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调解工作“高效优质”发展的思考

2024-06-27
作者: 吴强忠 来源: 红歌会网

  推动调解工作“高效优质”发展的思考

  (专职调解员:吴强忠)

  摘要:自古以来,调解能及时高效就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转型,社会矛盾数量日趋增多,矛盾类型日趋复杂,人民调解制度作为诉讼程序之外及时就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仍然深受基层人民群众喜爱,在新时代仍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调解定位“以人民为中心”的共识。

  深刻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性,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群众是“枫桥经验”的创造者和实践者,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社区,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人民调解中的“人民”二字,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因此,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做到调解过程让人民参与、成效让人民评判、成果让人民共享,实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真正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为民解困、为党分忧就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在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展现新作为。调解通过情理法结合,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纠纷,对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作用。近几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凡是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和治理成效好的城乡社区,都是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地方。积极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展现新作为。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信息网络健全,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要强化人民调解矛盾感知“前哨”和纠纷化解“末梢”功能,推动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助力更高水平平安庆元建设,筑牢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第一道防线”。深刻理解调解工作的法治性,始终坚持情理法相结合。人民调解要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坚持群众性、公益性属性,在遵循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调解,并注重在调解过程中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既要发挥好法治在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气中的重要作用,又要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结合,不断丰富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

  比较各类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突出体现了以人民利益为中心,核心在于其最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解具有自愿性、灵活性、包容性、开放性,以及与时俱进性,这些特征决定了调解能够最大限度满足人们的利益需求,并能实现关系修复与社会和谐的目的。相较而言,诉讼是由一群职业法律人在一个封闭的法空间中围绕过去案件事实的挖掘和法律的适用而展开并作出最后的裁决。与调解相比,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封闭性、机械性,以及滞后性特征。因此,将调解挺在前面,符合纠纷解决的基本规律,符合纠纷当事人的利益需求,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要求的突出体现。笔者从事调解工作三十多年来的积累总结:“调解是宝、案结事了、不伤和气、消除隔陔”,调解零成本、效率高、方便简洁。

  二、调解优先应当成为必备思维

  调解不同于仲裁与诉讼的最大区别在于,调解是一种赋权当事人的工具。调解的中心特征是令当事人重新认识彼此的能力,且该能力并不是将法律强加给当事人,而是帮助他们获得对彼此关系和对对方态度的崭新认识。基于此,笔者将调解与诉讼的思维差异概括如下:调解所打造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共同体,而诉讼所关注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对抗性;调解所坚持的是一种“做大蛋糕”的动态利益观,诉讼所恪守的是公平“切分蛋糕”的静态利益观;调解所倡导的是一种“向前看”的综合式思维,诉讼所遵循的是一种“向后看”的切片式思维。若将解纷与治病进行比较,生动地讲,判决如西医,哪里病切割哪里,是非如黑白,查明事实,追究责任;调解如中医,讲究调和,头痛未必医头,而在于探求病痛的根源及其根本解决。

  实践证明,调解与仲裁、诉讼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结合已经成为行之有效的实践机制。在民事审判中,“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成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目标,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裁判这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不论是调解还是裁判,都必须立足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定分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调解优先”最为迫切的任务是引导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转变思维方式,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对调解的认知转变是调解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负有义务就调解的合适性向当事人提供建议;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开始已经试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调解制度,并且在相关改革意见中提出“推动建立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接受委托代理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但客观而言,当前我国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职业群体从整体上尚未充分意识到调解业务的重要性,实践中仍有很大完善发展空间。笔者认为,破解这一困境的关键在于要推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调解的市场化改革,让调解符合当事人和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整体利益需求,充分调动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开展调解的积极性,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统一、双提升。

  为了适应新时代纠纷解决需求,应当加快构建繁荣调解工作机制。

  “调解优先”,就是要让调解知识“飞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人民群众听得懂、说得清、用得上的生存智慧。调解是一门真正属于人民、惠及人民的学问。法律人所应做的是要将理性平和、宽容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的调解法治意识和相互尊重的权利义务观念植入社会,让人民群众掌握调解并能够从中受益,让调解成为社会大众解决矛盾纠纷的自发主观性选择。以调解价值最大化、最优化实现法治建设新发展。

  三、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逐步优化队伍结构;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工作业务熟练、具有吃苦耐劳精神的三通调解员(法律通、民俗通、政策通)适应我县新形势发展需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也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一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日活动,通过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等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二是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并督查落实到位。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村(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投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据此;笔者认为;要让人民调解工作在新时期上新的台阶更好、高效的适应化解矛盾纠纷,就应当推动人民调解工作“高效优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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