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炳祥:到底是谁误解了马克思和恩格斯

2022-11-11
作者: 屈炳祥 来源: 红色文化网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用科学、简洁的语言对自己的理论作了清晰的概括,这就是“消灭私有制”。在过去100多年的时间里,全世界无产阶级和所有共产党人对于它的科学含义从来没有怀疑过,早已被深深地烙在了自己的脑子里,成为指导他们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曹霞同志最近发表文章,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人们过去对这一原理存在着种种误解。然而,经考证与研究,笔者认为,作者的文章并不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思想的准确解释,反而是一种更大的误解。

  ——屈炳祥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用科学、简洁的语言对共产党人的理论作了清晰的概括,这就是“消灭私有制”。在过去100多年的时间里,全世界无产阶级和所有共产党人对于它的科学含义从来没有怀疑过,早已被深深地烙在了自己的脑子里,成为指导他们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可是最近,曹霞同志在今年《当代经济研究》第四期发表了《从“消灭”到“发展”:私有制理论的突破与创新》一文,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人们过去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一原理存在着种种误解,因此,她谈了自己对这一原理的最新见解。笔者认为,作者的这些见解并不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思想的准确阐释,较之我们过去,反而是一种更大的误解,使人不敢苟同。现将有关问题提出来与作者商榷,同时也求教于学界朋友。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消灭私有制”的准确含义到底是什么

  作者在文中指出:“马克思恩格斯曾在《共产党宣言》中把共产党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那就是‘消灭私有制’。这是人们所经常引用的名句。一般人也都据此而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消灭一切私有制。其实,这种认识是对马恩原意的一种误解。”她还指出:“马克思主张要消灭的私有制是资产阶级的私有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私有制”,或者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最后而又最完备的”那种形式的私有制。

  作者的这番话涉及两个问题:第一,资本主义私有制还没有发展成为社会占统治地位或社会“最后而又最完备”形式的私有制时,无产阶级要不要消灭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问题;第二,当无产阶级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要不要对其他形式的私有制予以剥夺,包括对农民等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进行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问题。以下我们就对这两个问题作出分析与说明。

  (1)关于第一个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关于落后国家的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要不要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并争取胜利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有过明确的意见。他们认为,社会主义既可以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也可以在那些资本主义欠发达的落后国家获取得胜利。特别是进入19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像英国这种资本主义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的无产阶级队伍中出现了工人贵族时,更令他们重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因而,他们先后研究了法国、德国、俄国(及东欧诸国)、中国和印度等许多落后国家的情况,最后得出结论:社会主义在落后国家的胜利是完全可能的,并且也是一个完全符合规律的普遍现象。恩格斯指出:“当西欧人民的无产阶级取得胜利和生产资料归公有之后,那些刚刚踏上资本主义生产道路的而仍然保全了氏族制度残余的国家,可以利用这些公社所有制残余和与之相适应的人民风尚作为强大的手段,来大大缩短自己向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过程,并且可以避免我们在欧洲开辟道路时所不得不经历的大部分苦难斗争。……这不仅仅适用于俄国,而且适用于处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发展阶段的一切国家。”这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常说的落后国家的人民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著名论断。

  说到这里,我们的作者也许会问,既然如此,这难道不与马克思和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中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相矛盾吗?一点也不矛盾。马克思和恩格斯确认,任何一种新的社会制度的确立,都需要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社会生产力作为它的物质基础。但是,他们同时又认为,一个新的社会制度得以确立的那种新生产力,在其量的规定上绝不是一个严格规定的量,而是一种可以在其“形成过程”到“成熟”阶段整个区间的生产力。这种在“形成过程”中的新生产力为什么也可以同那种“成熟”阶段的新生产力一样,成为新社会制度得以确立的物质基础呢?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社会合力论”给我们作出了科学的回答。

  其中,恩格斯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如政治、法律、文化、宗教、哲学、道德,此外还有历史传统、国际环境等等。从中可知,新生产力只是构成这种社会合力诸种因素中的一个,至于它的水平的高低与作用的大小,则要根据与其共同作用的其他因素的状况来确定。如果其他因素作用的力度相对较弱,那么,社会发展对新生产力水平的要求就要高一些,反之就可低一些。因此,新生产力在社会更替与发展中作为一种决定性因素在其量的规定上可以是一个不定量,只要它具有一种基本的质的规定性,其量的不足可以由上层建筑、乃至社会诸因素的作用来弥补。

  这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主义为什么也能在资本主义欠发达国家实现的科学回答。如果按照作者本人的观点,这些国家的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不应该、也是不可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来消灭私有制的。因为在这里,资本主义私有制还没有发展到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或成为社会“最后而最完备”形式的私有制。如果这样,我们可以断定,不说100多年前,即使是在这100多年之后的今天也不会有社会主义社会的出现。

  (2)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当无产阶级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要不要对其他形式的私有制予以剥夺,包括对农民等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进行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使之归于消失或消灭的问题。

  诚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确说过:“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但是,这是否就可以断言,马克思和恩格斯只主张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而可以让其他形式的私有制,包括农民等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肆意发展呢?不是。他们指出:“消灭先前存在的私有制关系,并不是共产主义所独具的特征。”这就是消灭封建主义的私有制本来就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使命,它在建立和发展自己的社会制度时曾以最残酷的暴力形式予以镇压,使其失去了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的统治地位。但是,它并没有使它完全消失,而仍然作为一种残存的私有制形式存在着。即使这样,资产阶级也没有放弃对它的打击。至于对农民这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资产阶级也曾以“血与火”的方式予以围剿,后来又利用竞争的武器让它走上覆灭的道路。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一切所有制关系都经历了经常的历史更替、经常的历史变更。例如,法国革命废除了封建的所有制,代之以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至于那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他们指出:这些,“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

  正是基于这样的道理,马克思和恩格斯才说我们并不是要消灭一般私有制,而是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任一切其他形式的私有制肆意泛滥,而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予以剥夺或改造,使之归于消失。关于这一点,他们在《共产主义原理》和《共产党宣言》中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文列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之后指出:“自然,所有这一切措施不能一下子都实行起来,但是它们将一个跟着一个实行。……把全部资本、全部农业、全部工业、全部运输业和整个交换都愈来愈多地集中到国家手里。”请注意,恩格斯在这里所强调的是全部资本、全部农业、全部工业、全部运输业和整个交换,既然是全部或整个的,就不仅是指它的量,而且也包括它的质的规定,即它的所有制性质。

  另外,关于对农民等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恩格斯在其晚年所著的《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作出了详尽的分析与说明。

  在那里,他首先强调: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是无产阶级政党“应当争取的唯一的主要目标。”为此,一方面,要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剥夺所有工厂主和大土地所有者的财产,将其“归还给社会”,变为全社会的公共财产。另一方面,要运用合作社的形式对农民的小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农民走集体化的道路。恩格斯还认为,这是他和马克思一贯的思想,是坚定不移的。他指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都没有怀疑过。”他还指出:社会主义的任务决不在于把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在同一手中”,而是“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

  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什么如此强调要把农民的小私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公有制?综观他们数十年的思想发展,我们不难发现:第一,小私有制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是一种不稳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最终都会不可避免地走向灭亡。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确信这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普遍规律。第二,小私有制的存在不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的利益决不在于维护个人占有,而是在于排除它,因为凡是个人占有还存在的地方,公共占有就成为不可能。”第三,小私有制的存在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为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第四,小私有制的存在不利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小私有制必然不断地产生私有观念,这是与共产党人所追求的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与价值观相背离的,也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相矛盾的。

  当然,他们也认为,对农民小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因为对农民既不能强制,也不能简单粗暴,而必须遵循自由与自愿的原则,而且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和试验与示范工作。这说明,对农民小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还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任务,急躁不得。我们过去的教训就是搞得过急过快,犯了主观主义的急性病。

  由此可见,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消灭私有制”是指要消灭一切形式的私有制。不仅包括资本主义私有制,而且包括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封建主的私有制,也包括农民等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而不是如作者所说的那样,只消灭那种“在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私有制”或是那种在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发展成为“最后而又最完备”形式的私有制。

  二、“消灭私有制”到底要多长时间

  文中,作者指出: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用多长时间消灭私有制,也存在误解。”那么,消灭私有制到底需要多长时间呢?作者在文中提出了两个标准量。第一,她指出:“‘《共产党宣言》强调私有制的消灭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我们党对这个过程理解得过短。’也就是说在私有制尚未发展到‘最后而又最完备’的形式时,就不能消灭。从马恩后来关于阶级、国家的消亡思想中,也不难发现,在他们看来,阶级、国家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那么,与此紧密联系的作为阶级和国家产生的基础的私有制退出历史舞台也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第二,她还指出:许多人认为,私有制“将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有多长,所有制就存在多长’,它将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始终存在。”可见,在时间上,作者把消灭私有制与阶级、国家的消亡以及整个社会主义发展所要经历的时间当成了一个同义语。

  果真如此吗?不是。众所周知,阶级、国家的产生固然同私有制有着本质的联系。正是因为有了私有制的存在和一定程度的发展,才有了阶级与国家。但是,决不能因此就可断定阶级、国家(尤其是国家)的消亡与私有制的消灭是同一回事情。这是没有道理的。通过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可知,消灭私有制,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私有制,都是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通过运用国家的力量或影响力来实现的,并且把这作为无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这样,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私有制没有了。然而,阶级、国家还将继续存在。

  因为阶级和国家不仅是一个经济范畴,同时还是一个政治与社会的范畴,因而,它们不会因为私有制的消灭就立即消亡。另外,作为国家,也不会因为阶级的消亡而随之消失。因为国家不仅是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关,而且还是从事社会管理的公共机关。在阶级消灭亡之后,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虽然已经消亡,但是从事社会管理的公共职能却还要继续下去。对此,恩格斯明确指出:“国家(即作为无产阶级的国家,笔者注)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可见,在阶级消亡之后,国家还将继续存在下去,它要承担起管理社会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责任。这种情况,至少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是如此。至于以后的情况怎样,未来的人们将会做出回答。可见,把消灭私有制所需要的时间与阶级、国家消亡所需要的时间联系起来、等同起来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那么,是否可以在消灭私有制与整个社会主义发展所要经历的时间上画等号呢?笔者认为,不可以。根据我们上述的分析与说明,消灭私有制只是社会主义国家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尽管在时间上也会经历一个较长的时期,但是较之整个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它也只是其中的一个较小的部分,而决不是它的全部。所以,在消灭私有制与社会主义发展所要经历的历史阶段之间一样不可同日而语。

  文中,作者为了自己的目的,还断断续续地引用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许多论述予以证明。她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在预测未来社会要‘消灭私有制’时,早就为此设定了严格的条件,一方面,生产力要发展到‘给社会提供足够的产品以满足它的全体成员的需要’,从而使阶级的存在、物质财富的占有‘成为多余’,‘成为时代的错误’;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要达到使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为全社会的‘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使人们不仅成为自然界的主人,而且‘成为自身的社会结合的主人’。”“显然,具备这一切条件的时代不是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时代,而是未来的共产主义时代。”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作者所引述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论述到底能否为之帮得上忙,能否证明其立论的正确性。凡是认真研读过马克思和恩格斯原著的人们都可以发现,作者所引用的这些话,都是经典作家用来说明阶级、国家消亡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的,而不是用来证明消灭私有制的。不信,请作者再回过头去认真读一读恩格斯的《反杜林论》“第三篇.社会主义”或《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就可以明白。在那里,恩格斯绝没有把消灭私有制与阶级、国家的消亡,乃至共产主义社会的建立联系起来的意思。事实表明,消灭私有制与阶级、国家乃至实现共产主义所需要的条件是大不相同的,因而所需要的时间也是不一样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私有制的消灭固然需要有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但是,如前所述,这决不是它的唯一条件。因此,我们没有必要等到生产力发展到可以实现共产主义的程度时再去消灭私有制。在这里,重要的是无产阶级队伍的壮大与觉悟。所以,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在说明“剥夺剥夺者”时,特别强调这一点。如果一定要等到生产力充分发展之后,或等到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之时再来消灭私有制,那么,且不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不现实,即使是到了我们今天也不可能。然而,恰恰就在那时,且是19世纪的40年代,他们就明确表示:“现在废除私有制不仅可能,而且完全必要。”这说明,私有制不可能与社会主义白头偕老、相伴终生,更不可能一定要等到人类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再去消灭它。

  三、消灭私有制到底是一个“自行消亡”的自然过程,还是一个能动的社会变革过程

  文中,作者指出:“私有制退出历史舞台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私有制既不可能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很快被消灭,更不可能在它未发展到‘最后而又最完备’的阶段,甚至处于萌芽状态就被消灭。”还指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消灭私有制”是有严格条件的,只有“当条件具备以后,‘私有制将自行消亡’。”云云。

  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任何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都不是一种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这对于准确理解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尤为重要。马克思曾指出:如果要“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他还指出:“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不是什么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

  私有制,或资本主义私有制,既然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的总和,那么,它就必然会渗透着资产阶级的意志并代表着它的利益。这就是,它为这个社会全部上层建筑的确立奠定经济基础,也为这个阶级提供安身立命的根本前提。离开了这个基础和前提,资产阶级及整个社会就会坍塌。所以,资产阶级总是不遗余力地去保护和扩大这种私有制及其全部社会关系,以加强和维护自己对全社会的统治。

  为此,它一方面,利用一切经济与超经济的手段加强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像比赫菲斯塔司用楔子把普罗米修斯紧紧地钉在岩石上一样,将工人牢牢地钉在资本的柱子上,使之永远隶属于自己。如果工人不满意,要进行反抗,尤其是当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已经袭来,消灭私有制的历史任务开始提到议事日程时,它会毫不犹豫地诉之武力,予以镇压。另一方面,它还利用资本与市场的力量将一切异己的所有制形式予以消灭,或者将它们染上自己的“色彩”,纳入自己的运行轨道。与此同时,它还利用商品、资本、技术输出乃至暴力的手段将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和生产方式扩展到世界各地,企图用自己的面貌改造整个世界。此外,它还在自己所允许的范围内作出自我调整,将资本主义的所有制不断扩大,使之变成一种“国家”或“社会”的力量。可见,它是决不会让自己的所有制关系自行退出历史舞台的。

  自1825年资本主义世界第一次经济危机的发生,就表明资本主义私有制同日益增长的社会生产力已经不相容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这种私有制已经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历史趋势。但是,从那时起一直到20世纪初,这一历史趋势并没有变成现实。只是后来在列宁和毛泽东的故乡等少数几个落后国家,由于人民革命的胜利才使之得以实现。这说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规律的作用不是一种纯自然的行为,可以自然而然地得以实现的,而必须由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活动来完成。这是经济规律作用的一个重要特点。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及消灭私有制时总是把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国家政权的建立作为一个根本前提确定下来,并且为之与一切形式的机会主义作过持久斗争。

  以上所说的都是关于一切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消灭的问题。至于那些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也不会“自行消亡”,要么是资本主义以自己的发展将其消灭掉,要么是在无产阶级取得胜利后利用政权的影响力将其消灭。所以,不论是何种形式的私有制,它的消亡,都不是一个纯自然的发展过程,而是一个能动的社会变革过程。

  上述可见,作者关于消灭私有制是一个“自行消亡”的自然发展过程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消灭私有制”原理的又一重大误解。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消灭私有制”这一基本原理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它包括“消灭私有制”所涉及的对象、方式、社会条件以及与阶级国家消亡的关系,乃至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目标,等等。然而,正是在这样一些问题上,我们与作者之间的确存在着分歧。事实表明,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存在误解的不是别人,而正是作者自己。不过,笔者还是真诚地希望作者在这样一个根本问题上保持应有的清醒与执着。上述意见妥否,敬请作者和学界朋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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