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能放任借“保护民营企业”的幌子搞法外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机构和个人行使国家权力,必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出笼所谓:涉案民营企业家轻微犯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的司法意见,是典型的滥用国家权力、藐视国家宪法、违背国家法律、践踏宪法尊严的严重事件。它对社会的危害、对国家信誉的危害、对社会主义传统文明和公平正义的危害绝不亚于个别的错误判例,是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乱法的恶劣先例。
一、在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的今天,是谁给了司法机关给民营企业家法外施恩、网开一面、刑事豁免的权力?
或许有人说,检查机关出台关于涉案民营企业家轻微犯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的司法意见,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司法实践,是政策性意见,不是传统性法律。那么请问什么是法律?难道这种体现统治者鲜明意志,且对司法执行有极强影响力的政策性意见,它不是法律的范畴又是什么?而且这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之法,不仅改变了法律原有条文的特征和约束,还大大突破了宪法给予检查机关的授权。这不是法律又是什么?按照我国刑法“罪刑法定、适用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凌驾于法律超脱于法律的权利”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谁有权授权给少数人和特殊群体“法律面前网开一面”刑事豁免的权利?依照我国宪法的权力分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公检法是司法机关。难道司法机关出台与现行宪法相冲突的司法意见,可以不经授权,不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和备案吗?
二、或许有人说,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不利形势下,如果抓掉一个企业家,可能会垮掉一个企业一大片人失业,最高检出台针对民营企业家的司法意见,是保经济稳定,打开服务民企的“最后一公里”。
这正所谓“一个荒唐的决定必须要寻找一个逻辑自洽、且合情合理的理由”。在当前全国上下各地政府都把自已称作民营企业“店小二”,高喊“谁跟民营企业过不去,政府就跟谁过不去”的今天,请问我们还有什么对民企服务不周的地方,还有什么“最后一公里”?难道非要以牺牲法律公平为代价,把民营企业家从法理上变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等公民,才算是打通“最后一公里”?
再从改革的历史来看,请问什么时候国家和政府亏待过民营企业?为难过民营企业家?难道各级人大、各地政协还少了民营企业家的位置, “改革功臣”、“时代先锋”、“突出贡献者”这一项项荣誉的桂冠还少了民营企业家的影子?动辄几个亿的豪宅大院里面不都住着民营企业家?至于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难道是因为我们的营商环境不够宽松,法律对民企捆的太紧造成的?而依笔者见,四十年来国家和政府恰恰给足了民营经济的宽松和优惠。资源分配、国退民进、税收优惠、科研补贴那一项实实在在的好处没有恵及民营企业?至于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难道不是因为我们过分迷信市场,迷信私有化,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削弱公有制,放松政府的宏观调控,供需失衡,及西方对我国的围堵而造成的吗?这种以保护一部分人的饭碗为借口,放弃法律尊严巧设的条条款款,真的能解决当下的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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