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诉红歌会网一案判决:“公益转载也是侵权”
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公司起诉红歌会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于12月1日在宁波余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完毕,由张鲁平法官主审。
日前,我们收到了法院方面的判决书,判决红歌会网败诉,需赔偿原告方7500元,落款时间为12月16日。
判决书显示,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红歌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共计5.2万元。事实和理由为:
梁衡系著名学者、新闻理论家、作家,曾获青年文学奖、赵树理文学奖、西北文学奖、鲁迅杂文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书籍《千秋人物》是其著作之一。2018年12月,梁衡将《千秋人物》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及转授权权利独家授权给天津华文天下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文天下公司),授权期限为2018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后华文天下公司将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给原告智码公司,同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授权之前或之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原告发现被告红歌会公司在其运营的“红歌会网”(www.szhgh.com)网站上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书籍《千秋人物》中的作品《方志敏的最后七个月》《普京独行在空旷的大街上》《邓小平认错》(以下简称“涉案文字作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被告红歌会辩称:一、涉案文字作品曾发表于国家级公共媒体《人民网》《人民日报》《环球网》,被告转载系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二、原告自2018年12月28日之后获得相关授权,在此之前不享有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被告转载的三篇文章最迟于2016年11月24日进行转载,此时原告尚未获得授权,无权主张权利;三、自被告2016年11月24日转载最后一篇文章至原告起诉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四、“红歌会网”系公益性网站,并未因转载涉案文字作品获得商业利益,且浏览量较少,被告未因此获得流量收益;五、被告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且已对涉案文字作品进行了删除,原告并未告知其不允许转载宣传;六、原告未对其损失进行举证证明;七、原告涉嫌版权滥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红歌会网一方对所出示的关于版权授权的作者确认书、授权书等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无法确定这是梁衡本人的字迹和授权。另外,原告出示了大量的梁衡的所谓荣誉证书,这个真实性也存疑。对此,法院认为:
原告已在(2021)浙0281民初5285号案件(去年的一个案件)中向本院提供该组证据的原件,被告在本案中未提供相反证据,根据原告举证,可以认定原告已获得作者梁衡的相应授权
对于红歌会网的公益性,法院进行了事实认定,认可其真实性,但即便是公益的,也仍然被认定为构成侵权。判决书说:
对于被告辩称其系公益性网站,未通过转载涉案文字作品进行营利,且已删除涉案文字作品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判断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以营利作为先决条件,该情节仅能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由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文字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与公司经营范围的关联性、原告的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7500元。
对于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我们无法认可,正在考虑上诉。现将判决书公布如下,供大家参阅:
【文/石观,首发红歌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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