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能放任借“保护民营企业”的幌子搞法外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机构和个人行使国家权力,必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出笼所谓:涉案民营企业家轻微犯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的司法意见,是典型的滥用国家权力、藐视国家宪法、违背国家法律、践踏宪法尊严的严重事件。它对社会的危害、对国家信誉的危害、对社会主义传统文明和公平正义的危害绝不亚于个别的错误判例,是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乱法的恶劣先例。
一、在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的今天,是谁给了司法机关给民营企业家法外施恩、网开一面、刑事豁免的权力?
或许有人说,检查机关出台关于涉案民营企业家轻微犯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的司法意见,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司法实践,是政策性意见,不是传统性法律。那么请问什么是法律?难道这种体现统治者鲜明意志,且对司法执行有极强影响力的政策性意见,它不是法律的范畴又是什么?而且这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之法,不仅改变了法律原有条文的特征和约束,还大大突破了宪法给予检查机关的授权。这不是法律又是什么?按照我国刑法“罪刑法定、适用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凌驾于法律超脱于法律的权利”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谁有权授权给少数人和特殊群体“法律面前网开一面”刑事豁免的权利?依照我国宪法的权力分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公检法是司法机关。难道司法机关出台与现行宪法相冲突的司法意见,可以不经授权,不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和备案吗?
二、或许有人说,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不利形势下,如果抓掉一个企业家,可能会垮掉一个企业一大片人失业,最高检出台针对民营企业家的司法意见,是保经济稳定,打开服务民企的“最后一公里”。
这正所谓“一个荒唐的决定必须要寻找一个逻辑自洽、且合情合理的理由”。在当前全国上下各地政府都把自已称作民营企业“店小二”,高喊“谁跟民营企业过不去,政府就跟谁过不去”的今天,请问我们还有什么对民企服务不周的地方,还有什么“最后一公里”?难道非要以牺牲法律公平为代价,把民营企业家从法理上变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等公民,才算是打通“最后一公里”?
再从改革的历史来看,请问什么时候国家和政府亏待过民营企业?为难过民营企业家?难道各级人大、各地政协还少了民营企业家的位置, “改革功臣”、“时代先锋”、“突出贡献者”这一项项荣誉的桂冠还少了民营企业家的影子?动辄几个亿的豪宅大院里面不都住着民营企业家?至于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难道是因为我们的营商环境不够宽松,法律对民企捆的太紧造成的?而依笔者见,四十年来国家和政府恰恰给足了民营经济的宽松和优惠。资源分配、国退民进、税收优惠、科研补贴那一项实实在在的好处没有恵及民营企业?至于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难道不是因为我们过分迷信市场,迷信私有化,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削弱公有制,放松政府的宏观调控,供需失衡,及西方对我国的围堵而造成的吗?这种以保护一部分人的饭碗为借口,放弃法律尊严巧设的条条款款,真的能解决当下的经济问题?
三、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的不判。请问“能不判”的决定权力是归审判机关,还是归检查机关?
我们知道“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决定权是在检查机关。那么“能不判”的决定权是在审判机关还是在检查机关呢?当然是在审判机关!
既然是在审判机关,那么作为检查机关在没有同审判机关会同协商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之前,最高检将涉及与审判机关相交叉的职权法律问题一并纳入自己的“指导意见”,并先声夺人向社会炒作,这是不是有僭越之嫌?难道是在怀疑审判机关的政策素养、执法水平和专业精神?还是为了彰显检查机关的绝对权威?这种典型的以言代法,僭越程序,以权乱法,以社会舆论绑架法律的行为,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进步吗?
四、犯罪就是犯罪,什么是“轻微犯罪”,“轻微犯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们的法律来历来强调“罪刑法定,罪责自负”、“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难道民营企业家犯罪就可以突破这个精神?
对于“轻微犯罪”我们在这里不禁要问:作为民营企业家不遵守国家法律,偷税漏税几十万几百万算不算是轻微犯罪;不遵守环境保护法,非法偷排污染物造成生态损失算不算是轻微犯罪;为了不正当竞争,向公职人员行贿受贿大搞权钱交易算不算是轻微犯罪;有的私立医院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公民社保医疗账户资金算不算是轻微犯罪;有的工程企业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对讨薪人员进行语言侮辱、暴力殴打、致人伤残者算不算是轻微犯罪;有的企业为了一已之私公然侵害他人财物,大搞暴力拆迁算不算是轻微犯罪;有的企业家在中国赚钱享受政策红利,又偷偷将巨额财富转移到国外算不算是轻微犯罪?那么,最高检出台的“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指导意见,其所谓“轻微犯罪”是如何规定的?怎样规定的?由谁规定的?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五、作为检查机关怎样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服务大众民生?
笔者认为,检查机关执法为民、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大众民生的根本途径是: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担负好法律赋予的刑事诉讼权和法律监督权,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不是打着所谓服务的旗子袒护包庇某一特定群体。试想,如果我们的执法机关置法律的公平于度外,让某一特定人群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人群,使他们的违法犯罪可以不受追究,那么我们还要检查机关有何用?如果我们的法律对特殊群体有法外施恩的权力,那么我们社会的公平正义又如何体现?在此,必须指出的是,正是因为四十年来我们对经济领域的犯罪过于宽容,法律的底线不断的被突破,才导致了社会的各种乱象和腐败,既污染了营商环境、搞乱了市场经济,更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使有些披着民营企业家合法外衣的犯罪分子才敢游走于法律的空子,不惜以身试法搏取利益,难道这样的人还需要把他们保护起来?这是要置法律的尊严与公平于何地?这种逢迎示上,曲解政策,投机上意,罔顾民意,以权乱法的行为能被我们的社会所允许和认可的吗?
【文/西北,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