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宪法丨打破权威,走出自己的路

2022-12-01 1607 1
作者: 马志晗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马院

鞍钢宪法

“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

  如何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起初,党曾经号召学习苏联经验。但经过实践,我们党很快察觉到苏联模式的局限,认识到苏联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因此,以苏联为鉴戒,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任务,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党的八大的召开,标志着这一探索取得初步成果。

  但是,在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苏联经验仍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束缚着我们,尤其是在经济建设方面。苏联模式所认可的“马钢宪法”,即以马格尼托哥尔斯克冶金联合工厂经验为代表的苏联一长制管理方法,被当时我国很多企业奉为权威性的企业管理办法,认为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而“马钢宪法”的特点是:实行“一长制”;搞物质刺激;依靠少数专家和一套繁琐的规章制度,冷冷清清地办企业;不搞群众性的技术革命。这与我国当时需要在工业战线上开展大规模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大大提高的具体实际并不相符,忽视了人民群众在生产发展中的主体地位,阻碍了工业生产力的提高。

  在这种形势下,“鞍钢宪法”应时应运而生。鞍钢,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恢复和发展起来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是我国钢铁工业的龙头。它的生产和发展一直都受到党中央和毛泽东的高度关注。1960年3月11日,中共鞍山市委向党中央作了《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在其中结合鞍钢的生产实际汇报成绩、指出问题、总结经验。3月22日,毛泽东对该报告作了批示,高度评价了鞍钢职工的实践成果,肯定了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大搞群众运动、两参一改三结合(实行民主管理,实行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员三结合)、政治挂帅、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等原则,并将这些原则称为“鞍钢宪法”,指示要求大中企业,一切大城市都要把它当作一个学习文件,有领导地“实行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城乡经济技术革命运动”。之后,突破了长期执行的“马钢宪法”经验约束的“鞍钢宪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1960年5月,中共中央工业工作部在《关于全国省、市、自治区党委工业(基建)部长会议情况的报告》中表示,“鞍钢宪法”所体现的原则,大大发挥了广大职工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增强了人与人之间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大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并且,《报告》中高度赞扬“鞍钢宪法”,认为这“实际上就是我们党领导工业企业、领导整个工业建设工作的宪法”,“应当在工业战线的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中进行深入的学习和讨论,并且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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