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鲁律师: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问答录

2021-10-31
作者: 赵小鲁律师 来源: 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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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按】最近一段,诋毁英雄名誉的事情仍然时有发生。说明历史虚无主义势力,境内境外相互勾结、遥相呼应,坚持不懈把矛头对准我们的英雄人物,诋毁我们的英雄人物,消解我们的英雄精神,阉割我们的民族精神。我抽时间看了代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呼吁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那一段写的二十几篇文章,尽管已经过去了几年,但读之仍然心潮澎湃,血脉贲张。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使命,就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筚路蓝缕、砥砺前行,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任务。中国在和平崛起过程中,越接近胜利,越会遭到境外敌对势力的围剿打压。对于日益严峻的国际环境,我们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面对国际霸权主义和不友好势力的围堵打压,我们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毛泽东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任凭东西南北风,我心定力如磐石。但我唯一担心的,是霸权主义国家数十年如一日,对中国进行和平演变的战略。霸权主义国家对中国的和平演变经过几十年的斗争,斗争焦点开始越来越明确地集中在诋毁英雄人物和英雄主义精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物质振兴是基础,精神振兴是灵魂。中华民族的精神振兴,核心是英雄主义精神。所以,我说,学党史,就是要学英雄。在当前中国周边形势不安定,台海形势日趋紧张的大形势下,我们更需要中华民族的英雄主义精神,更需要解放军的虎狼之师,捍卫哦我们的国家安全。所以在意识形态斗争中,在反对和平演变斗争中,核心是捍卫我们的英雄名誉和英雄主义精神,这是中华民族精神之魂。把我在以前写的捍卫英雄名誉、弘扬英雄信仰的文章,有重点地选发,希望借此警醒世人。

  关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问答录

  (2015年8月4日)

  记者问:赵律师,您为什么要作为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代理人?在采访您之前,我做了功课,访问了您所在的赵晓鲁律师事务所网站的《晓鲁学堂》网页。看到您在给北京律师举办数十次讲座中,多次提到红色文化。给我印象特别深的是,2006年,您作为“北京律师重走长征路小分队”领队,写的《寻找失落的长征精神》,后来您作为北京律师业余党校常务副校长,在2012年带领优秀党支部书记到井冈山学习,写下的《井冈山随想》,还有在2013年七一党课讲座中,您特意增加了一节内容,叫做《如何认识毛泽东》。这篇文章网络上发表了,题目改成了《毛泽东是中华民族唯一的精神领袖》。通过这些功课,我感觉,您对弘扬红色文化的认识,早已有之。我看了您最新出版的《中国律师行业政治文化研究》,其中政治文化五大因素,第一就是红色文化。为什么您这么重视红色文化?这和您这次决定接受委托,作为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一案的代理人,有什么联系?

  赵小鲁律师答:感谢您的关注,也感谢您做了这么多的功课。这样,我们在沟通方面就很容易达成共识。自7月24号,一些媒体报道了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授权仪式以后,包括我的一些同行、媒体朋友、社会朋友,都打电话来问,为什么要受托担任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代理人?

  七月初,我经朋友介绍,了解到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受到严重侮辱诽谤抹黑,早已义愤填膺、血脉贲张。就是狼牙山五壮士的后人不委托我,我也会为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而奔走呼号、摇旗呐喊。更何况狼牙山五壮士的后人和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对我高度信任,委托我作为维护五壮士名誉一案的代理人(另一位代理人是昆仑策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王立华同志)。本来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我没有觉得有什么特别之处。但后来,一些朋友打电话或聊天时,都说这个案子其实很复杂。他们对于洪振快写的所谓《细节》这篇文章,也找来看过,感觉洪振快以历史细节考据为名,否定红色历史,给狼牙山五壮士抹黑,是污龊小人所为。但好像,还是局限在学术争论的范围。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责任,其实颇有点云山雾罩、雾里看花。因此,他们说,赵律师执业多年,但感觉接这个案子,法律上还是有风险。以对我多年为人处世之了解,他们又觉得,我绝不是因一时义愤、脑袋一热,就接受了代理,会有自己深思熟虑之处。都想知道我是怎么想的。今天您提出这个问题,也借贵报一角,向关心我、关心这个案子的朋友们,说说我的想法。

  首先说,这个案子,我从不认为应该就事论事。实际上,多年来,我一直认为,中国在崛起过程中,作为一个炎黄子孙时刻不忘的,应该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唯此为大的大局。我们从小就学过方志敏的《可爱的中国》,学习很多革命烈士的故事。红军爬雪山、过草地,吃草根、咽树皮。我至今记得一篇课文,叫《金色的鱼钩》,讲的是一位炊事班长,照顾小战士,最后牺牲自己的故事。现在想起来,我都热泪盈眶。我们这一代人,其实就是在无数革命先烈和革命前辈的英雄事迹感召下,在红色文化的熏陶之中,成长起来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经百年奋斗,无数志士仁人,前赴后继,终于在共产党和毛泽东领导下,找到了中国革命的独特道路,建立新中国,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最终,改革开放,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一百多年,我们死了多少人?!多少革命先烈为之慷慨就义?!每一个英雄故事,都是一座民族英雄的丰碑。所以我说,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伟大的民族,因为有如此众多的民族英雄。他们用鲜血和生命谱写的人类真善美最壮丽的诗篇,将是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中华民族的英雄凯歌,一定会为全人类所敬仰!

  我们现在距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已经非常接近,甚至仅有一步之遥。中华民族一百多年任人宰割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了。但是,作为一个伟大民族,要真正自立于优秀民族之林,我们最后的一步,实际上也是最艰苦、最艰难和充满风险的一步。所以,每一个炎黄子孙,即使从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的角度出发,我们看所有的问题,都要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大局来分析。

  我一直认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经历两次长征。第一次长征,是毛泽东领导的红军两万五千里长征。第二次长征,是今后十年、乃至三十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不完善到完善的社会全方位转型期。第二次长征,虽然没有炮火硝烟,但确实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处处急流险滩、艰难险阻、一波三折。如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方位转型成功,则一个全新的社会形态,就会矗立在人类文明的地平线上。中华民族将为人类文明做出自己的历史贡献。但确实也有可能,我们第二次长征最终迷失方向,出现重大挫折,则社会主义制度并非没有失败的可能。如果我们社会的全方位转型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甚至失败了,则中国就可能成为世界二三流的资本主义国家,或封建资本主义社会,步拉美模式的后尘。中国将会长期停滞不前,痛失最宝贵的历史机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将会蹉跎百年,人类文明也会延误百年。

  所以我们看一切问题,都要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角度来分析,时时不忘伟大复兴的全局。一个民族的复兴,经济发展是基础,民族精神是灵魂。但是,我们确实非常痛心地看到,我们民族正面临最深刻的民族精神危机,目前正经历着中华民族精神生死存亡的最后关头。不错,在共产党领导下,全国人民艰苦奋斗,我们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前无古人的辉煌成就,为世界所瞩目。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经济发展接近小康的同时,我们的民族精神却在急剧衰亡。整个社会信仰缺失、道德沦丧,甚至已经穿透了中华民族可以承受的道德底线。如果我们再不振臂高呼,中华民族的精神将会渐次融消衰亡。而我们取得的巨大经济成,也终将不保,付之东流。如果我们痛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宝贵历史机遇,则历史绝不会对中华民族一再眷顾,也可能百年之内,不会再有第二次伟大复兴的历史机遇。

  我个人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发展经济固然重要,但在当前,呼唤民族精神的回归,振奋民族精神,已经到了关系到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生死成败的关键时刻。如果我们认识不到这一点,整个社会物欲横流、浑浑噩噩,奢华糜烂,最终会痛失民族复兴发展历史机遇,则我们都将是中华民族的历史罪人。

  要振奋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靠的是什么?我在2006年写的《寻找失落的长征精神》一文中,系统回顾了我自己多年的思考。我们不能靠基督文化,不能靠佛教文化,也不能靠儒家道家文化。尽管西方的基督文明,有其伟大之处,中国已经本土化的佛学文化,有其伟大之处,中国的道教文化,在哲学意义上,始终居于人类哲学思考的巅峰,至今无人能够超越。而儒家文化博大精深,将是中国文化复兴的基石。但这些文化和文明,都无法成为激发中华民族精神重新振奋的强心剂。我多年思考的结果是,只有红色文化,才能真正振奋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所以,弘扬红色文化,不止是红二代群体的事情,而是中华民族的事情。红色文化的精神载体,不仅见诸于文字,真正能打动人的,是我们无数革命先烈,用理想信仰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舍生忘死、艰苦奋斗,铸成的一座座英雄丰碑。所以,我们的民族革命英雄,是红色文化的核心符号。民族革命英雄是引领、提升、升华民族精神的灵魂。如此看来,维护中华民族英雄的名誉,就不是几个人的事情,也不止是红二代群体的事情,而是中华民族每一个炎黄子孙的事情。

  我经过多年思考,一直到2013年,才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一个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有自己的民族英雄。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也不可能得到世界优秀民族的认可和接纳。所以,世界各个优秀民族,都极其珍视自己历史上民族英雄的事迹。我们知道五大史诗,都是英雄史诗。每一个民族,对于历史上的民族英雄,最初是依靠游吟诗人,世代传颂,后来又依靠文学作品广泛传播,而保护民族英雄,就是在保护一个民族的精神,一个民族的眼睛,一个民族的信仰,一个民族的灵魂。我经过多年思考,特别是在司法部派驻香港工作和在英国留学期间,强烈感受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势必改变世界格局。基于国家利益,西方推行霸权国家,会几十年如一日,对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行和平演变。这种演变时而激烈,时而和缓,时而公开,时而隐蔽。但是,通过和平演变,改变共产党的领导和改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推行世界霸权国家和中国敌对势力,几十年如一日,从来没有改变,也没有懈怠过的战略计划。这种战略,首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而是基于国家利益使然。你可以看一看我在2013年写的《如何认识毛泽东》一文,最早还有2001年2月在英国写的一篇文章,《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善于向西方学习(留英随笔之一)——兼议中国入世前的危机意识(2001.02.16)》,都有清晰阐述。

  我在2001年就撰文提出,世界霸权国家,会对中国崛起,长期进行遏制。既有经济上的遏制,也有军事上的遏制。但更主要的,是在看不见的战线,思想战线、政治战线、文化战线、精神战线,全面遏制中国崛起,全面遏制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对经济战线的斗争,认识得比较清楚,也早有对应之策。对于国际上的围追堵截,我们也认识得越来越清楚。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外交战线,国际布局,恢弘大气,可圈可点。但是,我们对于民族精神的振奋,在精神战线上的斗争,显然认识得还远远不够。甚至有些同志,至今没有认识。其具体表现就是,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忽然发现,中华民族的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被一些无耻文人持续不断地泼脏水、侮辱诽谤,甚至,居然还能得到一些人的欢呼和掌声。在不知不觉中,曾经长期激励我们的人民军队,长期激励中国人民的民族革命英雄,刘胡兰、赵一曼、黄继光、董存瑞、邱少云、雷锋,一个一个地被抹黑,一个一个地被侮辱诽谤,一个一个地动摇着他们在民族精神殿堂中的基石。

  最近这些年,一股阴暗势力,和国外敌对势力遥相呼应,又把龌龊之笔,指向了狼牙山五壮士。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曾经鼓舞了几代人的成长,鼓舞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昂扬斗志,是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重要精神符号。但最近几年,对狼牙山五壮士的抹黑,一刻也没有停过。这使我们在愤懑之余,不能不冷静地想一想,这是为什么?我自己认为,实际上,确实有一股阴暗势力,在国际敌对势力支持下,有计划地用软刀子割除中华民族的民族灵魂,意图使中华民族成为一个没有民族英雄,没有民族自尊心,没有民族自豪感,民族精神萎靡不振的落后民族,成为不被世界优秀民族所尊重、所接纳、所认同的民族。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能够成为优秀民族吗?能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吗?当然不能!

  所以,当前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斗争,不仅仅涉及到狼牙山五壮士这一个英雄群体,而且也涉及到中华民族百年以来民族革命英雄的英雄群体,涉及到中华民族民族精神的回归、振奋和升华,涉及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如此想来,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就是我们中华民族每一个炎黄子孙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作为炎黄子孙,自然也责无旁贷。我在授权仪式上曾经说,为了维护中华民族革命英雄群体的名誉,我责无旁贷,一息尚存,永不止息!

  记者问:赵律师,您的一番话让我也心潮澎湃。但是,我们现在也有一些文章,是批驳历史虚无主义的。为什么现在,还要以法律手段来维护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呢?

  赵律师答:这个问题我也有些思考。实际上,中央对于历史虚无主义这一阴暗势力,他们打着历史考据、学术讨论的幌子,用所谓细节考证,否定英雄形象,本质上是要阉割中华民族的精神灵魂,是要否定我们的革命英雄、我们的人民军队,否定共产党和共和国的红色历史,最终使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早有警觉和认识。我也看到,一些有正义感的历史学家、理论家,组织了多篇文章,对历史虚无主义进行批驳。特别是指出,历史虚无主义是以历史细节否定历史人物的真实性,进而否定历史,否定中华民族的革命史。从历史学的科学考证原则看,所谓历史虚无主义,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以现象掩盖本质,以局部迷惑全局。实际上,不是一个真正的历史学家所应该持有的公正、科学的态度,等等。这些文章,从历史学研究的角度,对历史虚无主义做出了批驳,入木三分,非常深刻。我们对这些无耻文人,抹黑中华民族的革命英雄形象,将其归纳为历史虚无主义。接着,在历史研究领域对其进行批驳,指出其本质要害,就是要否定民族英雄,否定中华民族的革命史,否定共产党领导下的民族斗争史,否定共和国建立的历史必然性。最终,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根基,动摇中华民族的民族尊严和民族自信。

  但是,我也注意到,为什么写了这么多批判历史虚无主义的文章,这些无耻文人,仍然肆无忌惮地、公开地、毫无顾忌地,打着研究历史的旗号,持续不断地向我们的民族英雄泼脏水,进行抹黑?就在于,他们以为所谓批驳历史虚无主义,最终有一块“学术争论”的挡箭牌。所谓你奈我何,谎言说百遍就成真理。而确实不排除每一支龌龊之笔,都是国际敌对势力全面遏制中国崛起、用软刀子阉割中华民族精神灵魂的统一计划中的组成部分。个人陋见,历史虚无主义实际上不是学术之争,而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搞历史虚无主义的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在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我们的斗争,也要充分拿起法律的武器,用法律制裁这些侵犯中华民族革命英雄名誉的违法行为,将其送上法律的审判台,钉在法律的耻辱柱上。

  记者问:我看到了你们的起诉状,您在起诉状中,提出了五项指导原则,我觉得很新。原话是这样说的: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在司法领域和法学理论方面深化改革的任务。原告人认为,应当以以下原则,作为裁判被告侮辱诽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指导性原则:第一,以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指导法律适用;第二,以社会公平正义旗帜下的政治价值追求、道德价值追求和法律价值追求“三统一”原则指导法律适用;第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立法精神指导法律适用;第四,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局观指导法律适用;第五,以全面辨证分析事实的思想方法指导法律适用。这五项指导原则,在法学理论上,在审判实践中,好像是比较新的提法,能否请您解释一下?

  赵律师答:可以。实际上,当我在授权仪式上接受授权的消息一传出,包括我们的很多同行、朋友,也都程度不同地提出,洪振快的文章,确实是在抹黑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为所有正直人士所不齿,但好像还是属于学术争论的范围。毕竟,洪振快是打着历史考据的名义、学术讨论的名义,而且,即便是说,是以细节否定全局,这个细节,洪振快似乎也是有根有据,条条都有来源。怎么能够构成法律上的侵权呢?对此我是这样看。

  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开始是源于苏联的法学理论,改革开放后,又主要是源于西方的法学理论。我一直认为,中国不向西方学习,就不能进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法治发展史上,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的阶段,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而言,相对成熟完善,其法学理论,有很多先进的理念,值得我们学习。中国不向西方学习,绝不能进步。我们不认真学习西方的法学理论,我们的民主法治,也不能进步。但这种学习,绝不是全盘西化、生吞活剥,甚至盲目崇拜西方的法学理论。西方社会的法学理论,包括法律制度,有些先进的经验,但同样也有重大问题和缺陷。关键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条,是判断法律先进性与否的关键标志。一个为资产阶级社会、垄断资产阶级服务的法律制度,本质上,具有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虽然在上百年的社会民主运动和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中,迫使资本主义社会的垄断阶级,不断地做出让步;此外,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使其在某些方面、某些历史阶段表现出一定的先进性,很多经验可以值得我们学习。但本质上,西方的法律制度,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即垄断资产阶级的意志。这一点,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有清醒的判断。

  中国的法律制度,要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中国国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服务,是共产党和劳动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这就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论,与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论,有着本质不同。

  所以,我们判断法律的性质、优劣、历史阶段,首先要紧紧抓住法律的本质特征,即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这一点。从来就没有超然物外的“法律中立论”。这一点把握住了,其他问题就好分析。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法律制度,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基本上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前一阶段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是为改革开放中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带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浓厚痕迹。有些法律,体现的是部门利益、垄断行业利益,而没有体现最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当社会全方位转型的时候,当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社会共同价值追求的时候,我们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很多方面,日益暴露出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因此,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同时,在我们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特别是法学理论,是直接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尽管我们有很多法学家,积极努力做了一些改造,但仍有很多内容,带有明显全盘西化的特征。

  顺便说,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越性和民心凝聚力,就是一种为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谋福祉的制度,就是一种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社会制度。法律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诉求。如果一部法律,没有体现,或者没有完全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应当在改革之列。

  在涉及名誉权问题上,这些年,在立法司法实践中,我们都有了长足进步,但我们今天遇到的,不是某一个人人格权中的名誉权,而是要维护中华民族革命英雄的形象和名誉。这个问题,坦率讲,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司法实践中、律师实务中,都是一个新问题,是中国在和平崛起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纵观世界各国民族兴衰史,凡伟大优秀民族,我不记得,有哪个民族的民族英雄,被系统抹黑、系统丑化,而这个民族,居然对此没有敏锐的认识。而这种情况,居然,恰恰发生在中华民族!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悲哀,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特定阶段,在国际国内具体情况下所产生的一个新问题。因此,我们就不能局限于目前法律条文的传统理解,而要突破现有的审判思维、律师思维,根据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的基本精神,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精神,分析如何维护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实在说,中华民族的革命英雄,都是中华民族承认,党和国家赋予的荣誉称号和历史地位。当中华民族的革命英雄受到阴暗势力侮辱诽谤玷污时,应当以国家司法公权力的名义,对侵权者提起公诉。但是,我们现在还没有对中华民族英雄名誉的特殊保护政策和法律规定。由此,我们必须根据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精神,提出特殊的司法审判指导原则。

  起诉书的五个指导原则,是我经过长期思考,特别是从2006年以后,受律师协会和律协党委委托,连续多年为北京律师,举办数十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专题讲座,以及我多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政治学的研究,所得到的一些感悟。这五个指导原则,不是拍脑门想出来的,是十几年来,潜心研究我们中国自己的法学理论、我们中国自己的律师理论,特别是律师政治理论,得出来的必然结果。

  五项原则,我简单的说一下。

  第一项指导原则,以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指导法律适用。我认为,法律有五大属性: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规范属性,政治属性应当是第一属性。我提出,法律的学习理解有五个阶段,法律条文、法学原理、法律原则、立法精神、公平正义。过去,我们理论界、学术界、实务界,通常认为,要使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必须有一系列下位法。我们的宪法规定,由于没有一系列下位法加以操作性规定,实际上被架空了,不能落实。也有学者建议,要学习西方成立宪法法院,或类似宪法法院的机构,专门就是否违宪问题进行审查。我觉得,这些讨论见解独到,有些思想非常深刻。

  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问题是,当没有宪法法院,当我们的宪法原则没有下位法规定的时候,是不是就被束之高阁、虚无缥缈,无法适用?我们在一些涉及到国际国内全局的重大案件中,如何在现有的明显具有缺陷的法律框架内,体现宪法原则?我这些年,有这样一个感悟,法律条文即便规定的再详细、再完备,像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两三千条,但仍然不可能穷尽非常丰富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仍然需要法官在适用某一法律条文方面,留有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英美法系是如此,大陆法系也是如此。在我们国家,审判机关为了防止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不恰当的使用自由裁量权,内部也有一些规定,对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做出了一些限制。但实际上,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本身就体现了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这种对法律的理解,就包括了对法学原理的理解、法律原则的理解、立法精神的理解,甚至包括了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一个法官的法学素养越好,他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就越符合法的精神。所以,我们即便作为成文法国家,仍然存在适用法律的自由裁量空间,也由此,产生了法官如何对法律适用,根据自己的法律良心和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做出自己的解释;律师如何对法律适用,做出自己的学理解释。

  在此基础之上,我认为,作为本案第一个指导原则,就是以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指导法律适用。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使用这一原则,我说不好、吃不准。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政治生活基本方面的指导性原则。那么,公民之间、法人之间,非常局部的法律诉争,是否可以直接引用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去指导法律适用呢?我觉得,理论上不应该排除,但首先我觉得,对涉及到国家、民族前途命运的大问题,是应当坚持以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指导法律适用的。

  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比如我们宪法在序言中,论述了1949年,以毛泽东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这段内容,实际上是将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艰苦奋斗的革命史,以宪法序言的形式规定了下来。理解宪法精神,首先,毛泽东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族人民的领袖,规定了毛泽东的领袖地位,肯定了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经历了长期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斗争的历史必然性,也就确立了在漫长革命斗争年代,涌现出无数中华民族革命英雄的崇高地位。有些学者曾经探讨认为,宪法序言,不具有法律的性质。我个人绝不这样看。实际上,不能认为,宪法原则没有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就不能指导法律适用。我在英国留学时,详细考察过英国的衡平法。以公平正义的理念和法律良心直接裁决案件,是衡平法,乃至英美法的灵魂。所以,我们要从完全依照法律条文审判案件,逐步过渡到以法治理念指导法律条文适用的更高级阶段。当然,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对于涉及全局的重大案件,法律规定不具体时,应当按照宪法原则指导法律适用。

  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义务这一章中,明确规定了任何公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你抹黑中国人民的领袖毛泽东,和在艰苦卓绝革命斗争中涌现出来的中华民族的民族英雄,你就是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规定了“禁止用任何方法”,其中就应当包括了历史虚无主义所惯用的手法。

  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社会公德在当前情况下,非常重要的表现,就是要尊重、爱护、维护中华民族的革命英雄,你不管以任何方式,给中华民族的民族英雄抹黑,你就违反了宪法关于遵守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如果我们仔细研究宪法,会发现洪振快的言论、文章,是完全违反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

  第二个指导原则,以社会公平正义旗帜下的政治价值追求、道德价值追求和法律价值追求“三统一”原则指导法律适用。1998年,我奉调司法部派驻香港工作,后来又到英国留学。这段经历,使我零距离观察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民主法治,获益良多。过去,我们在大学学习的是,法律和道德调整的是两个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但后来我发现,在资本主义法治发达社会和区域,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高指导原则,在公平正义的旗帜下,道德价值追求、法律价值追求,第一次有机地统一起来;再以后,我逐渐更深刻地认识到,共产党将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在社会公平正义的旗帜下,政治价值追求、道德价值追求和法律价值追求,三者高度统一。比如说,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实现司法公正,如果没有政治价值追求的元素,不考虑宪法原则和党中央的基本方针政策,司法公正可能实现吗?

  个人陋见,政治价值追求,首先表现在,要遵守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我们在大学学的是,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母法、根本法。这种认识不错。但是我还认为,宪法作为母法和根本法,首先是政治文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次才是法律文件。宪法原则是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的高度统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首先是政治原则,同时也是法律原则。当我们讲法律政治属性是第一位的,首先表现为,法律的理解适用不能违反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其次,要以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指导理解法律适用。这方面,涉及到党的政策和法律适用的关系,我写过很多文章。在此不多赘述。

  道德价值追求,要求任何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社会公德,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权,这里边就包括了名誉权,以及已经故去的先人名誉。我们用宪法原则、宪法精神来理解,自然也就应该包括,百年来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抛头颅洒热血、贡献了自己生命的无数民族革命英雄。正因为无数民族英雄以热血生命的卓绝奋斗,中华民族不仅最终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任列强凌辱宰割的地位,昂首挺胸站立起来,而且也正因为有了这些民族英雄,才使中华民族在世界优秀民族之林中,获得尊重、承认和接纳。所以,尊重英雄、维护英雄的名誉,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中华民族的革命英雄人物,进行侮辱、诋毁、诽谤,哪怕是一篇文章、一句话、一个字也不允许,不仅是公开的明示行为不允许,隐晦的、曲折的默示行为,包括反春秋笔法而用之的,所谓历史虚无主义的手法,也同样不允许。

  法律价值追求,需要充分考虑到政治价值追求、道德价值追求和法律现有成文法体系内的法律适用。三者只有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我们所讲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件中,我们要求的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华民族的公平正义,是中华民族革命英雄名誉得到保护的公平正义,而绝不是历史虚无主义者抹黑民族革命英雄的所谓言论自由的公平正义。

  第三个指导原则,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立法精神指导法律适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政治文件,已经对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现有不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法治理论、法学思想,予以改革扬弃,做出了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首先是遵守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维护中华民族公平正义的法治理论。我们关于名誉权的立法,本质上是要弘扬社会正义,维护公民的人格权,也包括维护中华民族革命英雄的名誉。其实在法学理论上,我们对于活着的主体,适用名誉权,对已经故去的主体,适用名誉,这种纯法学概念,老百姓、普通群众可能不好理解。法学理论上,既然名誉权是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人格权又和生命联系在一起,当一个主体的生命消失以后,他的人格权就没有了,只有相关的财产权利,他的人格权中的名誉权也没有了,因此只是名誉。这是目前,我们法学理论的理解。但是不是这样理解,就是唯一正确的理解呢?我有点质疑。我觉得,对于中华民族革命英雄而言,也应该享有名誉权,这种名誉权,也包括荣誉权,其实是国家赋予的一种特殊权利。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第四个指导原则,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局观指导法律适用。我在前面讲到,唯此为大的,就是这个时代,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要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百多年来,无数先烈志士仁人,为之前赴后继、奋斗终身的“中国梦”,即将在我们这一代,和我们下一代的奋斗中,得以实现。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幸何如之!我们既要珍惜这份历史荣幸,又要珍惜这份历史责任,还要有充分的历史忧患意识。所以,指导法律适用有一个标准,凡有利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律适用就是正确的;凡不利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律适用就是错误的。维护中华民族革命英雄的名誉,就是有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是正确的。宪法原则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公民的人格权进行侮辱诽谤,同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中华民族的革命英雄进行侮辱诽谤。这种“任何方式”,一方面,极其严格地禁止任何一个公民,以言论、以文字、以明示、以暗示的方式,以曲笔隐讳的方式,侮辱诋毁中华民族的革命英雄;另一方面,将中华民族的革命英雄,定格为中华民族的精神灵魂。

  第五个指导原则,以全面辩证分析事实的思想方法指导法律适用。可以预见,在将来庭审过程中,对于历史虚无主义是学术研究、历史考证,还是侵犯了中华民族革命英雄的名誉,将会有充分的辩论。涉及到我们对宪法原则的理解、法治理论的理解、法律适用的理解、审判思维和工作方式、律师思维和工作方式的理解,包括对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件客件,因果关系的理解,包括对证据的理解运用和分析,等等等等。然而有一点,就是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我相信,洪振快在文章中所撰写的,在微博中发表支持汉奸言论的言论,直接侮辱了中华民族的革命英雄,自不待言;就是以历史考证、旁征博引,构成的《细节》这篇文章,只要用全面辨证分析事实的思想方法指导法律适用,也会原形毕露。由于涉及到诸多诉讼理论、诉讼技巧方面的问题,在此不再赘述。你可以看看我在多年前写的数篇《律师诉讼技巧》、《律师辩论技巧》等文章,或有帮助。

  记者问:赵律师,为什么要选在8月15日递交起诉书?

  赵律师答:我第一次正式接触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是在7月初,7月7日,对洪振快向狼牙山五壮士抹黑的行为十分激愤,当天晚上抑制不住气愤填膺,一气写了5000多字致王立华同志的信。其中,对如何应对阴暗势力抹黑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一事,提出了自己的全面看法。7月24日,即举行狼牙山五壮士后人和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授权仪式”结束后,我说,反击历史虚无主义这股阴暗势力的冲锋号已经吹响,但是,我们还会有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做。

  我提出来,判断最终能否圆满完成委托代理任务,有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法律上胜诉。我估计这个案子,可能在法学界、法学理论上、审判思维和方式上,都会有重大影响。尽管诉讼可能有一波三折,但我对于案件胜诉,充满信心,当无悬念。因为我们是正义之师。我们是政治上、道德上,法律上的正义之师。我执业三十三年,代理案件无数,历来相信“邪不压正”。第二个标准,大胜和完胜。我从来不认为,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涉及到的,仅仅是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和后人,或者涉及到的,仅仅是红二代群体。民族革命英雄属于全民族所有。民族革命英雄是民族精神的化身、承载和符号。所以,这是全民族的事情。特别是刚才开宗明义,我们面临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两条战线的斗争。经济战线和思想文化精神战线。而精神战线,涉及到红色文化的传承,涉及到民族精神呼唤,民族精神回归,民族精神振奋,民族精神提升。只有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大局下,把事情做好,我们才称得上是大胜和完胜。要做成这一件事情,绝不可能仅仅依靠我和立华同志两个人,也不是仅仅依靠我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专门成立的“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律师组”和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我们需要依靠全民族的炎黄子孙,最终要打一场人民战争,使历史虚无主义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灰头土脸,没有市场。要使我们中华民族,重新唤起对英雄的崇敬、景仰、信仰和追随。要实现大胜和完胜,最大的问题,是我们当下的民族精神状态,在严重拜金主义冲击下,真的已经非常萎靡。令人痛心的是,长征精神、红色文化,在任何一个民族都必然视若珍宝的精神财富,在我们中华民族,已经逐渐被边缘化、淡漠化,甚至正在被遗忘。这不仅是我们民族的可悲,也是我们民族的精神危机。能否通过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重新激发整个民族对红色文化的热爱和传承,这是关系到我们中华民族能否在民族精神上得以复兴的关键。第三个标准,经得起历史检验。有的朋友说,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首先是一个政治案件。我对这个观点,第一,取肯定态度。涉及到维护宪法尊严,民族伟大复兴这样的全民族大事,难道不是政治性案件吗?我们首先要站在人民立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立场,看待这一案件。这个案件,可能在法理上,证据上,审判上,一度会扑朔迷离,但只要立场站对了,一切就会月朗风清。第二,这一案件,要通过法律手段法律程序,在法律框架内解决。所以,它不但是一场政治斗争,也是法律斗争。是政治,道德,法律,三大领域的统一。是一个全方位的,以法律为形式的艰巨战斗。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很多按照目前传统的审判方式、审判思维和传统的法学理论,可能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在解决新问题的过程中,要以五项原则为指导,最终,一定会推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法治领域的深化改革。所以,可以预见,这个案件将以审判思维、审判方式、法学理论方面的深化改革为动力,带来民主法治领域一系列改革后果。最终,应当上升为以国家立法的形式,通过《中华民族革命英雄名誉保护法》。努力做到这一步,我们这个案子,才能最终以小见大,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所以,从7月初到8月15号,虽然历经一个多月的时间,但准备工作极其繁忙。在递交起诉书之前,我们应该对这个案子形成基本成熟的想法、成熟的诉讼思路、诉讼原则和诉讼方案。一旦启动,则已经成竹在胸。

  选在8月15号递交起诉书,其象征意义是,8月15号,既是中华民族抗战胜利的纪念日,也是全国人民缅怀革命英烈的日子。我们在8月15号递交起诉书,这一日期的选择,就意味着,我们将启动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作为缅怀狼牙山五壮士在天英灵和无数革命先烈在天英灵的最好纪念;也启动了我们中华民族唤醒革命英雄主义情结,崇尚英雄、尊重英雄、保护英雄名誉不受侵犯,通过弘扬革命英雄主义,追随革命英雄精神,树立我们的民族自尊心,民族自豪感,民族信仰和民族价值观,激发中华民族精神回归的系统工程。

  记者问:赵律师,您刚才通篇谈话,给我的感觉是,胸有成竹,从容不迫。可是您同时又说,这个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也可能一波三折。对这方面的困难,您能稍微谈谈吗?

  赵律师答:中国古训,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以我律师执业三十三年,承办无数案件的经验判断,这个案子,最终胜诉,当无悬念。但一波三折,也在预料当中。最终胜诉,可能来得很艰难,很不易。

  第一,我们考虑问题,既要考虑案件本身,也要考虑案件可能引起的社会公众的反响与认知,包括来自国际社会的各种评判。目前,我了解到的一点皮毛信息,确实有一些非常善良的人,多少受到历史虚无主义阴暗势力抹黑民族英雄人物造成负面后果的影响。

  一些非常善良的人,甚至相信刘胡兰真的是假的,董存瑞没有其人,邱少云不可能忍受生理难以忍受的烧伤一动不动,雷锋是人造出来的……等等等等。这和最近相当一个时期,社会两极分化,贪污腐败,公平正义缺失,社会弥漫奢华之风,政治思想教育苍白无力,社会信任度奇缺,群众存在逆反心理,有很大关系。可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一个事实,我们现在所捍卫的民族英雄,都是战争年代用他们的鲜血和生命铸造出来的。这些英雄人物,在战争年代,通过党和军队的宣传,极大地鼓舞了人民军队的战斗意志。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后的50年代,也鼓舞了整整一代人的昂扬向上。英雄事迹有目共睹,历史见证。这和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社会面临的种种问题,处在两个不同的时代,不能同日而语。

  有些善良的群众会认为,“历史虚无主义真的很坏,但属于学术范畴,可能构成法律责任吗”?实际上,抹黑革命英雄的事迹,恰恰就打着学术之争、历史考据的旗号,以曲笔隐讳的修辞手段,干着抹黑革命英雄,用软刀子阉割中华民族革命精神的阴暗勾当。有人说,洪振快等人用的是“春秋笔法”。我说历史虚无主义者是“反春秋笔法而用之”。孔子用“春秋笔法”,是要“微言大义”。所以,“孔子作《春秋》,乱臣贼子惧”。而洪振快等人的曲笔隐讳,则是躲在阴暗角落,向民族英雄含沙射影,诋毁抹黑。要在法律上划清学术范畴和法律责任的区别,确实需要我们对法学理论有更深刻的认识,对法学理论的改革有更深刻的认识。这也就是为什么,我特别在起诉书中,提出了五个基本指导原则。这五个基本指导原则,要真正取得司法界同行的认同,并且在审判实践中加以贯彻,需要有一个过程。五项指导原则,也需要不断完善。

  一些非常善良的人,心中存在疑问,“这是洪振快个人的问题,还是一场文化精神战线没有硝烟的战斗。真的有那么严重吗”?这就需要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以小看大,把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这一个案,放在中国和平崛起,面临两条战线严峻斗争,应对第二次长征的艰难曲折,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格局中,开阔我们的眼界。使大家认识到,洪振快所谓的个人行为,实际上迎合了西方敌对势力,社会阴暗势力,有计划抹黑中华民族革命英雄的需要,是抹黑中华民族民族英雄“和平演变”整个计划的一部分,是我们面临的一场文化精神战线最严峻的没有硝烟的战斗。

  很多心地善良的人认为,“现在还提和平演变,这是不是极左思潮?世界都变成地球村了,说和平演变,还有意义吗?”这使我想到,我于2000年—2001年在英国留学的时候,写过几篇文章。其中特别提到,“中华民族和平崛起,面临两条战线的斗争。对于经济战线的斗争,霸权主义强国对中国的遏制、围堵,我们已经有思想准备,而且将会有更充分的思想准备。但是,对于文化战线、思想战线、精神战线的斗争,我们还缺乏思想准备。我们的很多同志,甚至还没有意识。如果在文化精神战线,我们打了败仗,经济战线取得的成果,也将不能持久。中国和平崛起,将会成为一句空话。我们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也将付之东流”。我们有些善良的人,将警惕“和平演变”的提法嘲讽为“阴谋论”。其实,在国际政治斗争中,敌对势力对于围堵遏制中国崛起,对中国进行和平演变,从来就是公开的,毫不隐晦自己的意图。以我在国外可以接触到的各种信息,敏锐、鲜明的感受是,对中国采取敌视态度的敌对势力,几十年来对中国实行和平演变,企图推翻共产党的领导,改变社会主义制度,使中国沦为二流、三流资本主义国家的计划,从来就没有改变过。我们现在整个社会弥漫着一种歌舞升平、物欲横流、浑浑噩噩的氛围。和平演变,就是在歌舞升平中,在物欲横流中,在浑浑噩噩中,不知不觉地侵蚀着人们的灵魂。

  所以我觉得,弘扬红色文化,应该成为我们的一项国策。要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依靠红色文化激发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这一高度,大张旗鼓地宣传红色文化,以红色文化引领中华民族民族精神的回归、振奋和提升。如果我们的红色文化被边缘化、淡漠化、甚至被遗忘,那就不仅是中华民族的悲剧,也是我们对中华民族的犯罪。

  第二,我们对历史虚无主义应该进行科学辩证分析,通过现象看本质,使心地善良的人们,能够认识到历史虚无主义者,打着还原历史、学术研讨的旗号,以曲笔隐讳的笔法,抹黑民族英雄的丑陋险恶用心。我觉得,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恰恰可以通过举案说法的形式,通过全面辩证分析事实,揭穿历史虚无主义的本质,是打着历史考证的幌子,否定民族英雄、涣散民族精神、阉割民族灵魂,最终否定中国的红色历史、否定共产党、否定社会主义制度,阻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揭露历史虚无主义本来面目,最好的途径,就是通过司法审判,将其钉在法律的耻辱柱上。

  第三,我们要不断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法治理论中国化的角度,追究历史虚无主义者的法律责任。这将涉及到法律文化、法学理论、诉讼程序、诉讼思维一系列的问题。

  第四,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这一个案诉讼,最终上升为对中华民族革命英雄的立法保护。凡是被列为中华民族革命英雄的,就列位于中华民族的精神殿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任何玷污、侮辱和诽谤,一丝一毫也绝不可以,一点一滴也必将绳之以法。侮辱诽谤我们的民族英雄,就是侮辱诽谤中华民族!就是中华民族的敌人!

  第五,诉讼全过程,应成为宣传革命英雄主义,涵养民族英雄情结,唤醒民族精神觉醒和民族精神回归的过程。我们整个民族心理、民族心态,目前最令人担忧的、最可悲的,是没有英雄,不承认英雄。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必然萎靡不振,也不可能获得世界优秀民族的认可接纳。

  记者问:历史虚无主义也不是这一两年的事情,至少有相当一段时间了。有这么多人有计划地抹黑中华民族的民族英雄,历史虚无主义有一套成熟的手法,这么强大。赵律师个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不感觉孤单吗?

  赵律师答:这个问题,有些朋友,以不同的方式,也向我表示过。其实,我丝毫不感到孤单。我只是站在斗争最前沿的一个兵卒,在我的背后,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支柱,有宪法依据,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面照妖镜,有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的思想武器,有红二代群体、解放军、律师同行和全民族的支持,还有我们赵晓鲁所全体律师同仁的支持。我们是一个整体。我只是在最前沿的一个兵卒。在我背后有极其雄厚的力量支持。我怎么可能感到孤单呢!

  记者问:最后,想问赵律师一个问题。您对被选择作为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代理人,最深的体会是什么?

  赵律师答:历史责任、历史机遇、历史信任,幸何如之。鞠躬尽瘁而已!

  (作者:赵小鲁,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法庭代理人,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昆仑策研究院首席法律顾问;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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