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建民: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质认识上的根本区别(上)
在劳权社会主义理论中,有三个相似但实质不同的概念:一是公有制;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三是社会主义所有制。本文讨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公有制,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区别,讨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问题上的劳权观念和产权观念的本质区别。
一,劳权社会主义公有制概念:
公有制是由全体或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每个社会都可以存在程度不同的公有制,从各种公有制的具体情况来看,作为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劳动者,也可以是剥削者,因此,历史上的各种公有制因其社会成员的不同而有性质的区别。
我们如果把公有制放到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这一特定环境中去,联系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来看,这里的公有制已经不是体现产权的形式,而是消灭产权的形式。
现在我们以人民公社为例进一步来讨论公有制企业的性质。
1,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独立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这就使公有制企业剩下了唯一的、人格化的生产主体--为企业提供各种劳动的员工,即劳动所有者。没有独立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只有独立的、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这是公有制企业最基本的特点,也是公有制企业最重要的性质。
【如果我们不是建立产权制度,而是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企业制度,公有制企业又怎会有“主体缺位”的问题呢?如果我们不是把目光局限在产权范围之内,而是站在劳动所有者的立场上从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客观要求出发,就很容易找到规范的生产主体--独立的、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又何必要搞什么委托经营呢?如果我们在国有企业也建立“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让劳动者的收入不仅随个人的劳动状态变化,而且同时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而自然波动,国有企业又怎会缺乏健全有效的经营机制呢?】
2,当我们来面对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时我们发现,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另一方面又是劳动所有者。
21,作为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首先,劳动者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通过劳动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而不需要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不是(也不需要)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而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
但是,第一,劳动者必须在不损害公有资产的前提下(或在保值的前提下)利用公有资产;第二,在多数情况下,每个劳动者都必须和其它劳动者结合在一起,进行集体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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