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平台经济归属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公有制法理分析

2024-09-08
作者: 弘毅 来源: 昆仑策研究院

  2021年12月,《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界定“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平台经济无论从“数据要素与基础设施”的事实法理,还是从“荒地开垦”的确权法理,无须质疑,所有权归属国家和全体人民。但是,长期被平台企业以私有产权占用,造成国有资产归母利润巨额流失,并与“去劳动关系化”规避社保、无限延长劳动时间、“开曼群岛注册”逃避税收,成为“中国富豪榜前6名中平台巨头占5”(见表1)、“整个餐饮行业亏损美团第二季度营收823亿、同比增长77.6%、日进1.49亿”(见表2)的内在根源。

  【表1 2024年中国富豪榜前10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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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 2024年第二季度美团经营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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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中国富豪榜单和“万店损美团兴”的形成,是由于“数据平台企业之所以有超高估值,是因为它们将公共数据资源据为己有,即生产要素私人占有……平台企业大数据资源的初始产权应是由国家代表全民所有,平台国企依法掌控和使用,其他企业依法有偿使用”(侯晓东、程恩富《基于产权视角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研究》,《管理学刊》2021-02),亟待厘清平台经济由国家代表全民所有的产权归属,从而“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一、平台经济的形成基础决定其所有权归属国家和人民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指出:“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首次正式在官方文件出现。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同时指出:“对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平台经济“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成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运行的关键。平台经济是否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成为“平台经济所有权归属”的关键。

  2021年12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平台经济界定为“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平台经济可以划分为:“提供产品和劳务交易的中介服务”的供需平台、“各类搜索引擎和社交媒体”的广告平台、云平台和工业平台。供需平台和广告平台是平台经济的最主要形式。“平台作为交流和贸易等活动的媒介,聚集了大量与公民权利、国家安全、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性数据,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但平台企业凭借资本投入,私人占有平台和用户数据的使用权”(吴文新、江永杰《另一种“混改”:以公有制破解平台经济的难解之题》,《政治经济学研究》2022年第3期),平台聚集了与公民权利、国家安全、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性数据,直接“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但是被平台企业长期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由此造成着严重的经济社会发展失衡。

  从拼多多、阿里巴巴、美团等“提供产品和劳务交易的中介服务”角度,供需平台经济的形成“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以及支撑其快递运营的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属于国家财产来源,必然涉及“公共利益”。供需平台“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数据信息形成于14亿人民的参与互动。尤其,中国平台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的突出优势在于居住环境的聚集,居民聚集优势形成于居民房产购买,属于人民财产来源。由此可见,供需平台所使用的数据无须质疑属于“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平台企业不具备“依法依规享有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的资格,因为“数据产权的获得是建立在公有制度政策红利基础上、平台企业与民众在交易‘数据'时共同创造的,公共属性是大数据要素最根本的属性”(侯晓东、程恩富《基于产权视角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研究》,《管理学刊》2021-02)。

  从腾讯、字节跳动、网易、百度等“搜索引擎和社交媒体”角度,广告平台经济运行过程中,消费者个人的行为所生成的数据,以一种无形的方式融入平台经济生产过程,成为“产消型数字劳动者”。“产消型”数字劳动的一个典型例子是在社交媒体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上用户生成的内容,如发布视频、照片、评论等。这些内容不仅丰富了平台的内容库,而且成为平台吸引其他用户和广告商的重要资源(汤蕴懿、曹渠宁《平台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机制分析与路径优化——基于平台数字劳动的微观视角》,《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无须质疑,“产销型”数字劳动才是平台经济生产资料的根本组成,而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所有权归属的本质。广告平台的所有权以国家网络信息为基础,由数字劳动者共同创造,平台资本只起到了基于资本获利的客观推动作用,所有权主体必然属于国家和全体人民。但是,由于一直未能及时“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最终生成的数据及数字商品由平台资本长期独占。

  二、根据“荒地开垦”确权法理,平台所有权归属国家或集体

  平台经济的价值是由用户共同创造,绝对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域,也绝对不可以由平台企业长期独占。从西方法学角度,平台经济具有准公地性质。公地是指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资源聚集的地方,其中每位成员都享有对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平台企业依靠资本的先期投入,利用算法技术一方面获得巨大收益和数字资源,另一方面加强对劳动者的“控制”。但是,“互联网时代的基建资源价值不是仅由投资人创造的,使用者也参与创造了生产过程和产品形式。如果否认这一点,公地悲剧便可能演化为公地闹剧,即少数投资人不合理地占用和支配具有公共性质的基建资源”(鲍勇剑《共同体经济学:基建资源的治理原理》,《清华管理评论》2020年7-8期)。尤其,参照土地终极所有权理论,公地所有权在土地产权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土地所有权主体具有唯一性和鲜明的排他性。土地终极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

  我们进一步从西方法学“公地效应”,转向中国法学“荒地开垦”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荒地必然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为了鼓励荒地开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1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依据“荒地开垦”确权法理,平台经济所有权必然属于国家或“全体数据用户”组成的集体,虽然经过依法批准可以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但是,国有资产的使用需要缴纳“国有资产归母利润”,“全体数据用户”组成的集体需要共同分享平台经济利润。

  平台企业超高的市场估值,来源于全体用户创造的大数据,那些通过数据平台企业上市不劳而获的股东,出卖的实际是“全体用户共同创造”的大数据,股权所得已经属于完全的“非法侵占全体用户权益”,必须从平台企业中“萃取”出“全体用户共同创造”的价值返还给全体用户。尤其,平台经济固有的垄断性特征,决定了如果平台经济属于私有必然产生系统性贫富分化,必然违背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本质属性。由于平台企业具有系统性、垄断性及覆盖性特征,“只要平台企业是公有的,哪怕普通企业都是私有企业,这个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反之,只要平台企业是私有的,不论普通企业是什么所有制,这个经济就是资本主义”(赵燕青《平台经济与社会主义:兼论蚂蚁集团事件的本质》,《政治经济学报》2021年第20卷)。数据平台是中国“企业群落”的核心资产,必须防止平台企业私有化必然导致的不可逆的贫富分化,必须防止平台企业被私人资本所挟持。

  三、平台经济私人非法占用,造成经济社会严重失衡

  无须质疑,从法理意义上平台经济归属国家和全体人民,但是,却长期被平台企业非法占用,无偿占有全体用户共同创造的数字劳动价值,无偿利用政府提供的数字基础设施获得超额利润和数据垄断收益。平台经济的突出特征是零边际生产成本与规模报酬递增,即达到一定规模边际成本下降为零,规模报酬却不断增加。“所谓‘平台垄断’,是指平台经济中普遍存在的‘赢家通吃’现象可能演化为少数垄断平台长期维持‘通吃赢家’地位,对良性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造成损害。”(熊鸿儒《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平台垄断及其治理策略》,《改革》2019年第7期)由此,资本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互联网平台企业,少数垄断平台企业凭借对大数据、信息技术、金融资本私有占用权,长期“赢家通吃”。平台经济长达10-20余年发展,在实现盈利期便应同步缴纳国有资产归母利润,尤其当边际成本下降为零、规模报酬不断递增时,必须在缴纳正常税收的同时,缴纳本应属于国家和全体人民财产的巨额归母利润。

  受新自由主义错误思想影响,平台经济长期“去劳动关系化”,包括1750万货车司机、700万网约车司机、500万达人、500万外卖员、400万程序员、300万快递员等高达2亿的平台经济用工,除了京东、顺丰等平台企业始终以企业社会责任担当足额缴纳劳动者社会保险外,其余均以劳务、居间、众包等“去劳动关系化”方式,将劳动者基本报酬组成占比达20%的“五险一金”盘剥侵占,将近2亿人60岁后的卖命钱转化为“中国富豪帮前6平台富豪占5”的财富来源,而且造成社保当期支付严重不足,依靠划拨1.68亿国有资产弥补社保不足(见截屏1),间接性转为平台私有者的财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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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屏1】

  平台企业占有属于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公有财产,以“去劳动关系化”造成社保间接转化为平台企业私有财富的同时,规避《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使众多平台员工工作时间长达12-16小时,而无任何加倍工资。尤其,通过“算法”无限制压榨降低小时工作收入。“算法”作为异化的工具对大量数据进行训练,引导甚至支配平台经济的市场走向,致使“中小微”平台企业、个体劳动者、消费者用户在大平台企业面前利益严重受损。

  本属国家和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有平台,被私有平台企业长期占用,形成无序垄断竞争倾销,即使在阿里巴巴以违反《反不正当垄断法》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罚款182亿之后,美团依然以对餐饮与外卖员的双向盘剥,拼多多依然以“9块9”“仅退款”等内卷压价,继续冲垮实体个体工商经济和中小制造企业。在平台销售的压迫下,中间商直接被消灭,工厂直接对接平台。在平台的诱迫下,制造商无底线低价销售,大量工厂因无利润而倒闭,平台将财富集中到极少数人手中,与头部商家和垄断性工厂形成经济寡头,造成社会财富分配严重不公。普通日益严重地面对失业,失去消费购买力,经济发展失去活力。同时,政府税收失去税源,已经成为“2022年底,31个省市区总的债务余额达到34.94万亿,相当于平均每个省(市区)负债1.13万亿”形成的重要根源之一(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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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四、平台经济固有的公有属性必须收归国家和全体人民

  基于国家基础设施和全体用户共同创造,公有属性是平台经济的固有属性,必须坚持平台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属性,从明晰产权视角对平台企业所依赖的全民所有资源和经营权边界进行监管。平台经济到了必须理直气壮收归国有,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有序发展阶段。2022年11月1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实施,着力推动已达1.19亿户、占经营主体总量67.4%的个体经济发展。第25条突出对平台经营的规范:“国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自9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将正式施行。第六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违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平台经营者如果是平台私有者占有,基于“资本趋利性”特征,将难以真正落地实施。只有能够代表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平台国企基于“国家功利性”特征,才可能依法掌控和使用。平台经济到了必须收归国家和全体人民所有,“平台国企依法掌控和使用,其他企业依法有偿使用”之时。同时,基于平台经济长期私有侵占国家和人民资产,造成的经济社会破坏性,根本性扭转“中国富豪榜前6名中平台巨头占5”、“整个餐饮行业亏损美团日进1.49亿”等经济失衡状态与贫富分化状况(图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应跟进如下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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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

  1. 确立平台国有性质,补缴国有资产归母利润。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归母利润应以“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补缴国家、上交国库。这是不容回避的必须承担的法规责任。平台经济无论从形成过程还是从法理特征,所有权属于国家和全体人民,必须由国家管理,投资开发的平台企业可以拥有优先有偿使用权,但在实现盈利期便应同步缴纳归母利润,尤其当边际成本下降为零、规模报酬不断递增时,所产生的巨额年度利润以“不低于30%的比例”的归母利润上交国家,是法不容辞的规定。

  2. 严查开曼群岛注册合规性,补缴应交的国家税收。开曼群岛是世界第四大离岸金融中心,由此成为避税天堂。1961年开曼群岛颁布《公司法》,将开曼群岛设为免税地区,公司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税收全部免除。由此出现11个平台企业营业总额40923亿元,纳税总额591.741亿元,纳税总额不及华为一个企业的65.5%;纳税占营收比1.4458%,仅为华为的1/10(见表3)。平台经济是国家基础设施和14亿人民共同创造的公有数据价值,理应为国家和全体人民创造基于现代科技的丰厚税收,却以私有占用开曼群岛注册避税。是否具有合规合法性,值得整个法学界讨论。如果不具有合规合法性,必然要补缴属于国家和全体人民的税收。

  【表3 2022年华为与中国知名互联网公司纳税额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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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针对平台经济社会性冲击,补缴经济负溢出税收。溢出效应指一个组织在进行某项活动时,不仅会产生活动所预期的效果,而且会对组织之外的人或社会产生正向或负向影响。垄断平台企业凭借对大数据、信息技术、金融资本私有占用权,长期维持“赢家通吃”地位,对良性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造成巨大损害。尤为,对民生实体经济构成严重冲击,对中小微制造企业产生严重压价内卷……平台经济造成的经济负溢出,必须要承担负溢出补偿性税收。

  4. 摈弃“去劳动关系论”,补缴社保补发超时工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建立的基本关系,新自由主义极力倡导“自由化”“去政府干预论”而形成“去劳动关系论”,造成2亿平台从业者90%以上失去五险一金,不仅牺牲劳动者60岁以后保命的钱和未来社会的潜在不稳定,同时社保当期支付日益艰难局面必须终止,像京东、顺丰一样“绝不外包、绝不规避劳动者社会保险”,同样是每一个平台企业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劳动者8小时超工作时间,必须根据《劳动法》获得1.5倍、2倍、3倍工资,“算法盘剥”到了必须扔进耻辱的历史垃圾堆之时!

  5. 社会主义企业家精神到了必须觉醒与回归之时。平台经济企业家必须扪心自问:当6亿人月收入不到1000元,13.22亿人占有财富仅6.98%,平台富豪动辄3000亿、2000亿、1000亿,日进1.49亿,是否具有基础合法性与基本合理性?是否合乎辛勤劳动、诚实劳动、科学劳动的根本规律?是否已经完全背离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是否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优秀企业家必须对国家、对民族怀有崇高使命感和强烈责任感,把企业发展同国家繁荣、民族兴盛、人民幸福紧密结合在一起,主动为国担当、为国分忧,正所谓‘利于国者爱之,害于国者恶之'”(《习近平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20年7月21日)。“爱国情怀、守法诚信、社会责任”的社会主义企业家精神的觉醒与回归,已经到了刻不容缓之时!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教授;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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