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长城内外:红歌会网涉案文章究竟是不是时事性文章?

2021-11-16 1546 0
作者: 望长城内外 来源: 红歌会网

  红歌会网于2018年4月6日全文转载了央视新闻一篇题为《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文章中包括一幅北京人民英雄纪念碑的照片。一位自称是该照片的摄影作者李卫杰,以红歌会网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红歌会网告上法院。今年10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红歌会网删除文章,赔偿原告800元并公开道歉。

  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我们认为,红歌会网全文转载的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属于政治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因此,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却认为《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不兼具时效性和重大性两个特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那么,这篇涉案文章究竟是不是时事性文章呢?我们的看法是肯定的。

  一、涉案文章符合《最高法院解释》和《国务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

  对于“时事性文章”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没有相应的解释,但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有相关的规定:

  “第十六条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第十七条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其中,第十六条提到的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如下“本法不适用于:…(二)单纯事实消息;…”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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