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钧:法官,不要把自己搞成矛盾的焦点

2024-08-21
作者: 洪钧 来源: 186网址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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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官王佳佳被杀一事,最近引起全网的讨论。司法体系对王佳佳给予肯定,而网民对王佳佳法官则持反感态度。

  一个非常一般的交通事故,导致年轻的女法官死亡。这事怎么想都让人觉得有些荒谬,因为,显然,法官原本并不是矛盾的焦点,最终,是法官亲自把自己弄成了矛盾的焦点,成了报复的对象。

  简单概括下案情,50多岁的党某某和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定李某某全责,李某某走保险进行赔偿,党某某要求赔一万八,李某某不同意,保险公司经三方定损一万二,但法官王佳佳按自己的理解判了9千多,党某某一看这比保险公司三方定损还低,咽不下这口气,恨意滔天,然后选择了报复杀人,杀害法官王佳佳后,党某某选择了自杀。

  注意,涉及这个案子的共有六方:党某某、李某某两个当事人,交警,还有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选定的负责定损的第三方,最后是王佳佳法官。党某某作为这起事件的受害者,没有恨李某某、没有恨交警、没有恨保险公司、没有恨定损的第三方等四个方面,却最恨法官,最终把报复的刀子,指向了法官。

  为什么法官会被引入到一起交通事故中呢?因为,中国是“法治”社会,一旦矛盾不能通过调解解决,最后的一关是打官司、找法院。法官,自然成了社会矛盾最终的压力承担者。

  请注意,那些宣扬“法治”的势力,的确是把法院当作社会矛盾的最后承压者的。所以,他们说,法律是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他们甚至在法院的院徽上,设计上一架天平。

  但是,我们的法官,显然并不明白这其中的危险。

  难道,交警、保险公司、定损第三方,都没有做到公平吗?为什么交警、保险公司、定损第三方都没有把自己当作“公平”的象征,仅仅是法院标榜自己是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呢?

  可能,法官,或者律师,对“法治”把法院当作社会矛盾的最终承压者,是欢迎的,因为,他们觉得,这样就显示出了他们对于社会的重要性,无形中增加了他们司法工作的某种光环。当然,不排除也有那么一些法官、律师,是因为成为“法治”作为社会矛盾的最终承压者而多了谋利的渠道,才暗自窃喜。

  所以,我看到某个重要媒体评论说:任何袭击法官的行为,都是现代文明无法容忍的。

  显然,在这家媒体的价值体系里,法官,是高人一等的,法官,比其他职业要神圣一些。

  王佳佳法官被杀一案,其实是“法治”建设的必然!

  你既然被宣扬为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你从中得到了某种特别的社会尊重和利益,并且,你自己也标榜至少是没有拒绝是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你就必须面对可能的风险。比如,被杀。

  有那么一个相当强势的力量,是希望中国的一切事情,都要经过法律环节的,他们称之为法治。他们的根本目的,是把政府排斥在法律体系之外。

  原本,中国是“大政府小社会”,政府是全能的,大到政治、经济、军事、国防、外交,小到普通群众的吃喝拉撒睡,结婚、生子、居住,婆媳矛盾,邻里不和,政府都要管,为些政府建立了法院,也建立了基层街道、社区、村委会之类的组织,以及工、青、妇组织。但在某些势力看来,这显然是违背“法治”社会的本义。于是,原本由政府通过各种组织负责解决的社会矛盾,最终完全被推给了法院!

  具体到这个案子,法官承担了这起矛盾的所有压力,成为了矛盾的焦点,而被告、交警、保险公司、定损的第三方,因为不是“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尽管是这起事件的当事者,却不是矛盾的焦点,也并不承担任何压力。

  我相信,律师们通过代理各种官司,应该是获取了不少利益。官司越多,律师的收获越有保证。

  但是,我想劝一下我们的法院和法官,那些称声法律、法院、法官是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言论,那些片面强调“法治”的家伙,其实是把你们架要火上烤!他们是希望所有社会压力都通过他们所谓的“法治”传导给法律、法院、法官!他们可以从中收取代理费。但是,法院、法官,要清醒,要知道自己是被架在火上烤了!是上了人家的当了。但我注意到,有些法官,对此种言论,不享受,以为这是抬高自己的社会地位。我只能说,这是被人家卖了,还替人家数钱。

  我说句不一定准确的话,那些声称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人,其实是法律、法院和法官的最大的仇人!

  王佳佳法官的遭遇,是值得同情的,她没有违法的事。但王佳佳法官的遭遇,又有咎由自取的成分。其一,王佳佳法官,可能在意识深处,并没有意识到,社会上关于法律是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说法,是把法院和法官架在火上烤。身在危险之中,却没有意识到危险,这是最危险的。

  其二,具体到这个案子,王佳佳当然也没有意识到,当这起案子经过了交警、保险公平、定损的第三方之后,她就成了“最后的防线”!而其他几方,都没有什么压力,他们按照“法治”的规范,轻松合理地把压力转移给了法院,也就是王佳佳法官。

  其三,王佳佳法官正确的做法,是不要甘心承接这个压力!法院在审判之前,也是要调解的!即使是给出判决书,那判决书上的判决意见,也要各方基本满意,才能消除针原被告方对法官的“仇恨”。显然,王佳佳法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判决可能招致的“仇恨”,或者她意识到了,但是,她没有意识到这种仇恨的结果。

  其四,她可能把法律条文、自己的“自由心证”、量载权,太当回事了,你觉得这是权力,其实,这是一颗炸弹。

  最终,酿成杀身之祸。

  死者已矣,存者尤生。

  作为法官,这种招致仇恨的判决,你可以搞一百次、一千次,尽管原被告对你有仇恨,也未必采取如此过激的报复,你仍然是太平的。但是,只要有一次,你的人生就完结了。

  希望法官、法院从中吸取教训,不要接受法律是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不怀好意的恭维,不要把自己从局外人,变成矛盾的焦点。

  以上意见,未必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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