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义媛:为小农生产提供服务,集体化还是市场化?

2025-02-25 298 0
作者: 陈义媛 来源: 食物天地人

  导 语

  小农户的生产和销售离不开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支持。为农民提供生产服务,谁是最有优势的人选呢?相较于其他提供农业服务的市场主体,村集体有着非常大的优势。本文以寿光市蔬菜大棚的旧棚改造为案例,讨论了村集体如何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挥作用。寿光市平沙村的实践给我们以下三个方面的启示:

  首先,平沙村通过集体“返租”村民土地的方式重新整合了土地,并将土地入股合作社,村民可以再向村集体承租土地耕作,也可以分得红利,这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村集体可以通过分批次组织村民升级大棚,将村民生产过程中的私事纳入到公事中去,在这一过程中处理村民遇到的困难,共同完成大棚升级。

  第三,平沙村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是引导、带领村民践行民主自治的过程。通过协商设定规则,解决了村民之间在大棚升级过程中的矛盾,形成了良好有效的村规民约。

  作者|陈义媛,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

  责编|大明、芒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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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网络

  在有关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讨论中,受关注较多的是各类经营主体提供的市场化服务,而对村集体提供的组织化服务讨论较少。本文以寿光市蔬菜大棚的旧棚改造为案例,讨论了村集体如何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挥作用。

  在寿光市平沙村蔬菜大棚的旧棚改造案例中,村集体通过提供统筹服务,低成本地解决了小农户在产业升级中遇到的两个难题:因农户分化而导致的利益协调难题和农户自发进行旧棚改造导致的土地低效利用难题。村集体通过“返租”土地的方式对土地进行了整合和重新规划,让有意愿进行产业升级的农户可以在规划区域内新建大棚,不愿意新建大棚的农户则可以通过旧棚置换,在规划区域外的地块上继续种植,这一规划使土地得到了最大化的利用。

  从该案例来看,村集体提供的是一种组织化的社会化服务,其突出特征是提供服务的过程就是对小农户的组织过程。这种组织化服务有两重实践机制:一是村集体通过对土地的统筹经营来整合土地,并在此过程中组织小农户;二是村集体在调用村民自治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化私为公和民主协商的方式来建立村庄内部的公共博弈空间,减少小农户因利益分化而产生的矛盾。

  本文尝试为讨论村集体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可能发挥的作用打开空间。

  

  问题的提出

  “大国小农”是我国基本国情农情,小农户小规模的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面,小农户资源匮乏、兼业化和老龄化程度较高,使其难以融入现代农业体系。如何将小农户组织起来对接现代农业体系,是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问题的关键。在这一思路下,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将小农户引领进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就成为近几年各地探索的主要方向。然而,在土地细碎化的背景下,分散的小农户往往难以对接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讨论中,社会化服务往往被界定为由市场主体提供的农业技术、资金、信息等服务,村集体提供的农业生产服务常常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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