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建民: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实现按劳分配的问题


  今日在乌有之乡上读到了《猪头大师:如何理解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一)(二)》(猪头大师 · 2024-10-28 · 来源:黑与白读书会|微信公众号)一文。这篇文章探讨了资产阶级法权问题,特别是其在社会主义时期的表现及其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潜在影响。文章强调了对资产阶级法权的深刻理解和限制的必要性,以避免社会主义国家的变修和资本主义复辟。

  我觉得在目前情况下的主要问题不是什么限制资产阶级法权问题,而是如何实现按劳分配的问题。

  如果连按劳分配都没有实现,谈什么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呢?

  从十月革命以来,社会主义实践已经有100多年的实践了。但是,除了我国人民公社时期之外,社会主义国家尚未真正实现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尚未实现,谈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是不是太早了些?

  苏联建国之后,建立的产权制度与公有制相结合的苏联模式,事实上并没有实现按劳分配。

  从1989年开始,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一个接着一个发生演变,1991年,由十月革命产生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一苏联也宣告灭亡。同时,没有发生演变的中国、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经济也出现了日益困难的局面。社会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严重的挫折。

  在历史上,任何一个新兴的社会生产方式一旦产生,她就显示出旧制度所没有的巨大优越性,不仅自身能够长期存在,而且能凭借自己的优势战胜过时的、落后的生产方式。如果苏联模式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即使东欧或苏联的共产党发生了问题,国家政权发生了变化,这些国家的经济制度是不会同时消失的。不仅不会同时消失,而且会得到巩固和发展。社会历史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从根本上说,起决定作用的是经济制度而不是政治制度。东欧演变、苏联灭亡的基本事实清楚地说明:苏联模式并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

  什么是社会主义?

  列宁曾提出过一个著名公式:“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这一公式概括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最主要的特征。

  毫无疑问,苏联模式是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虽然这种公有制并不理想、并不规范。因此,如果说苏联模式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话,那问题一定是出在按劳分配的实现方面!

  难道说苏联模式只是没有实现按劳分配的公有制经济?我们知道,苏联模式是采用工资制进行个人收入支付的,我们只要了解了工资是不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工资制能不能、有没有实现按劳分配,也就从根本上解开了苏联模式是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谜团。

  为了弄清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什么是按劳分配?

  对这一问题的一般理解是: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

  那么,个人消费品又是指的什么呢?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曾作过详细的说明,那就是在社会生产结果中扣除了生产资料消耗补偿和满足各种公共需要项目之后的余额。也就是说,个人消费品是作为企业生产成果以余额形式出现的。因此,按劳分配就是按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分配,就是按余额分配,通俗点说,也就是“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

  那么,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又应作何理解呢?当然是指社会承认或接受的劳动量。显然,这种劳动量只能是企业已经是实现了销售之后的产品所包含的劳动量。因此,按劳分配就是按形成集体产品的必要劳动量分配。换句话说,劳动者为企业提供的劳动能不能取得收入、能取得多少收入?要看这些劳动产品能不能形成收入,能形成多少收入。只有当这些产品成为社会劳动一部分时,劳动者才能获得收入,只有这些劳动换算为必要劳动时,才知道收入的多少。

  由“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的理解,我们不难知道按劳分配过程:即在生产进行的同时统计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并根据劳动消耗总量与用于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价值总量(即生产结果中扣除了生产资料价值补偿和公共需要项目之后的余额)的相互关系确定单位劳动的收入水平(这一过程实质就是把劳动者提供的具体劳动换算为必要劳动,然后再按个人劳动累计量分解消费品价值总量)。

  很显然,作为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必须是能统计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分量和劳动总量,且以劳动时间为单位,能体现劳动总量和个人消费品价值量相互关系的价值形式

  从另一角度看,按劳分配是与按资分配相对应的一种分配方式。按资分配就广义而言它包括三个含义:一,按资分配作为一种权利,它的主体是资产所有者,其核心就是“谁投资谁所有”的资产所有权,它的基本含义表现为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二,按资分配是指按照资产所有者投入生产过程中的资产量分解企业生产成果一一剩余价值量;三,按资分配是指剩余价值量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其中,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生产结果分配模式是基础,二、三则从企业和整个社会两个角度说明了按资分配。至于狭义的按资分配则是广义按资分配的第二种含义,即剩余价值量在不同资产所有者之间的分配,这种情形只有在多个资产所有者合资经营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股份制就是典型的按资分配制度。根据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对应的原理,我们可以比较全面地理解按劳分配:1,按劳分配,顾名思义,体现的是“谁劳动谁所有”的劳动所有权,它的主体应该是劳动所有者,它的企业生产结果分配模式是“生产资料价值补偿+公共需要项目扣除+消费价值量”,它与按资分配模式相比,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了本质上的区别。2,按资分配企业的生产成果一一剩余价值量在资产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公式是“个人股份拥有量×股利=个人收入”;按劳分配企业的生产成果一一消费价值量在劳动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公式是“个人工分量×单位工分收入水平=个人收入”,在这里,无论是分配主体、分配依据还是分配形式,都有了质的区别,只有分配环节相似而已。3,按资分配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有两个:一是生产资料的分布状态必须与社会需求相一致,一是劳动力价值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处于预定状态;按劳分配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也有两个:一是生产劳动状态必须与社会需求相一致,一是公有的生产资料价值量必须在生产过程中预定不变。在这里,两者恰好相反。

  为什么说工资制没有实现按劳分配呢?

  首先,工资不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我们不难理解,按劳分配基本形式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表现,它体现的是劳动所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工资是资本主义企业用来体现劳资关系的价值形式。在企业分配过程中,一个或一些工人工资的多少只会直接引起利润多少的变化,其它工人的收入不会变化,相反,在生产队收入总量不变的条件下,一个或一些社员的工分收入的多少却会直接引起其它社员工分收入多少的变化。很明显,工分体现的是劳动所有者相互关系,而工资只能体现劳资关系。把体现劳资关系的工资用作需要体现劳动所有者相互关系的按劳分配形式,实在是牛头不对马觜。按劳分配既是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那它的基本形式只能是一种劳动价值形式,这种形式能计量劳动者提供的个人劳动量,又能核算劳动总量,它以劳动时间为单位而不能是直接的货币量,收入应该是待定的价值形式而不能是预定的价值形式,很显然,这种形式不能是工资,因为工资是直接的货币量,是一种具有预计性和固定性的价值形式。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资是劳动力价值和价格表现的转化形式,它反映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因而工资也不再是劳动力价值和价格的转化形式,而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向个人分配消费品的一种形式,是劳动者为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货币形式。这种观点是毫无根据的。棺材是给死人睏的,但若把活人放在棺材里,并不能使棺材变化人的寢室,相反,棺材却可以把活人变成死人。工资之所以能表现劳动力价值,就因为它是直接的货币量,作为一种收入形式,它具有预计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把工资搬到公有制企业,作为劳动者的收入形式,工资作为劳动力价值形式的基本特点一一直接是货币量,具有预计性和固定性等等,丝毫没有发生变化,它怎么能成为按劳分配形式呢?而事实上是,正是工资这种固有的、表现劳动力价值的基本特点(主要是工资收入的预定性)把本来是主人的劳动者变成了具有雇拥性质的劳动者,使劳动者失去了作为主人所应有的生产积极性和参与企业管理的责任性。

  其次,工资支付不等于按劳分配。前面我们已经谈到,按劳分配是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所谓个人消费品应该是企业经营收入中作了生产资料消耗补偿和各种必要扣除之后的余额。因此,消费价值量是一个待定的量,它是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自然波动的量,而工资却是在企业产品实现销售之前,甚至在职工为企业提供劳动之前就预定了。在这里,以成本形式出现的、价值量预定的工资和以生产成果形式出现的、价值量待定的个人消费品是两回事是十分明显的。按劳分配是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仅当劳动者的劳动被社会承认或接受、并换算为必要劳动时,它才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依据,而作为工资支付的依据(例单位工时或产量等)是劳动者为企业提供的具体劳动量,而且实际上工资多少甚至与具体劳动量的多少也不是完全相关;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它是劳动力市场价格水平的反映,与劳动量只是一种表面联系而已。最后,按劳分配是劳动者首先提供劳动,同时企业统计劳动量,当企业产品实现销售并进行了生产资料消耗补偿和公共需要项目扣除之后,再根据劳动总量和劳动成果的相互关系确定单位劳动量的收入水平,并按个人劳动累计量分解消费价值量。因此,按劳分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在先,劳动收入水平确定于后,分配过程的实质是体现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差别性。而工资的支付顺序恰恰相反,首先确定的是单位工时或产品的工资含量,然后再按职工的工时或产量支付个人收入,是收入水平确定于先,职工提供劳动在后,而且职工收入与企业生产成果不相联系。只要职工按资方要求提供了劳动,职工就可以得到工资,至于劳动产品能不能销出去,价格是高还是低,企业是盈还是亏,与工资的高低是无关的。就工资支付过程的实质而言,体现的是工资含量的同一性。从这里可以看出,工资支付顺序和实质与按劳分配的顺序和实质完全是两回事。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是:认为计时工资弊病甚多,计件工资,特别是完全计件工资是能够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表面看来,做一件产品,拿一件产品的工资,做十件产品,拿十件产品的工资,是地地道道的多劳多得。然而,你若到实现计件工资的企业看看不难发现,这些企业的职工并没有因为可以多得而去多劳,原因很简单,因为你做得多了,工资高了,企业就会降低单位产品的工资含量,结果是什么呢?那就是多做反而少拿。计件工资表面上的多劳多得掩盖的恰恰是多劳不能多得的实际。工资本质上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工资水平决定于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水平,至于按时支付还是按件支付,不过是支付方式不同而已,因此,排斥计时工资而把计件工资当作按劳分配也是错误的。计件工资尚且如此,那计时工资就更不用说了。

  第三,工资制度不是按劳分配制度。什么是按劳分配?顾名思义,就是“谁劳动谁所有”和“多劳多得”,作为一种权利,它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它是劳动者的权利,应该称为劳动所有权。因此,只有在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的条件下,按劳分配才可能实现。那么,工资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呢?谁都知道,在资本主义企业,工资制度是产权企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资本主义企业为什么要采用工资来预先固定劳动力的价值呢?就是为了体现资产所有者对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就是为了体现资产所有权在分配上的要求,就是为了实现按资分配。因为只有采用工资制,才能预先固定劳动力的价值,使劳动力价值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保持不变,只有劳动力价值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保持不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才能表现为生产资料价值量的盈亏变化,资产所有者对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才能得到体现;因为只有采用工资制,才能从根本上割断劳动者和企业生产成果的血肉联系,资产所有者对资产所有权在分配上的利益要求才有可能得到满足。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工资制度是妨碍按劳分配实现的分配制度,而不是体现按劳分配的制度。因此,在公有制企业建立工资制度,不仅不能实现按劳分配,恰恰相反,是剥夺了劳动者享受生产成果的权利,事实上妨碍了按劳分配的实现!

  苏联所以会灭亡,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所以会发生演变,这其中有多种原因。但一个基本原因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苏联模式并不是真正的按劳分配,从而导致了公有制经济与劳动者个人利益不能利害相关,产生紧密联系。而之所以未能实现按劳分配,又与认为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的误区相关。

  因此,吸取苏联灭亡、东欧演变的教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突破工资是按劳分配合理形式的认识误区,在公有制建立真正能够体现按劳分配的要求的分配制度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实现按劳分配,使公有制经济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而不是什么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问题!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向红歌会网原创投稿。原载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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