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提议第一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遭到毛主席坚决反对
当新中国刚刚建立时,中国社会还处于过渡时期,来不及制定宪法。当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毛泽东一直考虑制定宪法这样一件大事。按照他的设想,新中国制定宪法,要有三年的准备期,中央是同意毛泽东这个意见的。到1952年10月,三年准备期已到,毛泽东立即把制定宪法的事提上中央日程。根据他的建议,1952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12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通知中的主要内容就是毛泽东的判断和决定:三年准备期已经顺利完成,拟于1953年2月召开党的代表会议,研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计划纲要,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机构。就在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机构面临变化时,发生了高岗、饶漱石事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未能按时在1953年2月召开。根据毛泽东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虽然没能按时召开,但制定宪法的准备工作没有停止,一直在进行着,而且,毛泽东决定,自己亲自挂帅抓这件国家大事。
“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
毛泽东是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推动者。他认为,我们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一部宪法。能不能成功制定出这部适合中国国情、为广大群众所拥护的宪法,是关系到中国共产党能不能紧密团结全国各方面政治力量建设新国家的大事。在后来的1954年6月14日,他说过这样一段话:“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毛泽东对制定宪法的工作如此重视,他的准备工作自然也是十分细致的。按毛泽东的思路,制定宪法,虽然是由中共中央提出的,但从程序上讲,必须由政协发起。按此部署,周恩来于1952年12月24日在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四十三次会议上提出建议,要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现在就要进行起草宪法的准备工作。全国政协常委会同意了周恩来的建议后,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召开第二十次会议,作出筹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决定。
毛泽东考虑,制定宪法不是中国共产党一党的事情,一定要和党外人士通气,听取他们的意见,而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一定会有他们的考虑的。他决定开两个座谈会。一个是1953年1月11日,毛泽东亲自召集18位党外人士开的座谈会;一个是由周恩来出面于12日召集的全国政协座谈会。两次会议的主要内容,都是就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问题,征求民主人士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