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类39个罪名,最高死刑!疫情期间这些行为是犯罪

2020-02-08 6215 3
作者: 记者 来源: 北京日报

  在当前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关键时期,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共战疫情,却也有一些商家生产、销售伪劣口罩谋取私利,个别患者隐瞒病情、不服从隔离……事实上,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期间,这些行为可能已经涉嫌犯罪。

  北京房山法院刑庭法官陈艳飞说,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可能触犯12类犯罪39个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1.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2.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3.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4.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断路阻断交通、毁坏交通工具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死刑。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

  5.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死刑。

  四、侵犯财产类犯罪

  6.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抢险救灾物资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犯“抢劫罪”,最高可判死刑。

  7.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犯“聚众哄抢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刑十年。

  8.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犯“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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