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卢世源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七)
七,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两个误区
说到传统公有制模式,我们不能不谈谈社会主义实践的两个误区。
只要稍有经济学常识的人都会知道,“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概括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作为新兴的生产方式的一般特征,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概括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与剥削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相区别的本质特征。那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什么含义呢?难道不就是要消灭剥削制度,体现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吗?谁都知道,社会主义要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要实现按劳分配。劳动者当家作主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按劳分配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劳动所有权,劳动者当家作主是劳动所有权在管理上的具体体现,按劳分配是劳动所有权在分配上的具体体现。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正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内涵。列宁曾经提出过一个著名公式: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质上就是劳动者当家作主和按劳分配,也就是劳动所有权。因此,社会主义也可以归纳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所有权”。如果我们真正要让劳动者当家作主,要实现按劳分配,就不仅要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时还必须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
从经济运动的角度来看,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现代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已经具有两种不同的存在方式:即生产资料实体方式和生产劳动实体方式。在劳动力作为商品卖买的前提下,私有制企业只能而且必须作为独立的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以劳动者生活消费个体性为基础的公有制企业只能而且必须作为独立的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其中,适合企业作为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制度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即产权制度;适合企业作为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制度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和按劳分配权利的企业制度,可简称为劳权企业制度。因此,在公有制企业必须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也是经济运动规律的客观要求。
为什么在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过程中会形成“国有国营、官办官管”这种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呢?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出发点是这样的:既然社会主义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那么,在此基础上的国有企业也理应有代表劳动者利益要求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相应的机构来管理。很显然,这里的出发点是“谁所有、谁经营”的资产所有权,而不是“谁劳动、谁经营”的劳动所有权。从资产所有权出发建立经济体制的结果是国家挤占了劳动者作为社会主义生产主体的地位,使国有企业失去了经济实体的性质,失去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有了四十多年的时间了,但是,我们始终没有解开国家和企业关系这个结,究其原因,就在于我们始终走不出资产所有权的误区。公有的生产资料由国家来管理,实现按需(社会需要)分配,按效益流动;社会主义企业作为劳动实体由劳动者自主经营,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运行和发展,并没有什么矛盾的地方,但是,由于我们始终没有弄明白公有制企业和资本主义企业或私营企业在性质上的区别,始终没有把公有制企业当作生产劳动实体来对待,因而始终不能站到劳动所有权的基础上来。回顾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在前两个阶段,即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和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改革阶段,性质上都是突破产权制度,建立体现劳动所有权制度的改革,但由于我们没有彻底清算传统的产权理论和产权观念,最终又回到了起点,还是走上了恢复和强化产权制度的改革路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产权清晰”作为现代企业制度核心要求)的改革,不过是用新的产权制度(资产所有者合资经营的企业制度)取代旧的企业制度(资产所有者独资经营企业制度)。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一方面我们进行了体现劳动所有权的改革,促使国有企业向生产劳动实体转变,另一方面又进行了强化产权企业制度、促使国有企业向生产资料实体转变的改革,结果
国有企业既不能作为规范的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又不能作为规范的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这是国有企业改革到今天仍不能成功、不能完成的基本原因。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实践所以会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严重挫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苏联共产党人在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过程中,囿于传统的产权观念,忽略了公有制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或私营企业相区别的基本特点,忽略了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社会生产主体由资产所有者到劳动所有者这一根本性的转变,忽略了公有制企业作为生产劳动实体与资本主义企业作为生产资料实体的根本区别,他们未能从劳动所有者的利益要求出发来建立新的生产模式;在我国的经济改革过程中,针对传统公有制模式的种种弊端,我们确实进行了打破产权制度的一系列改革,而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我们始终不能走出资产所有权的误区,结果最终还是走上了恢复和强化产权企业制度的老路。
与产权误区相联系的另一个误区,是工资制的误区。
社会主义要实现按劳分配,在公有制企业要建立按劳分配制度,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没有人会表示不同意见。问题在于我们走入了工资制的误区,把工资支付当作了按劳分配。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表现,而不是“劳动的价值”,对于这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早己作了论证。资本主义企业为什么要采用工资制度呢?就因为工资是一种预定的收入形式。在采用工资制的条件下,一个职工每个月能拿多少钱,在这个职工为企业提供劳动之前,甚至在这个职工进入企业之时就已经预先确定了。工资收入的预计性和固定性可以从根本上割断劳动者与企业生产成果的血肉联系,从而可以为资本家或股东猎取剩余价值提供保障。因此,从劳动者的角度看来,采用工资制实质就是剥夺劳动者享受生产成果的权利。但是,我们的经济学家说,社会主义工资和资本主义工资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人成为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因而工资也不再是劳动力价值和价格的转化形式,而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向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的一种形式,是劳动者为自己所创造的价值的货币形式。工资在资本主义企业是劳动力价值和价格的转化形式,把工资搬到公有制企业,又怎么变成了按劳分配的形式呢?难道工资已经不再是直接的货币量?难道工资作为劳动力价值形式的预计性和固定性的基本特性发生了变化?如果这些特性没有发生变化,这种本来是妨碍按劳分配实现的工资形式(在产权企业制度中,工资的作用就是割断劳动者与企业生产成果的联系,它的功能就是阻碍按劳分配的实现)又怎么能转变为按劳分配形式呢?按劳分配,顾名思义,属于劳动所有权,只有在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的条件下它才可能实现,而工资制度性质上属于产权企业制度,是产权企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又怎么可能体现按劳分配的要求呢?但是,就是这样一种存在明显错误的理论,至今仍然统治着人们的头脑。这也是国有企业改革至今不能成功、不能完成的基本原因之一。
传统公有制模式为什么“严重排斥了广大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力”呢?传统公有制模式为什么缺乏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呢?为什么会出现“官僚主义、特权与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并不断发展”呢?罪魁祸首正是工资制度。在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是唯一的生产主体,他们有着强烈的企业管理责任性和生产积极性,但是,在采用工资制度的条件下,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变化,职工的收入都是预定的,“职工拿工资,盈亏国家负”,职工怎么会有生产积极性和参与企业管理的责任性呢?既然盈亏都是国家的,职工又有什么必要去过问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呢?是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力本来己不是商品,但是,工资收入的预定性却把劳动者的收入固定在劳动力价值范围内,客观上剥夺了劳动者作为生产主体在分配上的权利,剥夺了劳动者应有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力,从而也使企业丧失了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棺材是给死人睏的。但现在把活人放在棺材里,其结果不是把棺材变成了床,而是把活人变成了死人。
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在当时的的环境条件下,苏联人在匆忙中陷入资产所有权和工资的误区,建立一种错误模式,并不奇怪。但是,为什么在“苏联模式”已经遭到彻底失败的今天,我国的经济学家仍然走不出资产所有权和工资的误区,认识“苏联模式”的真正错误呢?因为他们并没有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认识和总结社会主义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呢?由剩余价值理论我们知道,马克思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集中体现在“劳动所有”四个字上,马克思是站在劳动所有者的立场上,用劳动所有的观点来观察问题,思考问题的,马克思学说的整个体系都是建立在劳动所有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在我国经济学界,许多自称是马克思主义者或社会主义者的学者却是站在资产所有者的立场上,用资产所有的观点来观察和思考问题的。许多人尽管口口声声地讲要“实现劳动者主人翁权利”,但他们总是脚站在资产所有者的立场上,头伸在资产所有权的套子里,朝思暮想的是如何建立产权制度,怎么可能设计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体现“广大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和权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