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社会主义国家中无产阶级的地位问题——安徽企业热点事件有感

2022-01-09 6925 6
作者: 青年马小二 来源: 社畜码头

  昨天看到一条新闻,安徽子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强制员工加班,迟到一次扣一千,在员工时离职竟然拒绝支付加班费。几个年轻的员工没有办法,找到劳动仲裁局,仲裁机构因其没有保留相关证据表示无能为力。在迫不得已下,他们只好找到记者求助。而当记者到达公司要采访许总时,他直接让记者“滚开”,给大家上演了什么叫“霸道总裁”。事件曝光后,徐总出面道歉并说要法治,不要进行舆论误导。但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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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几位年轻人的遭遇,笔者深表愤慨和同情。其实打工人类似的遭遇并不少见,无视法律规定的企业也很多,以至于大家在评论区表示习以为常。然而正是这种习以为常让笔者更加担忧。

  就拿笔者自身经历来说,我的亲人就在山东一个小镇的大型化工厂上班,工厂的规模有几千人。员工们每天工作时长高达12个小时,每十天轮班时更要干满18小时,这样高强度的工作,工资却只有4000元不到,且没有五险一金。

  像这样的小镇工厂,一方面享受着村镇地区便宜的地租,一方面靠吸食农村剩余劳动力们的血汗而勃勃生机,而这种工厂在山东并不是少数。在温州、深圳、东莞这样劳动力密集型工厂密布的地区,这种不按劳动法办事的企业更是数不清楚。在这种企业里面的打工人的数量何止百万计?而他们从事的工作,不仅消磨人体机能,更伴随着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而带来的生命威胁,现代工厂制度下原子化的人际关系造就的冷漠环境,更是让人饱受精神上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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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劳动力密集型的制造产业,外卖小哥、快递员,和996的脑力无产者们一定也有同样的感受。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工人境况会是这样?

  是《劳动法》实施不到位么?

  大家都知道,我们现行的《劳动法》是在1995年制定通过的。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到1995年有《劳动法》呢?

  实际上,在前三十年的全民所有制时代,在法理上我们并不需要一部法律来保护劳动者。因为那时候的工人不仅是宪法规定的劳动生产资料占有者,也是实际上的生产经营管理者。只有弱小者才会要法律来保护,主人翁哪里需要法律保护?主人翁真正需要的是确保民主管理高效协调的规章制度,是工人自组织的规章。

  比如我们在70年代的工厂中短暂实行的“鞍钢宪法”,这套章程规定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方式,两参即干部参与劳动,工人参与管理,一改是改革企业中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三结合是指在技术改革中干部、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并且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来监督执行。这是切切实实保护了工人的权益,确保了工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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