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光谦:所谓“国际水域”是为美国霸权张目的伪概念”


  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公约生效,获150多个国家批准。这是联合国关于海洋权益问题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文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从领海基线算起,基线内向陆地一侧的水域称为内水,向海的一侧依次是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

  领海。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12海里。中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六条规定,“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第七条规定:“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所谓“无害”,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

  毗连区。亦称“邻接区”“连接区”、“保护区”、“补充区”、“尊重区”或“专门管制区”。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毗邻领海,一定宽度的海域,是保护沿海国权利和利益的特殊海域。毗连区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4海里。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并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海洋法公约》第55条“专属经济区特定法律制度”中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制约,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的自由均受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查看余下62%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赞赏备注

长按二维码打赏

评论(我来首评..)

返回文章
默认表情
添加

评论功能已恢复开放,请理性发表高见!

大家都在看

热评文章
热点文章
热赞文章
0
在『红歌会App』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