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红歌会“侵权”事件看法

2021-11-16 1227 1
作者: 原上草 来源: 红歌会网

  我的第一个疑问,就是法院该不该立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必须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本案双方不符合”直接利害关系”,只能说是间接关系。首先,被告根本不认识原告,这就否定了他们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和李的图片有直接关系的,是李某和视觉中国,因为不管李是赠送还是买卖,图片是先到了视觉中国手里,这就是说,他们的交易已经完成。至于视觉中国如何处理自己的东西,或者第三者如何从视觉中国得到这些,与李无直接关系,李无权干涉。此种情况下,只有视觉中国与红歌会之间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要告红歌会,也应该是视觉中国的事,李某不具备告红歌会的条件,他们之间只存在间接利害关系。

  对于“有明确被告”,如果第一条都不成立,被告就不是一个明确对象,通俗点讲法,就是“告错人”,乱告人。

  而没有第一第二点这个前提,第三点的“事实和理由”就不存在对象。何况,拍公众场所静止景物,人人皆可拍、时时皆可拍,作者的图片也没有什么独特和私密之处,文化权威机构并没有认定此作与其他无数群众所拍比较的独特之处,讲到证据,该图片也没有专业机构知识产权证明。法院不征求专业第三者权威机构意见,只凭原告一家之言,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所以,法院根本不应该立案。最正确做法,就是告知原告:因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于受理。受理了,法院就是明知故犯。只能引来外界的炮轰,毁灭的是自己的形象和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个疑问,就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产生冲突时应该服从哪个?

  产权之争,是民事;而英雄烈士保护,是刑事。任何人阻碍其他人宣传英雄烈士,都是犯了刑事罪。试问,一个连自己犯了刑事责任的人或者至少也是嫌疑人,有什么资格去告别人?

  法院似乎也知道这其中利害,所以全力回避英雄烈士保护这一点。他们用来说事,就两点:一,不是大事,二,过了时效。

  敢问李某人还有他身后的保护人:

  国家主席习主席关注的事不是大事?烈士纪念是有过时新闻的概念吗?天安门广场天天升旗,毛主席纪念堂天天人流不息,英雄纪念碑天天有群众献花,请问哪个是过时的新闻?

  如果此论成立,你是否只在双亲死后只扫墓一次,以后每年都不要去了,去了就过时?

  如果此逻辑成立,爱国网友每个人都可以代你们,就象你代那个”视觉”那样,也向美国总统发一个建议,让美国法院认真搜集中国境内外每个乱用美国”过时”新闻照片的公知(一般革命人民看过新闻就随手扔了,可没有人象跪族那样有兴趣反复回顾美国那些”光荣”或者”悲情”一刻的),向他们提出天价索赔!因为这些照片反复使用,严重影响了美国的世界形象,造成灯塔国不可估量的损失。这样做行不行呢?肯定只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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