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平台经济归属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公有制法理分析
2021年12月,《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界定“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平台经济无论从“数据要素与基础设施”的事实法理,还是从“荒地开垦”的确权法理,无须质疑,所有权归属国家和全体人民。但是,长期被平台企业以私有产权占用,造成国有资产归母利润巨额流失,并与“去劳动关系化”规避社保、无限延长劳动时间、“开曼群岛注册”逃避税收,成为“中国富豪榜前6名中平台巨头占5”(见表1)、“整个餐饮行业亏损美团第二季度营收823亿、同比增长77.6%、日进1.49亿”(见表2)的内在根源。
【表1 2024年中国富豪榜前10名单】
【表2 2024年第二季度美团经营财报】
如上中国富豪榜单和“万店损美团兴”的形成,是由于“数据平台企业之所以有超高估值,是因为它们将公共数据资源据为己有,即生产要素私人占有……平台企业大数据资源的初始产权应是由国家代表全民所有,平台国企依法掌控和使用,其他企业依法有偿使用”(侯晓东、程恩富《基于产权视角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研究》,《管理学刊》2021-02),亟待厘清平台经济由国家代表全民所有的产权归属,从而“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一、平台经济的形成基础决定其所有权归属国家和人民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指出:“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首次正式在官方文件出现。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同时指出:“对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平台经济“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成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运行的关键。平台经济是否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成为“平台经济所有权归属”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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