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一部分先法治起来,先法治带动后法治?

2023-03-31
作者: 老五 来源: 纪卓阳

  海南省的“四不原则”对一些社会主义建设者(私营企业主等社会阶层)释放了善意,但显然引起了广大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不满。大家都是在为特色社会主义添砖加瓦的,凭啥建设者享受“四不”待遇,劳动者只能享受善意欠薪等待遇呢。

  于是有人说话了:对涉案民营企业家“能不捕的不捕”,不是你理解的那样,文章喊道,哎呀呀,大家伙不要激动,海南省不是这个意思嘛!司法系统(主要是检察系统)早就有这个规定嘛,这个规定是早在2019年针对民营企业家的轻罪问题提出的,后来还推广到所有轻罪领域,我们追求的是法治嘛!

  从字义理解,“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的对立面,是搞一刀切的立了刑案就“必须捕”、“必须诉”,乃至饱受诟病的“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侦”“一押到底”的问题。用最通俗的话来说,“案子还没有查清楚,就把人抓了再说”,这是要反对的。

  “能不捕的不捕”的前提是“能”,即,只能在法定条件下才适用这一司法政策。任何公民都适用“无罪推定”,在没有判决有罪之前,执行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都应该进行必要性的审查,避免“一押到底”等机械执法,这是“少捕慎诉慎押”的法理前提。所以,“能不捕的不捕”是在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逮捕适用条件下做出的,绝不是“法外施恩”。(澎湃新闻:对涉案民营企业家“能不捕的不捕”,不是你理解的那样)

  瞧瞧,法治社会,“少捕慎诉慎押”,多好,对所有人都适用。但是,海南省,以及2019年的最高检,明明强调的是民营企业家啊,况且,王丽书记的名言还在耳旁回荡呢,“一百种办法刑事你”,大家再健忘也不至于忘了王书记啊。哪些人应该享受“四不”,哪些人又要享受“一百种”,这个问题又何解?

  难道法治社会,也要让一部分先法治起来,先法治带动后法治?

  況且,这事闹的,建设者们也不太买账。建设者们纷纷表示,我们需要的不是超国民待遇,而是稳定的法治环境,这个表态本身就是违背法治精神,反倒会吓跑建设者。建设者们最喜欢的是总设计师的XX年不动摇,XX年不变。总设计师朴实的话语“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最能打动他们。他们看重的一个“稳”字,害怕的是翻烧饼。今天“四不”,明天“黑打”,翻来覆去的,谁心里都没底啊。

  这个事,其实很有传统的。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数千年的封建社会,绝大部分人大字不识,更不懂法,法律作为一门高深莫测的学问,被封建地主及其代表垄断起来,其神秘性和模糊性也成了十分有效的统治工具。哪座庙都有屈死的鬼,成了上上下下的共识,官字两张口,说你有罪就有罪,说你没罪就没罪。冤屈是常态,秉公执法才是异常。漫长的封建社会,清官梦做了几千年,仍然是梦。

  我国当代刑法规定有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是,数千年传统的幽灵仍然在顽强地游荡。

  让一部分先法治起来,也是很有渊源的。看人下菜,根据实力地位和亲疏远近来执法,甚至有明文规定。比如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的,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同样是杀人,父杀子,是以尊犯卑,是小事,子杀父,则是大逆不道,是天大的事。另有八议制度,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使权贵犯罪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这些传统搞法,不要说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现代民族国家的法治观点也是有冲突的。现代民族国家强调政治共同体,强调主权至上、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理念。新兴的资产阶级要实现其经济利益和政治理想,必须形成统一的国家,并形成不矛盾的、明确的和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我们知道私有制下的平等只能体现特定的财产关系,但公然做反向宣传还是很让人吃惊的。

  当然同样的资本主义条件下,法也不是千篇一律的,执行起来更是千奇百怪。法的观念不可能与它所依赖的生产关系完全符合。这种矛盾,体现为法的观念的相对独立性和法律文化的继承性。

  马克思在与拉萨尔讨论遗嘱自由问题时,肯定了经过修改的古代罗马法可以为资本主义社会所接受的现象。这是因为,建立在自由竞争基础上的社会里的人关于自己的法的现念是同罗马法中的人的观念相一致的。在罗马帝国时期,把人分为各类自由人和奴隶。奴隶是物,没有任何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自由民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罗马法就是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罗马法中这种关于人的观念,很容易被资产阶级接受下来,并给它注入资产阶级的内容。马克思在指出这种一致性以后, 作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补充说明:“这里, 我完全不涉及极其重要的一点,即虽然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是从这种关系中产生出来的, 但另一方面同这种关系又不完全符合, 而且也不可能完全符合。”在这里,马克思是把法的观念不完全和不可能完全与产生它的所有制关系相符合,作为 “极其重要的一点“提出来的

  当然这也不完全是传统的法的观念的问题。当代垄断资本与国家、与执法者的关系密不可分,建设者们如果没有这层关系,则其掌握的财富与其所享有的权利是不匹配的,他们似乎享受的是恩赐的超国民待遇,但正因为是恩赐,仍然让他们不踏实。而劳动者们,只能眼巴巴地看着一部分人先法治起来,等待着更加虚无飘渺的先法治带动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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