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内外实践的公有制企业改革反思与探讨

2021-12-21
作者: 齐小军 何路社 来源: 红歌会网

  摘要:国内公有制企业改革及南斯拉夫国有企业工人自治的经验教训表明,消除公有制权力道德化弊端,落实公有制权力优越是新时代做强做优做大我国国有企业,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突破口,对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防止贫富两极分化,化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要矛盾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价值。

  关键词:公有制企业改革;公有制权力道德化;反思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要“理直气壮”、“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国际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为了更好地巩固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现在有必要对过去的公有制改革实践深入探讨与反思。

  一、国内公有制企业改革的经验教训

  通过对我国公有制企业改革长期的艰辛探索和研究我们发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提高公有制企业经济效率,从而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保持科学合理的公有制比重,巩固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解决贫富两极分化问题,必须消除以道德性定义公有制企业生产关系属性的公有制权力道德化弊端,落实真正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权力优越观。公有制权力优越与私有制资本优越相对应,即公有制企业权力者代表公众利益行使公共权力,必然会处于各种利益、矛盾之焦点,这不仅要付出大量心血操劳,有时甚至还要承担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风险。所以,他们也理应享有相应较丰厚的各种权力优越,在财富分配与获取中处于最有利位置,总体地位、待遇与报酬最高。国内外公有制企业改革的经验教训证明了这点。这里,且先具体以十分与私有制相“亲近”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装制造业为例,对我国以往的公有制企业改革进行分析讨论——这样更具代表性和说服力。中国服装制造业,直到改革前夕,除少量国营企业,其主体部分是集体所有制服装厂。改革后才出现民营服装企业,开始是大量的小服装加工作坊、小裁缝店个体户,逐渐经过优胜劣汰,从中涌现出大中型服装企业。从过去公有制一统天下,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所占比例出现下降当时是必然的。改革初期,服装制造业还主要是一些由几十台、百余台家用缝纫机和几块台板装备起来的集体所有制小厂或缝纫社,总的来看生产力水平不高。我国公有制企业在权力道德化的传统公有制下,最大问题是企业的经营者与生产者积极性都低,导致企业发展缓慢甚至亏损。作为“衣食住行”之首的服装业,一方面将原有的国有、集体企业出售和分给职工;另一方面大力提倡私人创业,在上世纪80年代出现“创业潮”,一些民营服装企业家开始创业。如江苏高德康的“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罗美元的“忘不了”服饰有限公司,几个农民、几台家用缝纫机以及租来的厂房就是最初民营服装企业的雏形。

  仅经过短短二十几年时间,中国服装工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策大环境中,就催化出全国数以千计的民营“小服装”厂、数以百计的民营中型服装企业、数以十计的民营大型现代服装公司。正是民营服装企业的大发展,成就了当代中国服装工业的红火局面。在改革开放30年间,全国服装企业数在1980年为22100家(乡及乡以上),到2007年,仅国家统计局统计的规模以上服装企业就有14326家。全国服装行业从业人员数,1980年为90.9万人,到2007年,仅国家统计局统计的规模以上服装企业的从业人员即已达396.8万人。全国服装产量,从1980年的21.62亿件,发展到2007年的201.59亿件(规模以上企业)。全国服装业出口总值,从1980年的16.53亿美元,发展到2007年的1150.74亿美元。于中,长期以来发展得红红火火,表现出非凡产、销能量的服装企业,几乎都无一不是民营大中小型服装企业。前面所讲到的江苏“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在二十多年间,由一间作坊式的小厂发展到2002年拥有固定资产6亿余元;湖南“忘不了”服饰有限公司始创于1984年,当时只有8台脚踏缝纫机和30多平方米的小杂屋厂房,如今也是今非昔比,公司先后投资数亿元兴建了一座占地100余亩拥有8万平方米厂房的现代化服饰工业园。

  然而不可否认,近年来经济发展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收入差距过于拉大现象与以上所述私有制经济比重急剧增大,有着必然联系。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私有制比重越大,这种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就会越明显。所以,如果对私有制经济的发展不加以引导、控制,任其比重急剧扩大,势必蚕食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的财富分配正义,这一问题必须高度重视。早在1993年9月16日,邓小平与其弟邓垦谈话中就说过:“分配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他还说,“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3]公有制比例的下降不能没有底线,目前必须针对公有制比重严重下降的状况,在实践中采取措施创新、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可以说,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坚持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然得到广大劳动人民的支持。

  创新、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首先需要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恩格斯说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所造成的、它自己不能驾驭的、大量生产力,正在等待着为了有计划合作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占有。”[4]但较之从前,当下针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垄断企业的批评,主要集中在资源、市场、价格的垄断和利润分配两个环节。原因是,在实践中,有些国有垄断企业把国有财产当成了职工的财产,把本应归国家所有的利润大量地截留下来用于提高职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并且用一部分财产权作为鼓励高管的激励手段等等。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与社会主义根本原则不一致倾向。正如列宁所言:“无论直接或间接地把个别工厂或个别行业的工人对他们各自的生产部门的所有权合法化,都是对苏维埃政权的基本原则的极大歪曲,都是对社会主义原则的彻底背弃……”[5]

  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在经济起跑线上人人平等,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要求。恩格斯曾指出,共产主义运动的最终目的“是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以便实现整个社会对一切生产资料——土地、铁路、矿山、机器等等——的直接占有,供全体人民为了全体利益而共同利用。”[6]土地、矿产、江河、湖泊、海洋等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赋予的,理应属国家共有,每个人享有,具有先天性的自然公有制属性。地球为人类生活提供了生存空间和生存资源,人人生而平等的是国土上的自然资源和公共财政形成的社会资源之共同拥有者,任何群体或个体都没有独自占有、享有的特权。

  我国石油天然气、烟草专卖、电力、电信、铁道、金融等行业为全国人民创造财富,每个人应均等地占有这些共有财产的一份。人民群众利用这些共有财产的途径是,国家通过财政手段把国有企业的利润用之于公共服务以及社会福利。当下,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国际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逻辑起点在于,打破公有制企业中出现的行业垄断。所谓行业垄断指的是,从事这个行业的内部人员对行业利益的垄断。打破行业垄断的公有制企业改革方向应是,使这些垄断行业的内部人员市场化流动,进而激发企业员工的生产效率,而不是降低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这实际上涉及到了以往公有制经济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两种思路。其中,降低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的国企改革思路,会加剧我国所有制改革的“国退民进”,进一步缩小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以往国企改革在局部确实出现了这种问题倾向。有的地方政府以“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发展民营经济”和“引进外资”为口号,攀比以发展“民营经济”降低公有制经济百分比为政绩。有的地方政府出台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让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以极低的代价取得企业的私人控股权。人们形象地把这样的“股份制改造”描述为“量化到个人,集中到干部”,抑或将国有企业贱卖给私人。总之,这种改革思路,在部分公有制经济领域酿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悲剧。

  如若更深入地探讨地方政府为何沿着上述错误思路,积极推行公有制企业改制原因,那么,来自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动力不容忽视。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显著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增收节支压力,但是分税制改革并没有改变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财政分权化趋势。这种财政分权化体制对地方政府具有很强的财政激励效应,地方政府具有很大的积极性追求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经济效率。遗憾的是,由于政治治理机制改革不到位,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国有企业及其他一些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绩效变差,日益成为地方财政的包袱。与此同时,非国有经济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贡献却不断增加,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也日益增大。因此,从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出发,对公有制企业进行改制成为地方政府的最优选择。

  与上述改革思路相对的,打破公有制经济行业垄断,使这些垄断行业的内部人员市场化流动,进而激发企业员工的生产效率的公有制经济改革思路,也进行了实践。如城市公有制经济服装制造业中的上海三枪集团苏寿南、内蒙古鄂尔多斯集团王林祥、广东名瑞集团蔡民强等,就曾经是一些成功的例子。再如国有企业海尔集团创始人张瑞敏,1984年临危受命接任当时已经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青岛电冰箱总厂厂长,始终以创新的企业家精神和顺应时代潮流的超前战略决策引航海尔集团持续发展。2015年,海尔集团全球营业额1887亿,利润180亿,同比增长20%。从2007年开始,海尔集团连续九年利润复合增长率在30%以上,是营收复合增长率的5.5倍。据世界权威市场调查机构欧睿国际(Euromonitor)发布2015年全球大型家用电器调查数据显示,海尔集团大型家电零售量第七次蝉联全球第一。联想与海尔不同,是另一种典型,联想不像海尔是一个集体企业重新第二次创业取得辉煌成功,而是一个由中国科学院投资从零开始创业的国有企业,但却在其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逐渐演变成了私人控股的民营企业。柳传志曾说:“联想要成为一个没有家族的家族企业。要的是一种主人翁感。”如果有一条权力优越的科学社会主义正路,联想集团不至于走上今天这条私有化道路,这是一个极其有价值的典型案例,值得认真深刻地总结剖析。在公有制权力道德化下,就可能会出现像联想集团这样的情形,企业领导人及高管们为了追求利益极大化,想方设法去使得国有企业资产结构扭曲变形为私有控股国有参股甚至完全转型私有民营化。当然,也可能产生像格力和海尔这样的公有制企业正向成功典型,但其是不可复制的,与以上所述的相反典型联想都是小概率事件。国有企业改革遇到的真正问题是在现行的权力道德化利益激励机制及意识形态观念下,现实中更大量普遍性的则是大多数公有制企业权力者或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甚至捞一把就走,或坐享各种垄断性利益。至于中国农村的华西村吴仁宝、蒋巷村常德盛、南街村王宏斌、刘庄史来贺等,更是十分不完善成熟的农村集体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业生产中,无意间不自觉地产生因此不规范、不普遍的不同几个典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中国农民式的集体经济企业创新智慧结晶。但这些缺乏科学公有制理论引导以及客观政治气候环境的偶然“星星之火”,自然难以发展“燎原”,有的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蜕变。最典型的是蜕变为一种“集体资本主义”(曹锦清语),华西村、蒋巷村、南街村所谓的“高福利社会主义”就完全建立在对外来打工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无偿占有的基础之上。有的学者、文人,如梁衡先生对蒋巷村的拔高式解读,即是片面而非科学客观的。[7]相比来看,曹锦清先生对南街村的解读却较实际全面。

  综上所述,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必然选择。在公有制经济改革的道路选择上,正反两方面经验表明,将公有制经济效率出现的问题和责任完全推给公有制企业的产权关系,把公有制经济改革偷换成向公有制生产关系开刀,不断压缩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中的比重,而不是想方设法激发公有制企业自身效率、活力的做法,只能是“肥了和尚穷了庙”。

  要大力发展公有制有经济,必先自身争气。一些国企的确存在着令人诟病的种种问题,特别是制度利益激励机制上的理论与实践创新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的公有制企业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官僚制度,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官僚制度又深深植根于“王者有德”的公权力道德化土壤。其影响,在公有制企业管理方面的表现是,无论是针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还是针对企业工人的主观道德约束多,有效的客观激励机制、监督机制不足。其危害是,出现了以道德来归因公有制企业生产关系中出现的效率不高、活力不足的错误倾向。如工人的懒惰行为,对工作不负责现象,会被解释为企业经营者自身的渎职,或是因为企业管理中对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当所致。由于公有制权力道德化的原因,在公有制权力优越问题上“名不正则言不顺”,反而使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即使是自身的合理趋利行为也被扭曲。当下,确保国有企业改革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做强做优做大的现实需要是,必须破除公有制权力道德化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消极影响,实现公有制权力优越下的精英治理转换,积极推动国企经营者任用的市场化运作,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引入国有企业经营者市场竞争机制,以此来激励约束其行为,这是提高国有企业效率和防止变质扼制腐败发生的根本出路。就此,国外南斯拉夫国有企业工人自治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当然,其与我们所说的权力优越下之精英治理完全不是同一回事。

  二、国外南斯拉夫国有企业工人自治的经验教训

  上世纪40年代末,南斯拉夫曾经在短时期内模仿过苏联,实行高度集中的公有制计划经济。但在南斯拉夫的特殊情况下靠集中计划来实行工业化的效果并不理想,加之很快与苏联发生的政治分歧,50年代初期南斯拉夫开始转变自己的经济体制,通过一系列的根本性改革建立了一个工人自治的公有制市场经济。南斯拉夫建立的新型工人自治公有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1950年之后的20多年间,按人口平均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以西方国家的标准衡量很高。它较快地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转变成了一个比较先进的工业国,南斯拉夫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得很快,个人有更多的自由,使她周围实行苏式传统计划经济国家的人民羡慕南斯拉夫人。不过,另一方面,南斯拉夫失业率高、通货膨胀率高、物价不稳定、生产增长不稳定、收入分配不平等,1973年按人口平均的国民生产总值低于除阿尔巴尼亚以外的所有其它东欧国家,更仅是美国和西欧发达国家的几分之一。特别是市场化下,一些银行、保险公司和巨型的生产贸易企业支配了大量的资本,垄断了全国的市场,形成了新的权力中心。个人收入差距也更加因此拉大,到上个世纪60年代末,南斯拉夫有2%的人达到了发达国家中产阶级的生活水平,约30%的人则接近这一水平,而约20%的人却仅能维持生活的最低标准。这些都表明南斯拉夫的经济体制所取得的成功是有限的。南斯拉夫解体之后,联邦德国研究经济体制的专家梯莫在1995年便断言:“南斯拉夫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瓦解证明,由于其体制固有的缺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一样在实践中都失败了。”[8]但这个结论下得太早了,南斯拉夫堵死的只是一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歧路。

  毛泽东亲自审改的《南斯拉夫是社会主义国家吗?——三评苏共中央公开信》一文认为,在南斯拉夫有公营企业蜕化变质问题。这些公营企业名义上是工人自治,实际上却被新型的官僚资产阶级所占有。生产资料实际上属于一个新的资产阶级,这一阶级掌握着公营企业的财产和人员,并从中攫取好处。文中说:“在这些所谓‘工人自治’的企业内部,经理同工人的关系实际上是雇佣同被雇佣、剥削同被剥削的关系。实际情况是,经理有权决定企业的生产计划和经营方向,有权处理生产资料,有权决定企业收入的分配,有权招收工人和解雇工人,并且有权否决‘工人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南斯拉夫报刊反映的大量材料证明,‘工人委员会’只是一个徒具形式的‘举手机器’,企业的‘一切权力都操在经理手中’。由于经理掌握和支配生产资料,并且掌握和支配企业收入的分配,这就使他们可以利用种种特权,侵占工人的劳动成果。”[9]然而,铁托领导下的南共联盟之理论依据却是,国家应当在社会主义时期就开始消亡。在消亡的过程中,国家权力和职能减弱的同时,各个下级的“社会自治”的集体的作用应该增强。财产不应归“国家所有”,而应归“社会所有”。否则,就会蜕化为“国家社会主义”或“国家官僚主义”,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则会脱离人民,形成“官僚特权阶层”所操纵的国家垄断。以防止这种情况出现为根本动机,南共联盟才主张实行经济上的工人自治,使工人参与没有官僚主义的民主政治活动,并由此成为经济和社会政治制度的中心。其按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领导人和著名理论家爱德华·卡德尔的解释是建立社会主义自治的公有制形式:“公有制不再是工人与国家这个社会资本垄断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而成为劳动人民本身之间的关系。”[10]

  但南斯拉夫工人自治的实践证实了这一点:尽管工人自治制度在法律上将企业的权力置于工人集体手中,但在实践当中却无法充分地运行。因为工人自治制度下产生一种利益冲突,冲突在于企业有不同类型的员工,它们对于一个给定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持有不同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的决策结构真正是在其全体成员之间实行民主,就出现一种“投票悖论”,使得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无法形成一种理性的、内部具有逻辑上一致性的目标函数,导致企业行动上的混乱或无所作为。于是,南斯拉夫企业的领导和经理们就成了企业中互相分歧的利益集团的中间调节者。他们由此而实际上具有了支配性的作用,进而造就了所谓的“技术管理阶层”和“中产阶级”,国家放弃的经济权力并未落到工人集体手中,而是有相当一部分转移给了企业的厂长和经理们。“经理阶层”截留了很大一部分工人自治的权利,他们不仅脱离劳动群众、侵犯工人的自治权利,而且利用自己的职权非法致富。按自治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基本业务政策由工人集体决定,经理的职责只是执行有关日常工作的决定。可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工人并不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实际上经理阶层垄断了管理的职能,使工人处于低下的地位。在某些情况下,经理管理企业的实际权力没有受到什么限制;而在通常情况下,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所行使的决策权也往往要比一般工人大得多。另外又吊诡的是,工人自治制度下由员工集体掌握企业的最高决策权,还倾向导致工人自治企业行为短期化与内部个人收入趋于均等化及有一些经理的权力却很有限。在一些企业中,特别是在那些平均收入很低的企业中,这种情况的确出现。1968年,南斯拉夫全国约70%的工人的收入都在偏离全国平均工资的差距不超过20%的范围内。因此,工人之间工资差别过小,对个人的努力不能提供足够的经济激励。此外,企业太政治化,以致其员工花在企业政治上的时间比花在生产上的还多。等等,不一而足。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受客观条件局限,毛泽东亲自审改的《南斯拉夫是社会主义国家吗?——三评苏共中央公开信》一文对南斯拉夫的判断和指责不尽客观,其实,在公有制权力道德化弊端方面,南斯拉夫与中国虽不尽相同,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似之处。曾是南共主要领导人的吉拉斯(旧译德热拉斯)比铁托和毛泽东走得还远,他在《新阶级》一书中认为共产党掌权后,通过对行政大权的垄断,在政治上对党和国家实行极权统治,对意识形态实行专制、控制,在经济上使用、享用和支配国家所有财产。由此,以党为核心的基础、由那些因垄断大权而享有种种特权和经济优先权的人们构成了一个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阶级”。[11]这是一种左右兼具更极端激进的公有制权力道德化观点,在南斯拉夫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以致铁托极为震怒,在如何改革南斯拉夫政党体制、摆脱苏联模式的问题上与他发生严重分歧。吉拉斯所说的“新阶级”尽管确实享有种种特权,但毕竟不能把国有的生产资料直接当作个人的私产。正如托洛茨基所言:“试图把苏维埃官僚当作一种‘国家资本家’阶级,这显然经不起一驳。”[12]吉拉斯是对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都彻底进行否定,最终企图追求不触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民主社会主义”。事实上,只要解决了公有制权力道德化问题,就仍能使科学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改革重归正路。而在这一点上,中国的公有制计划经济遇到的挫折与南斯拉夫的公有制市场经济失败的原因具有共性,即在认识上、行动上出现了因将利益与道德本末倒置致使权力道德化,而忽视权力优越与权力竞争积极意义的倾向,进而降低了社会主义企业权力者之创造活力和积极性,从而削弱了社会主义企业、社会主义经济相对资本主义企业、资本主义经济更强的竞争力。在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下,人民只可能掌握国有企业公共权力的所有权,而将使用权委托给他们信任的权力者。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被委托的权力者对公共权力行使的效率,应将权力客观化,给被委托的权力者以应有的足够优越,并通过最科学、最合理的权力者选择机制,来使社会中的道德、才干最优秀者成为他们的委托管理者或代表者。总之,二十世纪国际社会主义运动实践经验的启示是:在公共权力领域应肯定客观利益机制的积极作用;应肯定权力唯物论,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权力优越、社会主义公有制权力制约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权力竞争的积极作用。 反之,在公共权力领域过度夸大主观道德机制作用,则可能使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自身具有的、相对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而言的效率与公平优势,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及方案建议

  在人类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一事物中,私有制与公有制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二者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赖而存在,没有私有制,也就没有公有制。反之亦然。人类在原始社会出现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之前,人类与动物一样,对各种物资,包括原生自然物资以及由劳动形成的次生物资,都天然地由个体所据有使用。因此,在人类社会最初阶段还没有存在氏族群体共同占有的公有制之前,也就无所谓什么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一事物。原始社会的氏族公有制,是对原来天然的个体据有制的扬弃性否定,并没有消灭原来的个体据有制,而是以对立统一的矛盾形式共同继续存在。旧事物私有制发展为新事物公有制过程中的基础不能被消灭,只能被扬弃。正如马克思用棉花—纱—布来表述事物的变化过程时所指出,纱不是消灭棉花而是扬弃棉花;布不是消灭纱而是扬弃纱;棉花—纱—布的过程不是棉花被消灭的过程,而是棉花被扬弃的过程。这个过程的特征是:棉花“在使用价值的一种形式上消失,是为了让位给更高级的形式,直到对象成为直接的消费对象”即布或衣服,而“棉花的物质在所有这些过程中都得到了保存。”[13]

  所以,马克思同样认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4]只是尽管生产资料由劳动者创造,理应归劳动者所有,但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其不可能以个人分割占有的方式实现,只能以社会共同所有,即国有的形式实现。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虽然不像生产资料私有制那样,可以明晰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具体所有权。但是,全民所有制仍然是个人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集合,而非排斥了个人所有权的抽象存在。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中的个人所有权,通过选择委托代表个人所有权利益的管理者管理国有企业实现,这是对劳动者由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系列经济权利的根本保证。相反,一旦排斥劳动者的个体所有权情况发生,就有可能造成国有企业管理者不受所有权者支配制约,自由占有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具体使用权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异化现象。

  再回到前面所述的国内公有制企业改革实践,其实,即使是服装制造业这种竞争性劳动密集型产业,公有制企业只要正确消除权力道德化的弊端,实行经营者权力优越与市场竞争,经营者与劳动者的积极性也会被极大地调动起来,公有制企业经济改革的效果就有可能更好。倒是被人称为“最后的人民公社”的河北省晋州市周家庄,虽然与前述的南街村等不同,他们没有雇佣剥削外地打工者,其的成功经验确实证明了公有制的优越性,问题却也是在权力道德化下不可复制,改革前二十多年的人民公社实践已经证明了这点。但在权力优越的利益激励机制下则将是可以复制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公有制权力优越理论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比周家庄更有名的是大寨,过去在“农业学大寨”运动那么强的政治高压下都不能复制,几十年时间仍解决不了广大农民的温饱问题。大寨以及一些权力道德化先进典型是早就解决了温饱问题,但这是孤例,是一些偶然或特殊因素形成的,没有普遍性、必然性。过去国企领域的“工业学大庆”、“鞍钢宪法”……这些权力道德化先进典型同样没有能够成功地复制开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才走上了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之路。改革就是从农村包产到户、城市国有企业扩权让利开始的。为什么市场经济中私有企业有效率?因为资本优越,有恒产者有恒心。同理,市场经济中公有制企业要有效率,必须权力优越,有恒利者有恒心。所以,我们目前公有制企业公共权力道德化的精神激励,自然不敌私有制企业私人资本利益化的物质激励。

  因此,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总结,以在科学公有制理论引导下,自觉地去点燃“星星之火”,并创造形成有利的客观政治、经济气候环境,则必然使之发展“燎原”。改革之初,小岗村“包产到户”一点“星星之火”,使与我国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有着几千年历史十分完善成熟的个体小农经济,在适宜的客观政治、经济气候环境下,几年间迅速全国“燎原”。现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不断工业化、规模化、社会大生产化,当私人个体小生产不能与之相适应时,便有两种所有制生产关系可供选择,一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一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二者在中国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都具有各自存在的空间,之间的此消彼长应该让其相互自由竞争去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的现实可能性,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私有制论者所谓的私有制产权清晰人格化,说穿了实质上无非是私有制私人资本责、权、利三者相一致紧密联系。权力优越同样也能够使公有制公共权力责、权、利三者相一致紧密联系,自然而然地调动起权力者勤政廉政的积极性,必然会发挥出公有制的强大活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官员得不到足够的“激励”去获取每一个公民对各种消费品的“评价”,和在生产受到中央计划控制的体制中,即便消费者有权选择买什么和不买什么,消费品的价格也将是严重扭曲的。这些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指出的所谓“激励问题”和“信息问题”,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基础上的“权力客观化”中都能够解决。要搞活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必须宏观上国家主体分权(最大限度放权),微观上市场主体集权(企业精英自治)。各种权力优越激励于公有制企业家,在微观性的企业经营管理权上包括人事财物四个方面,党政部门要给公有制企业家彻底松绑,一是要信任,二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只要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认识公有制权力道德化的弊端,积极推进公有制权力客观化实践,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最后,在我国国有企业已经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谨提出关于国有企业精英治理的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国有企业分级制:包括中央国企,地方国企——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县(省辖市、自治州、旗)级。各级国有企业利润分别上交各级财政,归全国人民或各级地方人民共享共有。

  第二、国有企业规模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生产社会化的客观要求,我们以往国有企业改革的“抓大放小”是正确的,国有企业应要求一定的规模,劳动密集型产业应一千到二千左右职工规模以上,知识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应五百到一千左右职工规模以上。

  第三、国有企业一元二次委托代理制:从委托代理视角来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上位宏观监管权和国有企业的下位具体执行权形成了一种两次委托代理结构。之所以要形成这样一个两次委托代理结构,为的是不使上位权与下位权混合,一身而兼二任。据此,中央和地方现设各级国资委退出政府部门机构系列,与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平行单独设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借鉴市场性竞选模式运作,胜出者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委托,代表国有资产全民所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上位权),并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样在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一元不可分割整体共同所有形式下,实行国资委首次代理加国有企业管理层再次代理的二次委托代理运作机制,两者之间相互配合协调,以共同完成全体人民委托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进行市场经营并保值增值的代理职责。其整个链条为:全体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国资委,国有企业职工通过选举产生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通过劳动力市场自由招用国有企业职工。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国有企业职工有权罢免不称职的管理者。这样,就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对国资委,国有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权力制约机制。波兰著名经济学家奥斯卡·兰格即表达过这样的观点:由于决策过分集中和政治上的不民主,其使国有制发生官僚主义变形。因此,可以通过管理决策的适度分散以及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来矫正偏差。[15]

  第四、国有企业高管层市场化选择制:只有通过最大限度的公平自由竞争所选择出的那些杰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即能向社会提供最高经济效益者,才能获得支配和经营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权力。国企改革首先从企业所有高层管理人员全部就地免职开始(新投资创办的企业没有这一项),对外开放面向全社会(当然也含企业内部人员)重新组建和选择企业第二次创业创始人团队,并使之成为职业企业家,就任后从此与企业共命运,政企分开,不再被上级政府部门所掌握着其职务的升迁调动。在竞争中落选的企业原高管人员,若本人申请要求的话,可以平级调动安排到行政事业单位任职。总之,国有企业改革应从国有企业高层经营管理者的产生机制做起,由国有企业自身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对其进行民主选择、民主监督。国有企业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或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的多数成员与职代会代表,由竞选方式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除职工董事及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外,一般主要由国资委差额推荐参加竞选。专业董事和监事则由国资委市场化聘任。这是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的一种重要途径。国有企业成立选举委员会和建立选举投票工作站,对竞选与投票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第五、国有企业首长负责制:董事长(党委书记)与首席执行官(或总经理)一肩挑。制订《国有企业法》之前,循序渐进先制订《国有企业管理条例》,明确国有企业实行首长负责制,国资委不得在法律之外干涉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选举产生程序。以此来推动国资委宏观领导与监督上位权与国有企业家具体执行下位权的合理配置。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由管企业转为管资本为主,从行政隶属关系转为股权关系。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除享有出资额的收益权(利润)和对国有企业的资产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权利外,只能用行政法治的手段调节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税收、利润由国家调控,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税法、利润法;工资则企业掌握,不论国企私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作为企业法人代表,拥有特定剩余控制权,像私有企业主一样,充分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并与企业共沉浮,企业愈壮大发展权力亦愈壮大发展,反之亦然。国有企业向国家上交利税后,全部所得自主支配,即享有特定剩余索取权,或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用于改善职工福利、工资待遇,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由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决定,一切取决于国有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由市场引导、职工民主监督。

  第六、国有企业高管层年薪制:其报酬与国有企业效益挂钩,但上要封顶,以消除剥削为度;下不保底,完全按劳分配。切实保障其一切合法权益,包括薪酬、奖金、福利及其各种权力优越待遇等等。国有企业的高层经营管理者的年薪制以及其它激励措施,是为合理定价权力优越而顺理成章作出的制度安排。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权力优越必然会找到自己的合理价位。

  第七、国有企业高管层市场风险基金制:根据责、权、利相对等原则,建立国有企业高管层风险基金制度,其缴纳的风险基金,只有落选、辞职及退休时经审计后才能支取。在任经营期间,风险基金的用途作为一种抵押,当国有企业由于经营失误发生亏损甚至破产时用于作抵债准备金。风险基金来源包括对国有企业高管层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延期支付个人效益工资和个人不动产、个人存款等。

  第八、国有企业职工市场招用制:国有企业职工为自由劳动者,是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自主择业,自由流动,政府有责任保障其的一切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国有企业中就业有参加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得到合理报酬的权利。国有企业利润归国家或地方所有,没有私有制企业的资本家合法性剥削,利益冲突的对抗性劳资关系、劳资矛盾,转化为利益不冲突非对抗性的干群关系、干群矛盾,只须注重防止干部中的官僚主义与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行为。通过在所有国有企业中保障所有劳动者的民主权利,从而实现全体人民对所有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将全国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进行量化统计,然后具体量化分配到每一个公民身上。公民个人所有那份经营性国有资产,分成国有企业就业的职工拥有投资性股权,与不在国有企业就业的公民拥有非投资性股权两种情况。前者参加各自的国有企业分红,与各自的国有企业效益挂钩。后者参加全国经营性国有资产总体分红,与全国总体经营性国有资产效益挂钩。

  第九、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国有企业高管层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虚心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对其履职报告的各项审议,加强相互沟通,落实协商民主。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传统,通过党组织和党员的骨干与模范带头作用,使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在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运行中有机相结合。国有企业职工通过自己选举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参与民主管理,同时通过其日常工作机构工会向职工宣传贯彻高管经营层的各项经营决策及管理规章或措施,并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协调与反馈职工的各种意见或建议。

  第十、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国资委派遣监管制:监事会主席由同级国资委派遣,代表上位权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现场直接监管。其一年一任,可以连任,也可以随时撤换。各种报酬由同级公共财政从该国有企业上交利润中支付,与该国有企业效益挂钩。

  第十一、国有企业财务核算国资委派遣监管制: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机构及人员实行同级国资委直属领导制度,由同级国资委直接派遣和管理,对同级国资委负责,以保障同级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经营的财务状况的知情权,避免内部人现象。

  第十二、国有企业破产退出制:私有企业存在客观自然性的试错退出市场机制,而目前国有企业还没有这种试错退出市场机制。终结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奈所指出的计划经济中国家与企业是一种“父子”关系,因此带来企业的预算约束软化,导致国家为了意识形态而非经济理由,会继续拨款支撑一个亏本的企业的现象。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财政上实行一次性断奶的预算硬约束,让其像私有制企业一样面对市场所有风险,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时严格依法破产,从而优胜劣汰增强国有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感及压力,置于死地而后生。

  参考文献

  [1]习近平.《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求是网》,2018年6月6日,http://www.qstheory.cn/2018-06/06/c_1122947200.htm。

  [2]宋方敏.坚持“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和“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统一[J],《红旗文稿》,2018年,第2期。

  [3]《邓小平年谱》[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4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0页。

  [5]《列宁全集》[M]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8页。

  [6]恩格斯.美国工人运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86页。

  [7]梁衡.在蒋巷村的共产主义猜想[J],《新华日报》2010年8月3日。

  [8]朱行巧.前南斯拉夫早期经济改革:经验与启示[J],《国际经济评论》,1998年,第1、2期。

  [9]《红旗》杂志编辑部.南斯拉夫是社会主义国家吗?——三评苏共中央公开信[J],《红旗》杂志,1963年,第19期。

  [10] [南]爱德华·卡德尔.《公有制在当地社会主义实践中的矛盾》[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0页。

  [11] [南]密洛凡•德热拉斯.《新阶级》[M],陈逸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年版:第35页。

  [12] [俄]列夫•托洛茨基.《被背叛了的革命》[M],柴金如译,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182页。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M]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3页。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M]第S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4页。

  [15] [波兰]奥斯卡·兰格.《社会主义经济理论》[M],王宏昌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19页。

  作者简介:

  齐小军(1979—),男,汉族,内蒙古赤峰人,牡丹江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黑龙江省 牡丹江157011)。

  何路社,(1955—),男,汉族,湖南邵东人,武汉大学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研究方向:政治哲学与公共权力(湖北 武汉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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