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集体资产不能分割,共有经济不是集体经济
导 语
新时代的乡村振兴,离不开外部资源的输入,但更重要的是再造村社共同体,激发乡村内生发展动力。而要培育乡村内生发展动力,离不开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陈锡文曾经长期主管中国农村改革,在最近的谈话中,他充分肯定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性,批评集体产权股份化实际上是变相私有化,实际上是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名义削弱甚至瓦解集体经济。这一论断旗帜鲜明,对于体制内官员来说是难能可贵的。这显然也是他长期观察思考得出的结论。
新时代的乡村振兴,绝不能成为资本的盛宴。农村改革绝不能犯颠覆性错误,不能把集体经济组织改垮了。
陈锡文,男,1950年7月生,祖籍江苏丹阳,生于上海。1982年从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毕业后,进入中国社科院农业经济研究所,此后长期从事农业经济方面的研究工作。曾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现为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企业倒闭、破产是常有的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也不能改变性质,不能过几年就面临破产、让农民‘下岗’,这可不行!
2018年3月12日,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接受媒体专访,解读“乡村振兴”。
一
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法”:
不能让集体资产被分割,不能让农民下岗
问题一
你在分组讨论发言中,花了近半小时呼吁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这部法有多重要?
陈锡文
这几年我们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健全,但涉及到农村的法律,特别是有些重要性的、具有上位法作用的,还是有缺失。
比如说我们强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的基础性地位。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流转”等概念没有一个权威、规范的法律解释,这就给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影响。
问题二
没有相关立法,可能带来怎样的影响?
陈锡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都属于它的成员集体所有,在任何情况下,集体资产都不能分割、“散伙”。
现在各地都在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我看到有的省一级规范性文件中,将“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把收益分配权落实到每个人头”,错误理解为“将集体资产权分配到每个人头”,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理解为是把“财产共同共有”改为“按份共有”。这个理解是错的,因为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是共有经济,而不是集体经济。而共有经济的本质是私有经济,这就需要法律规范来进行严格规定、明确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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