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厂要颤抖了?反垄断重磅文件发布!

2021-02-08 5046 3
作者: 记者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出炉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月7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执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出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图片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图片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台经济领域也不例外。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平台经济领域出现了“大数据杀熟”、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等涉嫌垄断行为,平台经济领域“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不断加剧。从全球情况来看,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关注平台经济发展,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特别是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

  回应“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热点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平台经济领域出现了“大数据杀熟”、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等涉嫌垄断行为,平台经济领域“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不断加剧。

  对于反映较多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指南》一是明确“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所谓“二选一”即平台要求平台内的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指南》从惩罚性措施和激励性措施两个角度,进一步细化了判断“二选一”等行为是否构成限定交易的标准:平台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平台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如果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指南》明确,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三个因素:(一)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通过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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