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湘江长沙水的《对张光宇网友质疑劳动价值论的简要回复》
[为便于读者阅读,我的回文在多重括号以内,括号以外是湘江长沙水同志文,敬请读者留意。]
一、主体评价价值能不能不能否定劳动价值论?
我们的回答是:不能。
《〈〈〈〈为什么不能?〉〉〉〉》
张光宇说,“在这里,首先得弄清楚价值是什么?价值不是我们能根据对对象事物的感受感受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属性或感受现象认识到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是具有不以我们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必然性的客观事实,从而能根据客观的感受现象认识到的具有不以我们的主观为转移的必然性的客观事物。价值是主体根据自己思想意识认识到的利害关系评判对象事物具有的正面意义。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商品的价值,是社会抽象劳动凝结在商品上或商品中的东西,而不是主体根据自己思想意识认识到的利害关系评判对象事物具有的正面意义。这样的“劳动价值论”不能成立。”
张光宇不是引用公认的价值定义,而是自己给价值下了一个定义。这个定义有个长句,说了几个意思,中间没有标点,我们没学过古文断句,搞不清什么意思。好在他接着又下了个相对简单的定义,意思是主体根据利害关系评价对象对自己有正面意义就是有价值。张光宇指责马克思的价值,没有评价对象(商品)的正面意义,所以劳动价值论不成立。张光宇自己给价值下一个定义,说马克思说的价值不符合自己的定义,不成立,这样的证明是无效的。价值学说如果这么容易驳倒,历代资产阶级精英早把任务完成了,且没有张光宇什么事。张光宇应该清楚,他的“价值定义”的权威性没有他想象的那么大,起码没有马克思的大。而且评价事物的价值,说对主体有正面意义的就是有价值,这是荒谬的唯心主义的观点。
《〈〈〈〈一切客观存在的对象事物,都只能是我们根据对对象事物的感受感受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属性或感受现象才能认识到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是具有不以我们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必然性的客观事实,从而才能根据客观的感受现象事实认识到对象事物是具有不以我们的主观为转移的必然性的客观事物。这是判定对象事物是不是不以我们认识者的主观思想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对象的唯一办法。它与“主体根据利害关系评价对象对自己有正面意义就是有价值”是两回事 ,尽管后者与前者有逻辑上的联系。
因为湘江长沙水同志引用我那段“我们没学过古文断句,搞不清什么意思”的话在我们争论的问题上十分关键,我张光宇必须将湘江长沙水引用我的此段论述的意思用另外的话来再表述一次。
“如看到一个发光的、圆形的物体,这个发光的圆形的物体之所以是事实,是我们用感受对象事物的这个发光的、圆的视觉感受现象,与我们感受到的我们自己的思想意识活动的感受现象作比较,才能认识到这个发光的圆形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是不以我们自己的思想意识活动或主观为转移的,是不依赖于、独立于我们的主观,从而不是我们主观的对象化的客观的东西。经过这样的比较认识,才能证明这个发光的圆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是对象事物的客观的感受现象事实,从而断定,这个发光的圆的感受现象事实的对象事物是客观对象事物。[见红歌会网《评〈真理标准讨论的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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