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基本性质


  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只有明确认识公有制的基本性质,才有可能建立与公有制特点相适应的企业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有可能真正表现出来;其次,只有明确认识公有制的基本性质,才有可能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才有可能形成真正的社会主义经济实体,才有可能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特征,才能建立真正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三,只有明确认识公有制的基本性质,才能真正认识苏联模式错在何处,才能找到社会主义实践在世界范围内遭受重大挫折的基本原因,国有企业改革才会有正确路子。因此,对公有制企业的基本性质,特别是对公有制作为实现劳动所有权形式的基本性质,有深入讨论的必要。

  现在我们进一步讨论公有制的基本含义。

  公有制是由全体或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每个社会都可以存在程度不同的公有制,从各种公有制的具体情况来看,作为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劳动者,也可以是剥削者,因此,历史上的各种公有制因其社会成员的不同而有性质的区别。

  我们如果把公有制放到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这一特定环境中去,联系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来看,这里的公有制已经不是体现产权的形式,而是消灭产权的形式。

  现在我们进一步来讨论公有制企业的性质。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独立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这就使公有制企业剩下了唯一的、人格化的生产主体--为企业提供各种劳动的员工,即劳动所有者。没有独立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只有独立的、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这是公有制企业最基本的特点,也是公有制企业最重要的性质。如果我们不是建立产权制度,而是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企业制度,公有制企业又怎会有“主体缺位”的问题呢?如果我们不是把目光局限在产权范围之内,而是站在劳动所有者的立场上从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客观要求出发,就很容易找到规范的生产主体--独立的、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又何必要搞什么委托经营呢?如果我们在国有企业也建立“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让劳动者的收入不仅随个人的劳动状态变化,而且同时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而自然波动,国有企业又怎会缺乏健全有效的经营机制呢?

  当我们来面对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时我们发现,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另一方面又是劳动所有者。作为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首先,劳动者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通过劳动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而不需要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不是(也不需要)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而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但是,劳动者必须在不损害公有资产的前提下(或在保值的前提下)利用公有资产;其次,在多数情况下,每个劳动者都必须和其它劳动者结合在一起,进行集体生产。而作为劳动所有者,他也具有两个特点:第一他是以生活消费个体性为基础的,他存在着不断变化的消费需要。由于个人或家庭等方面的原因,每个劳动者在消费需求方面也不一样;第二是每个人由于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家庭或个人的原因,在劳动投入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劳动者,以生活消费个体性为基础的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一方面具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则又是劳动所有者。作为资产所有者,由于生产资料是公共所有,他们在资产所有方面是没有差别的,在同一种公有制的条件下,在同一个公有制企业中,他们在资产所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在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谓的资产所有权已经没有意义;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在消费需要和劳动投入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而能否反映这种差别并在分配上体现出来,决定着劳动者能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劳动潜力。也就是说,能不能全面体现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基本要求,对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公有制企业,需要体现的是劳动所有权,而不是资产所有权。这是公有制企业的另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公有制企业另一个重要性质。

  总起来说,公有制企业没有独立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只有独立的、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而具有双重身份的劳动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而不是资产所有权。这就是公有制企业的基本性质,是从资产所有权和劳动所有权两个方面对公有制企业综合考察得到的性质。所谓劳动所有权是与产权或资产所有权相对立的一种权利,它的核心内容是与“谁所有谁经营”“谁所有谁受益”相对立的“谁劳动谁经营”“谁劳动谁受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按劳分配权利”。我们常说社会主义要让劳动者当家作主,要实现按劳分配。劳动者当家作主是什么权利?难道不就是要体现“谁劳动谁当家”的基本原则吗?按劳分配分配是什么权利?难道不就是要体现“谁劳动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吗?从这里我们可以明白:所谓公有制就是劳动所有权的体现,更具体点说就是劳动者当家作主和按劳分配权利的具体体现,是劳动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它是满足劳动所有者的利益要求、是实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形式。因此,简单地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实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形式。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本质特征,不仅可以明确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一般区别,同时也可以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它形式的公有制的本质区别。

  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定义,首先必须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其它公有制的区别。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各个社会都存在有公有制,这些公有制都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这些社会的公有制的主体不是劳动所有者,而且也不体现劳动所有权。

  其次,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定义还必须了解劳动者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当家作主,而不是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当家作主。在改革过程中,许多人提出了员工持股的主张,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做法。那么,员工持股能不能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呢?不能。企业员工,无论是一般职工,还是管理人员,如果他是以股份所有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管理并取得红利或股息,他是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当家作主,而不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当家作主。股份是生产资料价值的计量形式,是资产所有者的标志,一个人如果是以股份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并凭借所持股份参与企业的管理与利益分配,那他就是地地道道的资产所有者(虽然可能同时兼有劳动者的身份),这一过程只是资产所有者当家作主。因此,员工持股制度虽然“可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关切度和认同感”,但决不能说“体现了劳动者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原则,形成了资本经营者与企业劳动者共同治理企业的新型治理结构”(赵立新。《经济学动态》2000。04)。劳动者的权利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要体现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和分配权,就必须建立“谁劳动谁管理”的管理体制和“谁劳动谁所有”的分配体制。员工持股制度是员工通过某种途径成为资产所有者,并作为资产所有者取得相应的权利,与实现劳动者的权利要求是无关的。在实现公有制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劳动者由于不是独立完整的资产所有者,因而不能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由于公有制度的实现消除了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差别,因此,他们也不存在资产所有权的要求。因此,如果我们说“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主人翁权利”,那完全是错误的。

  第三,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定义还必须了解劳动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的区别。劳动者可以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也可以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当劳动者以劳动所有者身份出现时,劳动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相反,如果劳动者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时,劳动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力所有权。两者是有根本区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与此相适应,劳动者的利益要求也表现为劳动所有权,而不是劳动力所有权。

  就象谈到资本主义企业就离不开产权一样,谈到公有制企业,谈到社会主义企业,就不能不谈到劳动所有权,因为就象产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的基本权利一样,劳动所有权是公有制企业或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权利。那么,什么是劳动所有权呢?所谓劳动所有权是劳动所有者的权利,它和资产所有权相对应,包括劳动分配权和劳动管理权两个方面。劳动所有权在分配上的要求表现为“谁劳动谁所有”,它又既包括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生产结果分配模式,也包括按照劳动者投入劳动量的差别分解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两个方面;劳动所有权在管理的要求表现为“谁劳动谁经营”,它包括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管理体制(即企业建立职工大会、职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职工按照个人劳动量在企业劳动总量中所占比例行使管理权--即不是一人一票,而是一工一票)。平常我们常说,社会主义企业要让劳动者当家作主,要实现按劳分配。这“劳动者当家作主”就是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都可以作为主人管理企业,社会主义要让劳动者当家作主无非是说社会主义企业要体现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至于按劳分配,无非是要体现“谁劳动谁所有”的分配原则,满足劳动所有者在分配上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企业必须体现劳动所有权本来是常识性的东西,只是人们囿于传统的产权观念,再加上苏联模式的自然影响,以至不能形成对劳动所有权形成明确的认识。

  如果说股份制是资本主义按资分配的典型形式,那么工分制就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典型形式。股份制是在多个资产者合资经营条件下,通过股份形式反映资产者投入资产价值量的差别,从而在管理上和分配上体现资产者多资多利的按资分配方式;而工分制是在多个劳动者合作劳动条件下,通过工分形式反映劳动者投入劳动量的差别,从而在管理上和分配上体现劳动者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方式。

  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两种形式:

  现代公司制一一即股份制是资产所有权或产权在现代社会生产条件下的实现形式;工社制一一即工分制是劳动所有权或劳权在现代社会生产条件下的实现形式。工社与公司相对应,是劳动者合作劳动的组织形式;工是提供劳动投入的劳动者,社是劳动者合作劳动的组织形式。工社制就是与公司制相对应的劳动合作制度,它是公有制基础上劳动合作制度;与私有制基础上资产合作制度相对应。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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