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批准“国家标准”允许含致癌苯残留神经毒素溶剂正己烷作为“植物油抽提溶剂”!


  附录4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与国家质监局、国家标准委员会2008年批准“国家标准”允许含致癌苯残留神经毒素溶剂正己烷作为“植物油抽提溶剂”!

  要点概述

  “化学浸出”抽提植物食用油溶剂正己烷是神经毒素,而且含致癌苯残留,具生物蓄积性,致畸、致生殖毒性,却在没有任何“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情况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批准含苯残留正己烷作为食用植物油脂抽提溶剂《工业己烷》国家标准GB 17602-1998,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委员会2008年批准含苯残留正己烷作为食用《植物油抽提溶剂》国家标准GB 1629-2008,粗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3年7月1日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实施)明确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并且至今不纠正,不仅涉嫌渎职罪,而且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含致癌苯残留神经毒素溶剂正己烷成为“化学浸出”植物食用油溶剂(抽提剂)的“法律依据”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12-08批准、1999-05-01实施《工业己烷》国家标准GB 17602-1998”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6月23日发布、2009年6月1日实施《植物油抽提溶剂》国家标准(GB 1629-2008)”。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12-08批准《工业己烷》国家标准GB 17602-1998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6月23日批准发布《植物油抽提溶剂》 国家标准(GB 1629-2008)时,皆没有含苯残留正己烷溶剂“化学浸出”加工植物食用油“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

  1.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11月17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6)446号]【证据6】确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允许含苯残留正己烷溶剂用于“化学浸出”加工植物食用油《工业己烷》国家标准GB 17602-1998过程中,根本没有含苯残留正己烷溶剂“化学浸出”加工植物食用油“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

我单位于2016年10月31日收到您关于“作为主管批准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12-08批准、1999-05-01实施《工业己烷》国家标准GB 17602-1998时,允许‘苯含量,%(m/m) 不大于:0.1’与 ‘不挥发物,mg/100mL不大于:1(石油原料残渣)的《工业己烷》 作为植物油脂抽提溶剂’(实际使用事实上用于食用植物油‘抽提剂’) 的‘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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