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做好资本市场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1月6日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意见》提出,做好资本市场司法保障,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满足科技创新企业股权融资需求。优化涉科创板金融纠纷审判机制,完善创投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审判规则。科技创新企业施行类别股安排的,既要依法落实“同股不同权”,维护创始团队主体地位,也要防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当日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在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人员专业化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等。
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本《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增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助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法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依法加强科技创新行为保护力度,坚决打击遏制各类侵权行为;依法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建设,助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为配合《意见》的贯彻实施,我们选取了8件科技创新领域典型案例一并发布。”陶凯元介绍,这些典型案例涉及生物医药、中医药、芯片、算法、数据、锂电池、新能源、互联网等多个科技创新领域,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从依法确定技术成果权益归属,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利益,明确侵害科技成果权益的赔偿标准,严厉打击离职泄密行为,探索判令停止侵权的新方式等不同角度,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格公正保护科技创新的坚定决心和严厉打击阻碍科技创新行为的鲜明态度。
陶凯元表示,人民法院将聚焦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任务,以公正高效司法保护助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金融纠纷
《意见》提出,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纠纷,促进健全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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