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建民:如何理解社会主义的“个人所有制”?
近日在红歌会网上读到了《陈亮:“个人所有制”指的是什么所有制》一文。文章就我关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看法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我提出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重点是劳动投入个体所有制与马克思的原意不符合。认为“具有抽象性的、法权观念性的劳动个人所有制的提法是不妥当的。”
如何理解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对于这个问题,事实上有过许多争论,但却都是着眼于理论上对马克思论述的理解。这就造成了因人而异的不同见解。实际上,要真正理解马克思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需要结合社会主义实践的。我们只有从实践中的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公有制模式出发,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说的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的概念。
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是这样说明的: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
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地给我们指明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特征:
第一,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
第二,是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
第三,是重新立个人所有制。
在这里告诉我们:
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不是重新恢复封建社会的小私有制形式;
社会主义所有制一种个人所有制;
社会生产是由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两个方面构成的。既然社会主义这种个人所有制是以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的。那这里的个人所有制,就不应该解读为生产资料私有制,只可能生产劳动的个人所有制。
为什么有人会觉得马克思的表述“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呢?
原因是人们习惯于把所有制理解为生产资料所有制,而忽略了生产力的另一个方面一一生产劳动的所有制方面。
以上认识是基于马克思的表述而进行逻辑推论得到的结论。但“纸上得来总觉浅”,如果我们仅仅理解到这里,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必须从实践出发来认识这种既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又是劳动个体所有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模式。
好在从十月革命以来,社会主义已经有了100多年的实践。那在实践中有没有这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劳动个体所有制的生产模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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