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盗用考生身份的法律适用


  近期,临汾仝卓非应届、冠县陈春秀顶替、著名主持人康辉差点被剥夺所报志愿、济宁苟晶被班主任女儿顶替上大学等问题成为了坊间热点。咱们来看看这种情况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民法典》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高考盗用身份事宜目前尚不能适用于该法典,避开适用问题,咱们来看看民法曲对盗用身份相关事宜的规定。

  法典第四编第三章“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四编“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编第六章“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高考分数与录取通知书算不算个人隐私?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考生的分数与录取通知书被盗用是否适用此条?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被盗用身份的考生,如果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行踪信息同时被盗用,法律是有规定的。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考生的分数与录取被盗用,主管部门是否违反了此条?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应该做到的却不予保密、联手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把法律放在了什么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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