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勾兑”的悲情女法官
2024年8月7日傍晚,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被50岁的犯罪嫌疑人党某某割喉身亡。
悲剧的起因是:2024年4月4日,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党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某某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某某无责任。医嘱住院29天,医疗期满后,党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各种损失18832.93元,李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只愿赔付12000元,双方和解未成。2024年7月4日,党某某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及其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2024年7月23日,主审此案的法官王佳佳以党某某实际住院只有15天为由,判令涉案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党某某对判决不满,于8月7日18点左右持凶器进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造成王佳佳法官不幸遇害。命案发生后,党某某自知罪孽难逃,服毒自尽未遂。
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悲剧:王佳佳法官已经为机械教条地搬套法律条文付出了年轻的生命;党某某也终将会为9000多元故意杀人而受到法律的严惩,这种情与法双输的结局,代价无疑是极其惨痛而沉重的,让人在悲愤之余又禁不住扼腕长叹。
很多时候,法官审结的不仅仅是一起起个案,而是在判决许多家庭许多普通人的人生,有时也可能间接地改写了法官自己的人生走向;案件审结数量的多寡,并不是判定一个法官是否优秀的充要条件。究竟是“结案了事”好,还是“案结事了”好?究竟是“我说了算”的自由裁量权好,还是“如我在诉”的移行换位审判方式好?实在耐人寻味。
《劳动合同法》刚出台不久,笔者所在单位临时用工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案件井喷式爆发,笔者当时刚调入该公司不久,因之前在上级主管单位先后从事过劳动人事和企管法规工作,便被单位法人代表强行委派全权处理这些其他人都避之唯恐不及的份外棘手苦差事。
在大量处理此类劳动争议过程中,笔者渐渐的与企业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熟络起来,慢慢地到了无话不聊的地步。
自治区一位农村退伍军人出身的劳动仲裁员无比感慨地说:“我们国家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历史性欠账实在太多了,更不用说许多企业对于临时用工人员了,能平等善待就已经很不错了。《劳动合同法》出台,让许多临时用工人员象捞到了一根救命稻草一样,反正我在你这儿不干了,或者你不要我了,离开之前能尽量多要一点,这是人之常情,也是这类案件高发的原因,也是企业和我们劳动仲裁机构都非常头痛的事。加之劳动争议案件又属于公益性免费受理案件,就更加助涨了许多人的这种心思。但是我们这些做企业或者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都不能同情心泛滥,但必须要有最其码的良知和职业操守,不要轻易打碎底层劳动者心中渴望的那份公平和最基本的权益,譬如我可以想方设法给这些人缴纳社会保险,但不能为了息事宁人,如他们所愿把企业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给劳动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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