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建民:建立产权制度的国企有真正的产权主体吗?
在讨论公有制时,许多人都有反感,因为,在他们看来,公有制就是官有制,是少数人掌权人在受益,特别是当国企高管拿着几十倍于员工的薪酬时,在国企出现严重的腐败时,更是感到愤愤不平;而且从现实感受来说,说是全民所有制的国企似乎与老百姓没有半点关系。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
国企到底是谁的国企?国企是谁在当家做主?
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的企业。在建立产权制度的情况下,确立的生产主体是资产所有者,而国有企业的基本特点恰恰在于国家所有制的实现,事实上消灭了人格化的或自然人的资产所有者。国有企业不存在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而产权制度却是确立资产所有者主体地位的权利制度。
因此,产权制度与国家所有制结合的结果之一,就是在产权公有制模式的条件下,存在着主体缺位问题。
【柳城布衣也来说说】:“公有制企业,就是国家所有的企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资产形成,一是剥夺剥削者形成的国有资产;二是国家通过税收和原有的国有资产增值起来的资产。 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企业。法国的国有企业占比15%。
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都是国家所有,并不存在资产所有者消失。因此,劳权经济之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资产所有者消失根本不存在。这个理论推导出的,公有制企业创造出来的成果,都归属于劳动者进而分光吃光,极其不合理,也十分有害,根本行不通。
一个国有大银行占有大量的国有资产,工作人员人均占用资产很大,所产生的利润到底是资产创造的还是劳动创造的,不言自明。难道都能分给本企业的劳动者,这能行得通吗?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如何实现。
换个角度,当劳动者积累的财富越来越多,难道不让他们用于投资,只是想着保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纯洁性。这是不是太愚蠢了,是不是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一个国家的全社会生产能力,既包括了国有企业的生产能力,也包括了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能力。利改税后国家的财政收入包括了所有的税收。我国的非公经济五六七八九态势,难道还要再打压非公经济的发展。国家的GDP包含着很大成分的非公经济GDP。
我们曾经在理论和实践上犯过极左错误,教训十分深刻。相比之下,这种劳权经济理论之说有过其无不及,切记切记。”
很显然,在这个问题上柳城布衣是没有真正理解资产所有者的概念。
我们来看一看产权学者周其仁先生是如何说明这个问题的:
“作为与‘资本雇佣劳动’体制的对立,公有制企业选择了‘消灭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将一切物质资本和财务资本都归‘公有’。为了彻底消除生产资料被个人占有的任何可能性,公有制的法权体系规定全部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而宣布个人不得拥有任何生产性资源的合法权利。在这里,公有主体只能作为不可分割的产权所有者整体性地存在,而不容许把公有产权以任何形式分解为个人的产权。因此,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完全不同于在个人私产基础上集合起来的合作制或股份制。按照传统的公有制政治经济学理论,个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仅仅有权拥有非生产性的生活资料。
在承认个人合法产权的条件下,任何集合起来的组织可以最终追溯到组成集合体的个人,因为归根到底是个人在选择集合方式、管理方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财务结果。这时集合的主体可以看作是个人选择的结果,是个人将自己的产权集合起来委托给集合体,并为此规定了集合的条件和执行程序。但是,当个人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源的权利被法律否定之后,个人不可能选择经济组织,也不可能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在此条件下,公有制企业成为不能分解为任何具体个人的抽象,再也不能向组成的成员个人作进一步的追溯。在公有制企业庞大的体系里,实际上活动着的全部是形形色色的‘代理人’,而并没有可以追溯的最后委托人。在这个意义上,用‘委托-代理理论’来讨论公有制企业,在分析上会遇到困难。公有制企业的特征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agency without principle)’,各类代理人本身都不拥有合法的对于生产资料的个人产权,也并不对任何拥有生产资料产权的个人负责”(来源:《公有制企业的性质》,2004-06-25,法学时评网)。
作为产权经济学者,周其仁先生对公有制企业,当然也包括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问题,讲得够清楚了吧。
周其仁先生是从西方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明公有制企业存在主体缺位的问题的。
我们现在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看看,为什么在国有企业建立产权制度,必然会产生主体缺位的问题。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在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及农业合作化道路等途径形成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它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首先是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
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历史上各个社会的公有制的区别又是什么呢?例如,原始社会就是公有制,之后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也存在有公有制,包括目前的资本主义社会,也可以有公有制(譬如西方国家也存在国有企业),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这些社会的公有制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公有制。原始社会的公有制,它是以全体社会成员所有的公有制,它的产品实行的是按需分配;奴隶社会的公有制的主体是奴隶主,而封建社会公有制的主体则是地主阶级的代表;在资本主义社会,国有企业的产生是为了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它的主体是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以上各个社会公有制的区别在于,它的主体是劳动者,是劳动所有者。社会主义革命的结果是消灭了资产阶级,从而使劳动者成为社会生产唯一的主体。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公有制,是体现劳动者权利要求的公有制。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最基本的特征。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仅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具有性质的区别,而且与西方国家的公有制也有本质的区别。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有制,或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本质上是体现劳动者利益要求的企业,它性质上是体现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这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按劳分配结合一起的原因所在。
用邓小平的话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里的消灭剥削,就是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作为剥削者的资产者——地主、资本家及股东等等,消灭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在同一种公有制面前,在资产所有方面没有差别),从而消除产权存在的基础,消除体现产权制度的基础。因此,公有制条件下不存在人格化的资产主体,不存在产权要求,从而不需要建立产权制度,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和特点的体现。
在实践中,我们也可以明显地看到建立产权制度的国有企业因为主体缺位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例如,有的企业本来是国有独资经营的企业,但经过若干年的发展之后,国资却变成了企业小股东,而某些经营管理者却成了大股东;
再如某些所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资虽然是持股比例上的大股东,却长期没有分红;
在几十年的改革过程中,管理者利用产权公有制存在的主体缺位的并弊病而化公为私、假公济世的例子,更是数不胜数。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投稿,作者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