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志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法律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其应有的治理功能,为新时代加强乡村治理提供强大支持。此项重要规定,值得深入学习并全面贯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四项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确立了其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基本地位和作用。乡村治理是一个复杂和多维的实践过程,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或政府主导力量与农民群众为主体力量相结合,保持农村社会的基本秩序,为农村发展创造基本的人心聚合、资源聚合和行动协调。乡村治理体系涉及到了乡村政治社会场域中诸多主体、力量和结构性因素,其中最为基本的是国家或政府主导力量以及农村社会的各类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是支撑中国农村基本秩序的基础性组织。陈锡文曾说,中国农村有四种基本制度,农村集体土地制的基本产权制度,党支部领导下的村社共同体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为支撑的双层经营的基本经营制度,村民自治的社会治理制度。农村四项基本制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
这四项基本制度,既是农村发展的制度,也是农村治理的制度。四项基本制度联合发挥作用,搭建了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的乡村治理多元共治制度,实现了乡村善治的基本格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治理作用的理解,可以从其如何促进四项基本制度协同发挥效能入手。
二、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履行职责使其全面融入乡村治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满足其成员权利和需求奠定乡村善治基础。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区域性经济组织,其成员为所在地域内居民的主体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了其成员的充分权利,成员享有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参与成员大会和表决权、查阅组织资料权、监督生产经营和收益分配权、依法承包土地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权、享受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它社会成员,享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获得的集体收益、公共服务、社区福利的经济社会收益,也享有从农地承包、宅基地使用等带来的基本生活保障。全面保障这些权利是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心向集体、安居乐业的基础。法律通过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好满足其成员基本权利和需求,从而增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凝聚力,进而改善整个乡村社会的凝聚力,由此也给实现乡村善治提供了基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