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如何再造村社集体


  一

  引论

  在“乡村振兴与农村集体经济”和“再造村社集体,将农民组织起来”两文中,笔者提出借鉴国有农场的经营体制,将农村集体土地回归其生产资料性质,借当前农地“三权分置”制度设计,再造一个“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村社集体,以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组织基础。只有将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让他们自己起来建设自己的美好生活,乡村振兴战略才能落地,乡村振兴的伟大目标才能实现。

  如何再造村社集体?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起利益关联机制,让农民自己来建设自己的美好生活。村庄是农民主要的生产生活场所,乡村振兴是农民自己的事情,乡村振兴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当前农村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取消农业税以后,村社集体不再可以向农民收取“三提五统”和共同生产费,也不再有权力调整农村的土地,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主体的村社集体,其土地所有者身份虚化缺位,村干部成为自上而下行政体系的一环,村干部行政化了,仅仅是国家在农村的“代理人”。因为村社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化,村干部“当家人”缺少经济基础,行政村与村干部丧失了与农民的利益联系,村社集体不复存在,村干部变成国家与亿万分散小农对接的一个环节,成为国家为亿万分散小农提供服务的外来设置,而不再是村庄社会内部的结构,也正是因此,村民根本不关心谁当村干部,也不关心村集体资源与欠债(反正也不要他们还债)。村社集体虚化了,村社集体不算分配,村民不分配利益也不承担风险,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就没有实质性利益关系,村民与村民之间也不再是可以进行利益协调共同体的一员。村庄失去了再分配能力,村社集体丧失了公共性。再造村社集体,关键就在于重建村社集体内部的利益关联机制,激活村社集体,从而使村社集体能够形成主体性,形成国家政策与资源输入时的自主回应能力。

  中国农村地域广大,不同地区差异很大,一方面,国家提供城乡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另一方面,所有超过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美好生活都要靠农民和其所在村庄集体去建设。因为已经形成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户内事务包括农户家庭致富的事情都是私人事务,理应由农户家庭承担。超过村庄的基础设施则一般由国家来承担。户外村内的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则需要有一个具有利益再分配能力的共同体来承担,这个利益再分配能力的关键是村庄内部“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强制能力,强制能力就是强制钉子户防止搭便车的能力。产生利益再分配能力的制度必须是强制性的制度,比如收税、收租金、收物业费等等。英美国家的学区往往以房产税形式为地方公共品筹资,城市小区收取物业费,取消农业税前村社集体向农户收取“三提五统”和共同生产费,以及当前沿海地区村庄收取土地和物业租金等等,取消农业税前全国农村普遍有强制性的“两工”(义务工和积累工)。正是通过这些制度安排产生了地方自治与基层村社共同体,村社成为具有利益再分配能力的行动主体。强制性收费收税也必然会引发村社共同体与其成员的紧密利益联系,并因此建立起自下而上的民主治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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