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演变“四项基本制度”农村发展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2024-02-24 2229 0
作者: 陈锡文 来源: 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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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学部主办、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承办的“21世纪马克思主义大讲堂”举办第五讲,特邀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作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讲座。

  陈锡文强调,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需要深入认识我国农村的四项基本制度,即土地制度、组织制度、经营制度、社会治理制度

  过去三十年,锡文同志一直是我国农村政策决策层中的关键人物,过去的文件中,农村只有一个基本制度,即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四项基本制度”这个概念,从陈锡文同志口中说出来,是第一次。农村四项基本制度,即:基本产权制度(土地集体所有制),基本组织制度(党支部领导下的村社共同体制度),基本经营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度),基本治理制度(党支部领导下的以集体经济为支撑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农村四项基本制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三农”发展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基石。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概念和基本内涵

  陈锡文指出,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需要把握农业现代化、中国特色和道路三个关键词。

  第一,农业现代化或现代农业,是相对于传统农业而言,是工业化背景下对农业现状的描述。现代农业是社会化分工不断细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断创新、国家支持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农业设施不断更新、产业链与价值链不断延伸的产业。不同于传统农业,现代农业得益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进步贡献率不断提升。除此之外,一些社会性、制度性的因素也影响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农业现代化进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密切相关。

  第二,国土、资源、人口等资源禀赋以及历史传统、发展阶段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了农业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人多地少”、农业人口比重高的历史和现实,决定我们必须走出一条独特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才能成功。从农业现代化的社会属性、制度规定性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样一个基本前提,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社会性质、社会制度决定我们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我国的农业现代化需要借鉴他国经验,但不能照搬。

  第三,道路,规定了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方向和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统筹兼顾,协调好农业发展与农民共同富裕的问题,同时注重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等问题。在实践中,不能一刀切,要因地制宜推进,各地根据实际探索具体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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