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懋仁: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实践与思考
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观点,在学界中的一部分人那里,讨论得还是很热烈的。不过,要想把这个问题说清楚,也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参加讨论的人们,都在用各种各样的观点来论证自己所持有观点的正确性。但是在公有制条件下的个人所有制,在很多人看来,逻辑上总不能那么自洽,所以他们被这样一种矛盾所困扰,确实不太容易说清楚。
不过,有时候,这样的问题不是只通过讨论、思考、辩论就能解决的。关键在于实践。先说远一点的。
在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干了一件最愚蠢的事,就是把苏联时代的国有企业全部拆分成许多股份,然后平均分给老百姓。老百姓每人都持有国有企业的股份。如果情况只是到此为止,那么看起来,国有企业还存在,如果还继续生产,那么老百姓所持有的国有企业的股份,这似乎看起来颇像是一种在国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
然而,事情根本就不是这样到此为止。俄罗斯的实际做法根本不是在重建所谓的个人所有制,而是把公有制企业硬生生地给砸碎了,然后把砸碎的一块块废砖分给老百姓,这是典型地把公有制企业私有化。
这个私有化过程表现为,西方资产阶级与俄罗斯的寡头们拿苏联时代的国有企业拆分成若干股份做幌子。他们后来用低价从老百姓手里把国有企业的股份买过来,只付给老百姓很少一点现金。这样成亿计的原苏联国有资产就成了西方资产阶级与俄罗斯寡头们的私有财产。这是西方资产阶级与俄罗斯寡头们对原苏联国有的抢劫,是地地道道的强盗行径。
在中国,我们有过全民所有制企业,今天被称为国有企业;也有过以人民公社为代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今天则是更多的新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曾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家或者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对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企业生产所获得的利润,也通过国民收入二次分配,再用到老百姓的身上。但是老百姓在实际上,并真正拥有企业或者企业股份的实际感受。
而我们出现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主要存在于农村的集体经济当中。我们在从农业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是以土地、农具、车辆(大车)、牲畜等生产资料入股,组成这样的合作社。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个阶段的合作社,还不能说是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一是因为这种初级社规模普遍较小,加入的农户数量也不多。所谓合作社,就是搭伙搞生产,并且在分配上,一部分是按劳分配,还有一部分是按入股时的股份分配。总的说,这种分配不是纯粹的按劳分配,所以社会主义的性质并不充分。但这也不是完全的私有制,毕竟这种农业初级生产合作社也是一种集体经济。这是一种近似于将集体所有制与个体所有制相互融合的复合性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