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74岁老人蔚某某财产案,岳阳市云溪区某法官有枉法之嫌

编者按 当一位七旬老人面对国企的强势侵占,苦苦维权七年却换来一纸“驳回”的一审判决时,我们不得不追问:司法的天平,究竟是在衡量证据与法律,还是在向某种不可言说的“常理”倾斜?
岳阳74岁老人蔚某某的遭遇,不仅是一起简单的财产纠纷,更是一面折射基层司法生态的镜子。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中,出现了诸如“将贵重藏品放在自己家中,有悖常理”等令人咋舌的表述。司法裁判的核心本应是严谨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而非用主观化、模糊化的“情理”去替代证据,甚至以此作为否定公民合法财产权的理由。当“常理”凌驾于物权保护之上,法律的确定性便荡然无存。
更为严峻的是,本案在司法逻辑上呈现出明显的硬伤。面对“返还原物纠纷”这一明确的物权请求权案由,法院却疑似刻意绕开《民法典》第235条这一专属条款,转而适用宣示性的第267条,这种法律适用的“移花接木”,直接将物权纠纷异化为侵权责任纠纷,从而为自由裁量权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与此同时,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面对被告已明确承认占有部分物品的事实,法院不仅未要求被告出示原物,反而将“举证不能”的板子重重打在原告身上。这种偏离主诉、超范围裁判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显失公平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与程序正义。
法律是保护公民财产权最坚实的盾牌。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的保护有着明确且系统的规定。其中,第235条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是物权请求权的核心条款。只要权利人能够证明自己对物享有物权,且该物被他人无权占有,就有权要求返还。此外,《民法典》第238条也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在本案中,被告既然已经承认搬走了办公桌和棕木床,且原物尚在仓库,这就完全符合“返还原物”的法定要件。法院绕开这一专属条款,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曲解,更是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漠视。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二审法院肩负着纠正一审错误的法定职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必须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如果一审法院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例如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审理范围超出诉讼请求、举证责任分配严重不公等,且这些程序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偏离“返还原物”的主诉,去审查与案件无关的藏品真伪与升值空间,甚至未要求被告对已承认占有的物品进行举证,这些都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与超范围裁判。二审法院理应依法行使监督权,通过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的方式,纠正一审的司法偏差,确保案件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
此案对司法公正的警示是深刻且沉重的。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公民在自己合法住宅内的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法律的刚性庇护,如果连被告自认占有的原物都无法通过诉讼追回,如果判决书可以用主观的“常理”去否定客观的证据,那么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将何以安放?我们期待二审法院能够摒弃主观臆断,严格回归事实与法律本身,对本案的法律适用错误与程序瑕疵予以坚决纠正,让每一个公民的合法财产都能在阳光下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让司法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可以信赖的正义底线。

岳阳74岁老人蔚某某财产案
岳阳市云溪区某法官有枉法之嫌
一、适用法律错误。
该案案由“返还原物纠纷”,属于物权请求权。《民法典》第235条是“返还原物纠纷”专属条款。该条款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该条款三个法律要件,即:权利人;无权占有人;原物尚在且可以返还齐备。该案国企伪造合同侵害了蔚先生的不动产及动产,权利人与无权占有人已清楚。根据该案报道,国企承认搬走了蔚先生的2、3张办公桌和一张棕木床,放在仓库,证明原物可以返还,且蔚先生无需举证(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条,当事人已明确表示承认的)。岳阳市云溪区某法院故意绕开专属条款《民法典》第235条,适用不具备返还原物权利义务的《民法典》第267条,这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因第267条是宣示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财产。岳阳市云溪区某法院绕开“返还原物”专属条款而选用《民法典》宣示性的第267条,就是想将该案转变为“侵权责任纠纷”,然后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因为“侵权责任纠纷”,法官可以自由划分责任大小。如果按照《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法官只能确定权利人、无权占有人、原物是否可以返还;如果原物灭失,则应转为《民法典》第238条“损害赔偿”的审理,而非转为“侵权责任”第1184条的“损害赔偿”审理。所以,首先该案适用法律错误一一蔚先生遭了适用法律上移花接木手段的暗算。
二、该案审理法官偏离主诉,超范围裁判。
从公开的《判决书》看,该案没有围绕原告诉求“返还原物”进行审理,没有审查原物究竞是不是还在被告仓库里?是否有隐匿、变卖、灭失?如果灭失,还应查明灭失的时间和原因一一这都是无权占有人也即巴某石化分公司的问题;权利人蔚先生可以躺平等待下一个程序:接收原物或“损害赔偿”。该案偏离主诉甚远,去查蔚先生购买、存放、收藏品真伪、升值空间以及化石的收藏资格等等,说明岳阳市云溪区某法院压根就不想让蔚先生赢官司。程序严重违法。
三、举证责任分配明显不公。
该案《判决书》虚张声势,多次強调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却没有一个地方要求被告举证,甚至连被告承认占有的原物,法官也没有要求被告出示。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证据“原件”、“原物”的规定。就物权请求权纠纷而言,有了被告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2021年法院《调解书》以及被告给蔚先生的《回复》,蔚先生完全可以不需举证,此案就可以裁判返还蔚先生原物海南黄花梨的“2、3张办公桌和一张棕木床”,或者赔偿蔚先生I600万。更何况蔚先生还提供了购买合同、银行汇款单以及《判决书》上载明的证人证言。有趣的是,巴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岳阳市云溪区某法院反诬蔚先生“举证不能”,与被告的桌子、棕木床不具备“同一性”,实在是大谬不然,自曝其丑。
综上,适用法律错误,偏离主诉超范围裁判,举证责任分配不公,是该案的三个要害。
【文/润之永恒,本文为作者向红歌会网原创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