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依法刑责出口成刀、杀人于无形的网络暴徒!
——刘学州遭网暴自杀事件反思之二
他15岁短暂的人生几乎都是在一个希望接着一个绝望之中挺过来:襁褓之中被亲生父母为换彩礼而卖掉,4岁时养父母因烟花爆竹爆炸身亡,视他如己出的姨妈又因婚姻破碎永远离开了他,被同学欺凌,被男老师猥亵,被校长所不容…
翻过了一个个苦难之巅,然而苦难的尽头还是苦难!
但他并没有因之而气馁,而是一直自强不息着,一直阳光着,一直热爱生活着,一直在用自己微弱的力量为他人和社会撑起小小的“保护伞”,一直渴望着有一个温暖的家,一直渴望着被人爱,为此他甚至不惜自降尊严极力卑微地讨好着这个给他带来无穷无尽苦难的世界,当他身处生命的悬崖绝壁边缘时,他的生身父母、无良媒体、难以数计的网络暴民集聚成一股股强台风将他无情地刮下悬崖,汇集成一股股巨大的洪流裹携着大量泥沙将他无情地掩埋。
谁之过?!谁之罪?! 谁之恶?!是谣言!谣言就是把杀人不见血的无形刀!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的社会开始变得越来越“暴戾”起来,不少人在网络上出口如刀,锁喉诛心,杀人于无形。
众多自以为是,自以为正义公理在手,自以为行侠仗义、自以为伸张正义,自以为除暴安良,自以为扶危济困,永远冲动,永远不长记性的“道德完人”,实际上却是个人修养极其欠缺,综合知识和辨识与判断能力极其低下,而且又极其不理性、极其不理智、极其缺乏法制观念的“炮捻子”们,这些人一点就着,一着就炸,而且往往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未了解事情全貌,未读懂整个文章,就口不遮拦、狂喷乱放,恶果产生后又悄悄删帖,溜之大吉,不敢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导致的严重恶果而真诚悔过并道歉;或者改头换面,再刚愎自用地“慷慨激昴”地敲起键盘去打赢另一场“道义保卫战”;或者再怀揣“请贴”欣欣然地去赴另一场戾气十足的“道德盛宴”。他们上了不良媒体或者资本一当又一当,当当上的都不一样,也许只是为了几两“碎银”,令人可气的是他们从不翻然悔悟,不反思不自省,依然固我,我行我素,甚至可能一味地将“红黑账”记在类似《新京报》这样的不良媒体头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