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玩”概念,应从三方面具体“量化”
公有制主体地位应体现在“控制力”“相对规模”“目的性”三方面
近日,《习近平在上海》系列采访实录引发各界热议,尤其是习近平在上海国资委调研时明确指出的,“我们讲‘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公有制’不是抽象的,是要具体量化的,如果没有量化,那就是‘玩’概念”,更是引起高度认同。这句话中提到的“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既然反对在“公有制为主体”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上“玩”概念,强调要具体量化,也就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当时确实存在“玩”概念的现象。并且,就对“公有制为主体”进行具体量化而言,虽然也有学者进行了探索,但是学界尚未对此问题达成一致,有关部门也未推出具体的衡量公有制主体性的计算指标。
显然,要对任何一个概念进行量化,首先要清晰地界定其内涵,如果在内涵的规定上存在模糊性,那“玩”概念就有了空间。党的十五大就对“公有制为主体”进行了政策性阐释: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是不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
然而,要准确理解概念的科学内涵,还需要进行细致的学理分析。借鉴以往的理论研究和现实中的实践现象,本文试图从“控制力”“相对规模”“目的性”三个维度出发谈谈对“公有制主体地位”概念内涵的认识。
一、应进一步清晰界定公有制“量”的优势
对于“公有资产占量的优势”,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界是一致认可的,但对于何为公有资产在“量”上的优势,学术界尚存在争议。在很多情况下,“量”指的是公有资产所对应的资本价值量,所谓优势就是高于50%。然而,在实践中量化公有资产的价值,无论国有资产还是集体资产,就需要一个产生价格的交易市场。对于公有制资产中的企业资产、政府资产、事业单位与集体组织资产和可进入交易的土地资产(即已开发资产)等,利用市场价格评估其价值都较为容易。而公有资产所包含的未进入生产运营的大量潜在资产(即未开发资产),则难以利用市场对其进行价值评估,例如庞大的尚未开发的自然资源。如果主观地认为公有资产中的未开发资产的价值量巨大,那是否意味着即使将所有已开发资产私有化,公有资产依然可能具有“量”的优势呢?这种“合乎逻辑”的推论显然是荒谬的,这应当属于“玩”概念的一种,所以公有资产合理的量化应当着眼于“已开发资产”。然而,有的观点还认为,公有资产不只是公有制企业中的资产,还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如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事业单位的资产、政府部门的资产以及土地、各种自然资源等。因此,尽管现在很多指标上已经显示出非公有制企业在数量上占了优势,但并不能改变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量的优势。
评论功能已恢复开放,请理性发表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