应用和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判断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这使得法官能够更灵活地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通过法官的内心确信,可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达到一定的标准,即“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或“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提高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原则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从而提高司法效率。‌9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和独立的态度,确保司法公正。

  总之,自由心证原则是司法审判中的重要原则,它允许法官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从而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法判决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的不公正裁判。

  本案中,法官王佳佳做出的判决明显违背具体事实:党某某出院后在家休养的14天按常理依然享有误工损失赔偿,从而不可剥夺对这部分的合理诉求。

  举个栗子,法官王佳佳当年在医院生下孩子、出院回家后应该没有马上回单位工作,而是按规定休完产假——生孩子在医院只需要几天,但产假可能高达半年,那么,产妇休产假期间也不享有工资等待遇吗?除非法官王佳佳当年生育孩子遭受了所在单位剥夺产假期间工资等“非人”待遇。

  有鉴于此,法官王佳佳在判决党某某受害赔偿案件中,违背自由心证原则、涉嫌枉法判决!

  事实上,枉法判决跟酒驾入刑一样,属于犯罪行为。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中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实上,王佳佳法官在本案的枉法裁判,就属于“情节严重”——因为已经造成行凶杀人的严重后果,只不过杀人犯罪侵害对象与结果恰恰是王佳佳法官本人,因而无法追究她涉嫌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不过,本案所产生的法律事实与结果所引起的社会反响,的确值得全国司法工作者深省:怎么切实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恪守自由心证原则办案,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步入新台阶。

     【文/陶勇,本文为作者向红歌会网原创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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