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锡良:法律,你是否也生病了?


  昨日,见一新闻,青岛一女子在市区压双黄线逆行,一男司机未按她的要求让道,该女子下车对其一顿暴揍,血流满面也未敢还手。

  这则新闻还有一个细节,就是一劝架男子告诉男司机不能还手,因为他担心一旦还手便是互殴。

  为什么大家都怕“互殴”这两个字?因为现实执法过程已经出现了非常多这样的定性,导致许多人被打后只能忍痛等待法律的帮助,尤其是碰到女性。

  从这一案件最后的处理来看,这位男子真算是白挨了一顿打,违章的女子也就出了1000块钱,至于那十天的行政拘留,实际上也没啥子惩戒作用。

  据说美国人在遇到武力侵犯时可以掏枪,不知道真假,希望法律高人给普普法。

  我写本文的目的并不是批评青岛的执法者用错了法,而是感觉我们的法律可能已经生病了,是法律本身的问题。

  正当防卫,“正当”两个字最为重要,“防卫”两个字指明了事件的性质,在受到武力侵犯时,防卫就有了正当性,至于过当还是不过当,此时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过当”是个很可笑的设定,打起来了,如何控制住手上的动作?一旦防卫,肯定是为了自己能赢,哪能一边打还一边控制心理?又不是身怀绝世武功。

  “还手就理亏”确实在法律上不成立,但“正当防卫”给正当人的正当空间太小,当遇到执法者随意将“防卫”与“互殴”混淆时,正当人通常不会敢正当防卫。

  法律,是干什么用的?

  它一定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惩戒犯罪。首先是预防,让人一想到它就有敬畏感。

  就拿打架这个事来讲,最先预防的应该是有随意动手打人的心理,并且让每个人知道,一旦动手,可能会要产生严重后果,并且这个后果的责任必须全部由自己承担,被打者的正当防卫可以无限制。

  有家派出所外面贴个告示:打输了进医院,打赢了进法院。

  这个告示的含糊之处就在于各打五十板,动不动就认定“互殴”。

  法律,应该是无条件保护被打者,防卫赢了,他无罪,防卫输了,法律还可以继续保护他,必须让先动手方付出应有的刑事和民事双代价。

  法律,应该让所有人都有“千万不要先动手打人”的本能,一旦先动手了,所有的代价都得由自己承担,直到死亡。

  从这一案件,我又想到最近的几个小案,一男子因抓壁虎被抓,抓二十条壁虎可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这个认定,我也不是要指责执法者的量刑标准,因为法律上就是这么写的。我质疑的是法律本身。

  保护野生动物重不重要?当然重要。

  但是,壁虎是否就这么稀缺了呢?人跟壁虎的关系是否在法律上必须赋予这样的不同地位?抓壁虎,并不一定是杀死壁虎,也可能是收养壁虎,有些人就是一种兴趣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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