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罐车事件警示:不要成为一个“互害社会”

2024-07-10
作者: 巴九灵 来源: 正和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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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你是一名油罐车司机

  你是一辆食用油专用油罐车的司机,家乡在赫赫有名的“罐车之乡”。

  以往你每次要驱车一千公里,往来于天津和西安之间。

  对于你来说,这个路途不算艰难,因为返程一般都是空车回来,而单程的运费按照400元/吨计算,每次你载满35吨大豆油,单程运费就有14000元。

  直到有一天,你发现事情起了变化。同乡的油罐车越来越多,逐渐增长到3000台,竞争对手多了,所以你能拿到的单程运费报价越来越低。

  当价格降到200元/吨时,你坐不住了,利润的降低,让你无法接受空车返程回的成本。

  正当你抓耳挠腮时,你发现自己的油罐车属于普货罐车,这意味着工业废水、塑化剂、废机油、减水剂这样的非危化品液体你也能拉,如果返程时能换货运输,装上这些,是不是就能赚得多一点了?

  但是洗罐的价格又让你焦虑,每次换货洗罐,成本少则三五百,多则八九百。而且费时费力,一般水洗都洗不干净,还得用碱水,洗完后再用高温蒸馏,才能相对干净。

  你闷闷不乐,想着如何另辟蹊径时,同行的运煤制油的油罐车又让你眼前一亮。

  你发现,假如运煤制油的话,煤制油无色透明,即便不洗罐换货,残留个几公斤也很难看出来,更重要的是煤制油可以和食用油互溶。

  这一天,你忐忑不安地开着运完煤油的油罐车,来到食用油生产厂,验罐的工人看了你一眼,摸了摸卸油口,又看了看“食用油专用油罐车”的字样后,挥了挥手,你终于放心,爬上了装油台,安心装满食用油。

  之后几天,你尝试了几次,每次都没有被发现。

  你只需要擦干净两个卸油口,验罐时给验罐员看下以前拍过的干净的卸油口和罐口照片,就能蒙混过关,即便验罐员检测介质,也只是检测酸价和含水量,你终于放心。

  你的事迹一传十,十传百,越来越多的油罐车司机开始效仿,甚至专运煤油的司机也来掺和一脚,只需要用清漆剂擦掉之前标注的“普通液体”字样,然后重新喷上“食用油专用”就能过关。

  而在屡次装油的过程中你发现,那些食用油的生产企业,并没有你以为的那么严格,无论是汇福粮油集团,还是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前者是注册资本近10亿、成立20年的大企业,后者更是中储粮的全资子公司。

  你开始担心食用油的安全问题,这时有人问你,既然你这么担心安全,为什么还要运呢?你说,所以我不会再吃了,然后你开始严禁家人购买这些企业生产的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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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人的六个问题

  前面是我们根据新京报报道《罐车运输乱象调查: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拟写的一段小故事,基本涵盖了报道里的关键信息。

  但如果大家对这次事件依然不太熟悉,我们简单概括下其中情节。

  简言之,7月2日,新京报刊发了一篇调查报道,其中新京报记者卧底探访了宁夏灵武市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河北省三河市的汇福粮油集团,以及天津滨海新区的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

  新京报记者发现,载有煤制油的罐车,在卸货后并未洗罐的情况下,可以安然通过食用油厂家的验罐流程,直接装上食用油,这意味着这些油罐车运输的食用油,都混合了残留的煤制油。

  以一罐车净重31.86吨一级豆油计算,足可以装满31860瓶市面上一升装的豆油瓶,按照一瓶油一家三口人吃来计算,相当于一辆混装了煤油、食用油的罐车,将影响到近10万个普通人的生命安全。

  但比起这些,更让人触目惊心的是,从7月2日到7月8日近一个星期的时间里,各大企业官方至今为止的回应,都充满了迷雾,还有许多谜团待解。

  7月6日,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官方微博上发文回应,称针对近日媒体关于罐车运输油罐混用的报道,中储粮集团公司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在7月2日要求下属油脂公司开展排查的基础上,从7月5日开始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

  7月8日,汇福粮油集团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表示,相关部门已对此事进行调查,公司正在等官方通报,工作人员称“这个油罐车不是我们单位的油罐车,涉及我们公司‘汇福’品牌的油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

  7月8日,媒体从河北省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针对汇福粮油集团卷入油罐车运输乱象一事,相关部门已完成调查,并已将调查结果报给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至于这次事件涉及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及其相关企业,作为国家亿吨级大型煤炭基地、千万千瓦级煤电基地、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及循环经济示范区,至今没有回应。

  从目前已有的官方回应来看,至少还有6个问题没有解答。

  1. 油罐车混装的问题,在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出现之前,谁该负最大的责任,是食用油企业,还是运输车队?

  2. 大部分油罐车都隶属车队,而非个人经营,那么这种混装现象,在国内到底有多普遍?

  3. 除了油罐车中的食用油混装,是否还有其他的食品原材料混装问题?

  4. 油罐车混装带来的食品安全,危害到底如何定性和弥补?

  5. 油罐车混装的问题,监管部门如何进行处罚?

  6. 既然报道中提到,是食用油的买家雇佣了这些油罐车车队,那这些买家在收到食用油时,到底有没有验货?如果有,含有有害物质的食用油,又是怎么通过验货的?

  除了这些问题以外,我们目前也梳理了一些已经确定了的信息。

  首先,罐车运输油罐混用这件事,危害确实很大。

  食品安全博士、上海市食品安全研究会专家组成员刘少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残留”,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也表示,煤制油主要就是碳氢化合物,其中含有的不饱和烃、芳香族烃、硫化物等成分对人体有健康风险,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中毒,“吃得越多则毒性越大,苯或氨基苯成分较多时,还可能影响造血功能”。

  其次,目前没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关于散装食用油运输的运输规范,目前只有《GB/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下称《规范》)有规定。

  《规范》中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或容器运输。装入油脂之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容器是否为专用容器以及容器是否清洁、干燥。

  而《规范》是在2014年就实施的,目前只是推荐性的国家标准,不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意味着食用油厂家受此约束有限。

  至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部分说:“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所以食用油和化工液体混装,大概率违反了“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这一条,但相关的违法处罚似乎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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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成为一个“互害社会”

  这次事件发生后,舆论的相当一部分注意力也转移到了发布该调查报道的新京报记者的身上,他们赞赏这位勇敢较真的新京报记者,他在勇敢揭露食品安全弊病之余,还努力做到了一件事,那就是帮助我们避免成为一个互害社会。

  在过去的一百多年里,印度的“母亲河”恒河,作为南亚第一大河,如今“粪大肠菌指标”已经达到每升一个亿,相比我国地表水标准里的五类水体指标——每升40000个,超标了2500倍。

  巨大的污染,来自当地人在废物上的“大进大出”,每年有上万亿升的污水排入,他们疯狂污染,并相信恒河的自洁能力,受害的永远是下游的孟加拉国。

  就这样,印度形成了一个互害社会。

  如今,国内各大曝光的食品安全的新闻中,造假者都说过这样一句话:反正我自己是不敢吃的,都卖给别人。

  用脚踩老坛酸菜的人,不吃自己的老坛酸菜,却吃了别人造的淋巴梅干菜扣肉;造了淋巴梅干菜扣肉的人,不吃自己的淋巴梅干菜扣肉,却吃了别人煤油混装的食用油,无人独善其身。

  假如真的演变成一个互害社会,普通人想独善其身的最好办法,或许只能切断一切市场商品交换的链条,回归到小农经济,一切自给自足。

  可是一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已经是2500年前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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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开了对人的尊重

  一切罪恶都是有可能的

  作 者: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来 源:罗翔说刑法

  (ID:louxiangshuoxingfa)

  据《新京报》报道,罐车卸完煤制油,未清洗储存罐就直接装上食用油继续运输。对此,央视网评论说:“容量动辄大几十吨的罐车,残留个几十斤化工液体很正常。但混装食用液体后,这就不是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形同投毒。”

  如果此事属实,那么法律应该如何应对呢?

  国家对食品安全历来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刑法》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罪名,不仅惩罚自然人,也惩罚单位。

  有人会说,运输食物油和生产、销售扯不上关系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可见,如果食品运输环节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那生产销售的食品也会掺入有毒、有害物质,运输是生产、销售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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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辆等待进厂运输食用油的罐车,罐体外侧喷涂的介质信息被一张白纸遮盖住,司机重新张贴了一张写有“食用油”字样的纸条。来源:新京报

  这也是为什么央视网评论说此事类似投毒,其性质甚至比生产销售地沟油还要恶劣。

  相信大家还记得多年前的地沟油事件,1998年《南方都市报》发布独家暗访,调查记者邓世祥以令人动容的新闻勇气和敬业精神,先后数次探访地下油作坊,推出系列调查报道。2011年3月17日,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围剿地沟油》,在新闻从业者的不懈努力下,地沟油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罐车运完有害物质未加清洗又运输食品的现象早就有过媒体报道,但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2014年6月实施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中提到: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不过,该规范只是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装过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罐车,其实很难彻底清洗。因此,食用植物油专罐专运应尽快成为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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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4日,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的一处停车场里停了多辆罐车。来源:新京报

  有人也许会以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系推荐标准来为相关人士辩护,然而食品容器和非食品容器应该分开,装过有害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能再装食品,这是一个基本常识。

  张三把李四的名贵杯子砸烂,这是故意毁坏财物。但王五是讲究人,在李四的杯子里撒尿,即便洗干净,这也是故意毁坏财物。

  值得深思的是,为何这类恶性的食品卫生案件总是屡见不鲜?也许,问题的关键就是对人的不尊重。

  《道德经》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天地只是冷漠地看待芸芸众生,它并没有道德观念,天地何曾不仁?不仁不义的只有人类,人心从来都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在人类历史中,只要忽视了对人的尊重,类似的现象总是此起彼伏。

  王小波的《似水流年》,讲述过一个锅煮粪的故事:“此事还不算稀奇,下干校时听说过另一件事。在同一个时期,当地的干部认为,挖坑发酵太慢了。为了让大粪快速成熟,他们让家家户户在开饭前,先用自家的锅煮一锅屎。一边煮,一边用勺子搅匀,和煮肉的做法是一样的。还要把柴灰撒进锅里,好像加入佐料一样。煮到后来,厨房里完全是这种味儿。有些人被熏糊涂了,以为这种东西可以吃,就把它盛进碗里吃了下去。”

  有人在考证这个故事属于虚构还是非虚构。但在历史上,用装过粪便的车船装食品导致疾病传播,并不罕见。在某种意义上,用装过有毒有害物质的罐车去装食用油比用拉过粪便的车去装食用油性质更恶劣。用装过粪的杯子喝水,会让人感到恶心;用装过有害物质的容器装食物,则更会让人感到恐惧。

  民以食为天,但很多人认为,利比天大,权在利上。错误的观念,导致错误的乱象。

  “食”字与人的良心有关,只是很多人真诚地信奉“弱肉强食”丛林法则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将人类社会等同于动物世界,不再相信人应该有良知。老祖宗早就告诉我们,如果人没有一点良心,那就只剩下了禽兽般的狠心。

  总之,离开了对人的尊重,一切罪恶都是有可能的,而且都在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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