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与周其仁先生讨论公有制企业的性质


  近期,阅读了周其仁先生《产权与中国变革》一书,又看到了他所作的《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一文。

  周先生的《公有制企业的性质》最初发表在2000年的《经济研究》11期上。后被转载,我曾经在2003年写的《再论公有制一一也论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一文,与周先生讨论了与公有制企业相关的问题。

  签于周先生是产权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产权观点要比其它的产权学者更为彻底,而且他对公有制企业性质的认识又极具代表性,因此,我觉得在改革40年的今天,有必要对这篇文章进行全面的批判。

  一

  周其仁先生是彻底的产权派学者,因此,他对公有制企业的看法,也是从产权的角度来进行的。概括周先生在《公有制企业性质》一文的观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周其仁先生从产权角度考察了公有制企业的特点,揭露了公有制与产权制度的矛盾。文章在开头提出了“公寓的公共过道”的例子,并指出“公有制企业的全部性质已经包含在上述公共过道之中”。接下来周先生进一步从产权角度考察了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他认为:

  “通常而论,公有制企业或者被看作‘清清楚楚属于国家和集体的企业’,或者被看成是‘无主财产’和‘所有者缺位’的组织。本文关心公有制企业的实际产权状况。主要问题是,作为国家和集体清清楚楚拥有的企业,是否除了国家和集体,再也没有其他产权主体?而在所谓‘所有者缺位’的状况下,一切本来由所有者应得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是不是真的就完全消失了? ”

  1,“国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被看成公有制企业,是因为这些企业的资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the assets of the firm) 属于国家或集体,而不属于任何个人,也不属于个人所有权任何形式的集合。”“作为与‘资本雇佣劳动’体制的对立,公有制企业选择了‘消灭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将一切物质资本和财务资本都归‘公有’。为了彻底消除生产资料被个人占有的任何可能性,公有制的法权体系规定全部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而宣布个人不得拥有任何生产性资源的合法权利。在这里,公有主体只能作为不可分割的产权所有者整体性地存在,而不容许把公有产权以任何形式分解为个人的产权。

  2,因此,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完全不同于在个人私产基础上集合起来的合作制或股份制。按照传统的公有制政治经济学理论,个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仅仅有权拥有非生产性的生活资料。”

  作为产权学者,周先生对公有制企业的本质特点概括得非常到位。公有制消灭了产权主体或资产所有者。“公有制企业的特征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各类代理人本身不拥有合法的对于生产资料的个人产权……”,“在这里,公有主体只能作为不可分割的产权所有者整体性地存在,而不容许把公有产权以任何形式分解为个人产权”。换句话说,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独立的产权主体,消灭了独立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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