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把怎样的一个世界交给下一代?

2024-02-14 3915 0
作者: 弘毅 来源: 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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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怎样的一个世界交给下一代?

——春节片《第二十条》火爆的深层责任伦理

  现实主义影片《第二十条》以“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案和涞源反杀案”为原型,上演第二天便火爆,向社会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正当防卫理念。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导办理‘昆山反杀案'等一批正当防卫案,连续三年发布17件典型案例,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认定属正当防卫不捕不诉1370人,是前五年的5.8倍”,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昆山反杀案”作为“正当防卫”的里程碑案例,激活了长达20余年“特殊防卫”的沉睡法条,改变着“对见义勇为望而却步、对不法侵害拒不还手”的沉重现实,给于社会的深刻思考是:以怎样的深层“法律责任伦理、职业责任伦理、国家的责任伦理”,将“怎样的一个世界交给下一代”的“时代责任伦理”?

  一、“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律责任伦理

  从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到1997年《刑法》增设“特殊防卫”制度以后相当长的时间,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极少,公民见义勇为、弘扬正气的主动性受到重要遏制。2018年“8·27昆山反杀案”,在“正当防卫”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不仅警示了那些恶意滋事者,更重要的是向社会传递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价值理念,发出的铿锵之音激荡人心……仿佛一声‘春雷',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起到了‘融冰解封'的作用,给正当防卫案件的办理带来了震撼性的启示”(《昆山反杀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02-06 )。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正当防卫”予以界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对“防卫过当”予以限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应承担法律后果。由于对“正当防卫”认定非常严苛保守,尤其证据往往有限、缺乏具体认定标准等,大多被判定为“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确定了“特殊防卫”的构成:“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长达20余年“特殊防卫”法条处于僵尸沉睡状态,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被使用,即便符合条件也倾向被认定“防卫过当”。2018年“8·27昆山反杀案”将“特殊防卫”法条激活,向人民群众清晰解释什么是“正当防卫”,成为民众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公开法治课典范。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2019年福州赵宇案对赵宇作出“正当防卫”、无罪不起诉决定;2019年涞源反杀案认定王新元、赵印芝属于“正当防卫”、无罪不起诉。如上案例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实现着“法、理、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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