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张五常先生《自私三解与市场应对》的批评

2022-06-03
作者: 张光宇 来源: 红歌会网

  什么是自私?自私,是指个人的自私。但因为个人是社会的个人,个人的事就不应是全都应自私和能自私。个人的无关他人的事才应是个人自已私人的事或私事,才应由个人自私处理,才应是个人的自私。有关他人的事就理应不能个人自私的处理,而应照顾到他人的利益,或者与他人协商处理。只要无关他人,个人的自私就应当受到尊重,但关系到他人,个人就不应自私。自私,是个人的,但个人的末毕就应当是自私。

  在孤独状态中的个人的一切都任由个人自私。然而,没有离开社会能发育生长成为有思想意识的人,社会地生长发育成为的人离开社会也难以生存。正是从个人的生计出发,个人必须是社会的成员,与其他个人相互发生各种关系的生活。

  在一个权力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社团内,大凡是涉及到社团成员的他人的至少是较为重要的利益,必须大体上能使社团的个人们依规矩行事,而不能由个人自私行事,除非那个他人被社团的规矩规制为社团的个人所有,如社团的个人所有的奴仆、奴隶,才可能由所有者个人在不涉及到社团其他个人重要利益的情况下由所有者个人自私处理。

  也即,任何一个权力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社团,除了或少或多甚或全部的差别外,都有相互之间拥有自主权的个人的存在。社会只有赋予社会中的这样的个人在对自已的行为、人身和生命的占有、支配上拥有支配他人的强制力或其威慑力,或者只有这样地赋予社会中的这样的个人对自已的行为、人身和生命拥有所有权,才能一般地或至少大体上使个人的行为、人身和生命不受他人无端地阻碍、干涉、支配和侵犯,从而使特定范围甚或全部的个人相互之间拥有自主权和自由权利。即,任何一个权力独立的社团都必须在或小或大的范围制止人与人的关系上个人的自私。

  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不乏存在过用统治的规制来使或小或大部分的人成为共有和个人所有的财产的权力独立的社团。成为他人财产的个人原则上末经所有者允许是没有个人的自私的。

  社会关系首要的和最重要的就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只要一个权力独立的社团的统治是根本有效的,在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上,社会中的个人的什么能是个人的自私,一般或大体上只能服从于统治的规制。

  因此,在个人必须生活于其中的任何一个权力独立的社团中,或国家社会中,对自已的行为、人身、生命和财富拥有所有权,从而相互拥有自主权和自由权利的至少一般的各个个人之间,就只能是大凡涉及到这样的他人的利益,不允许个人自私。也即,在任何有有效统治的社会的这样的场合,一般地或至少大体上,不能允许在关系到社会规制的有自主权的他人的利益上的个人的自私。在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上,只要统治是根本有效的,个人的自私范围更是一般或大体上得服从统治的规制。总之,事到如今,包括自封为“自由民主的”的国家在内,不允许有违反国家政治统治的法律规制的个人的自私。

  如果说,“中国文化对‘私’这个字有负面的含义是不幸的”,西方文化对“私”这个字以偏概全的含义则是不正确的,而且也是不幸的。由此给西方自身和世界造成的负面后果从历史到现时是明摆着的,无须赘述。

  照张五常先生介绍,西方经济学对自私的“第一个看法,是自私是天生的”;“第二个看法,是自私是自然淘汰的结果”。包括人在内,一切有生命的动物与其它事物根本不同之点在于能动的趋利避害。而人的趋利避害与其它一切有生命的动物根本不同之点在于人是思想意识的趋利避害。人的思想意识只能社会地形成。人的自我就是人根据自已的思想意识的趋利避害的自我。自私是人的一种社会生成的属性。因此,自私天生和自私是自然淘汰的结果都是谬论。

  张五常先生的西方经济学的第三个自私看法,“是自私源于经济学的一个武断假设”。既然是武断并且又是假没,当然就不能成立。

  张五常先生的“自私三解”,既然不是谬论,就是不能成立,张五常先生的“自私三解”就是自私三不解。

  现代社会的法律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不允许个人自私,实际的法律规制至少须得大体作到这一点,现代社会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也就至少大体上不存在“自私的一般化”。所谓需求定律无非是经济学根据在法律规制下由许多的相互拥有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的个人自我的思想意识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构成的经济上的人与人之间关系形成的社会活动的现象得出的一个论断,张五常把它说成是“自私的一般化”的结果,就是违背实证根据的武断。

  张五常先生断定的“自私的一般化是需求定律”的不仅“自私的一般化”是武断,而且“需求定律”也不能成立。

  被张五常先生认定为的“需求定律”:“任何物品价格的下降,一个人对这物品的需求量会增加”,与一些事实不符:任何物品价格下降后的水准如果仍然明显高于一个人有购买力的需求,一个人对这物品的需求仍然是望洋兴叹,何来需求增加;生活中的人们买涨不买跌的现象;前不久美国金融危机造成通缩,一些物品价格下降,但社会对这些物品的需求不见增加,甚至减少;美国和西方历史上周期性的经济大危机物品价格总体大幅下降,社会对物品的需求却大大萎缩;通货膨胀,物品价格上涨,社会总需求末见减少,甚至反倒增加: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来,黄金价格上涨了三十多倍,国际市场对黄金的需求仍然是大大增加;战后,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各国的物品的价格总趋势是不断上涨,但所有这些国家总体上对这些物品的需求的总趋势是不断增加。

  张五常先生断定“需求定律”是“作为一门实证科学”的西方经济学的灵魂,是“没有这定律就没有我从事了几十年的经济学”。然而,张五常的这个“需求定律”与这些种事实不符,西方经济学的灵魂何在?张五常先生从事了几十年的经济学不至于就白学了吧?

  张五常感叹道:“今天西方的经济学教授不仅不多管这定律,好些甚至不教了。这是经济学的悲哀。”

  张五常所谓的这个定律本来就与西方的市场经济的事实不尽相符,如果今天的经济学教授还是执迷不悟,仍将其当成定律和经济学的灵魂奉若神明,才是经济学的悲哀。

  “这里说的是价格局限,其转变导致需求量的转变,是个人争取利益极大化的结果。”

  如果没有以暴力为支撑为后盾依规矩对社会实施的规制,使众多的个人相互拥有不容他人侵犯的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能有“个人争取利益极大化”形成“价格局限,其转变导致需求量的转变”的结果?能使众多的“个人争取利益极大化”,和使众多的“个人争取利益极大化”形成如此的结果,只能以某种政治格局下政治统治能形成社会众多的个人相互拥有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并能使这些个人的这种权利得到较普遍和起码的维护为前提;并且还得有对这样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由此而发生的不同效用的物品或事物的所有权或所有权的使用权的交换按相应的起码的规矩得到规制,才能使人们说的契约关系及其联系起来的市场和这样的市场的价格机制得以形成。也即,没有实施这样的法律规制的政治统治,哪里能有西方经济学的所谓“个人争取利益极大化”和由这个“个人争取利益极大化”形成的“价格局限,其转变导致需求量的转变”的结果。

  顺更指出,个人争取利益,只能争取利益的相对更隹,而不能争取利益极大化。

  而且,是“个人争取利益极大化”,或准确地说,是个人争取利益的相对更隹,而不能是个人自私地争取利益的相对更隹。因为这是通过相互拥有自主权和财产所的权的个人之间发生的关系来实现个人争取利益的相对更隹,而不是象奴隶主个人用权力支配奴隶那样的个人争取利益的相对更隹。这不能是如奴隶主支配他所有的奴隶那样的个人的私事,而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彼此得共处互利之事。契约关系形成的市场和由此在特定的政治统治下发展成的市场经济,原则上是禁止彼此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不容契约关系的任何一方使用权力支配他方的个人之间自愿协商并得尊从对方意愿的一致同意地来通过有约定条款的社会关系争取个人利益的相对更隹;在这样的一种人与人的关系上,原则上不能容许任何一方自私,而且在必须接受或被法律规制上,原则上也不容许个人自私。不仅在市场经济的人与人的关系上,而且在现代社会的所有的人与人的关系上,更不用说在古今中外的一切国家社会的政治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上,都不容许、也不存在张五常先生断定的“自私的一般化”。

  “远为复杂的问题,是在资源稀缺、多过一个人的社会中,竞争一定会出现。”

  这又是武断。至少有的母亲宁可自已死,也会让她的孩子活下来。也不存在只是多过一个人的两个人、甚至几人的社会。

  “跟任何竞争一样,决定谁胜谁负要有一个衡量的准则。我们日常见到的市场,价高者得,决定胜负的准则是市价。”

  没有政治对社会的统治,不仅没有市场,而且必然是天下大乱,这时的准则就是弱肉强食。当然,至少现代以前的政治本身就是弱肉强食的政治。政治竞争---包括暴力的---形成政治统治的社会。正是政治统治的社会用法律规制的方式在或小或大的范围形成相互之间拥有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的个人,才使市场得以出现。正是政治统治对包括市场在内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和对市场的法律规制,才能使“价高者得,决定胜负的准则是市价”的规矩得以形成和维持。

  与其说“市场是处理竞争的一种安排”,不如说政治统治及其法律规制是处理市场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竞争的一种安排。政治统治的社会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竞争至少大体上都是被以法律规制的方式和以此为后盾加以处理的,当然也包括市场中的个人之间的竞争在内。没有法律规制,包括在市场中的个人与个人的竞争必然大乱套,哪里能有什么“市场是处理竞争的一种安排”,哪里能是什么“市场是处理竞争的一种安排”。

  因此,张五常先生“市场是处理竞争的一种安排”的断言,是由其西方经济学的观念造成的错乱。

  因此,张五常先生“这里的核心问题,是我的好友科斯一九六O年提出的那个所谓科斯定律的观点。科斯说,没有清楚的权利界定,市场不会出现。”是没有切中实质的所谓定律。

  只要是有统治的社会,必有权利界定,这才是真正的定律,至于是什么性质的权利那是另一回事。权利界定的清楚不清楚,不是界定问题。纸上把它界定清楚不等于法律规制上能把它“界定清楚”。法律条款把某种权利界定清楚了,如果与此相应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或政治生态没有最低限度的改变,就难以依法律条款在实践中展开普遍有效的规制;或者政治统治腐败,出现严重的寻私枉法,法律规制也不会“界定清楚”。市场在任何一个存在起码有效统治的国家社会中都会出现。但即便是在有发达市场经济的现代西方国家,法律条款上界定清楚的权利,法律规制有时也会难以“界定清楚”。如“二战”前,美国有些地方的种族主义势力嚣张,“三K党”对黑人烧、抢、杀,人们熟视无睹,当局无所作为。不要说财产权利,就是黑人的生命权利,也不能得到“界定清楚”的处理。更无需说在市场上,岂止是黑人,其他有色种人也会受到歧视,发生权利纠纷,警察和法庭往往偏袒白种人。“二战前”由于官、商、黑钩结,岂止是市场关系,就是法制关系也受到毒化,如当年美国的芝加哥市。这两种情况下,或者两种兼有,权利“界定清楚”自然就成了问题。在这里顺带说上一句,有些名气颇大的学者一直坚称,社会主义国家产权不清,这是打糊乱说。本文力求精简,如需要,对此可另文批评。

  西方的经济学及其家们,只知道“决定胜负的就是市价”,似乎不知道决定市场的是统治包括市场在内的社会的政治。

  张五常先生放言:“我曾多次申述,可以决定竞争胜负的准则多如天上星,但唯一不会导致租值消散的就是市价。不用一个市价作为决定胜负的准则,采用其他任何准则,某程度一定会导致租值消散。”

  如前所述,没有政治统治,就是天下大乱,哪里能有什么市场。市场并不是任由个人任意自私的场所,它必须是政治统治的社会才可能形成,而且市场中的人与人的关系还必须受到起码的法律规制。政治统治及其用法律对市场规制的是否良好,是决定市场好、恶的关键,更不要说是市场经济了。恶市场的“市价作为决定胜负的准则”,就岂止是“某程度一定会导致租值消散”了。无视政治统治其及法律规制对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以为市场是自然良好存在的理论是自欺欺人。

  市场经济不是能实现社会公平的东西。恰恰相反,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必然导致两极分化。结果必然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和其他民众的对抗。资本家或老板对工人的肆意压榨受到法律规制的趋于更大的遏制,是由包括国际上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和发展在内的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才能取得的。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要避免无产阶级革命,决不是求助于市场能够应对的,更不能任由“市价作为决定胜负的准则”,否则就会全程度地“一定会导致租值消散”。

  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不仅必然两极分化、阶级对抗和导致革命,而且还必然导致垄断。垄断资本必然成为人民的公敌,连中等、非垄断的大资产阶级都会与其势不两立。这必然引起反垄断资本的政治运动,从而促成资产阶级的竞选政治非得用法律对市场经济实施反垄断的规制不可。这也决不是求助于市场能够应对的,更不能任由“市价作为决定胜负的准则”,否则也会全程度地“一定会导致租值消散”。

  作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主张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反对国家干预和政府监管,加上政治腐败和金本制的金融体制,是导致“二战”前资本主义世界对抗性周期性经济大危机的主要原因。三十年代大危机罗斯福的“新政”才将业已崩溃的美国经济起死回生,使得“二战”后的西方国家不得不搞“凯恩斯主义”,或者所谓“混合经济”。自此以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世界,国家干预市场经济就成为定势。上世纪八十年代,经济上的新自由主义尽管占了势头,国家干预经济实际上仍然存在,只不过干预的力度有所减弱,08年发生的战后美国最严重的金融危机与此不无关系。结果也只能用国家干预来解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政府监管,政治腐败的相对减轻,金本制的放弃或革除,才使得“二战”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周期性危机大为缓和。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必然会随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周期性经济危机恶化成愈来愈严重的对抗性的大危机,直至经济崩溃,这也决不是求助于市场能够应对的,更不能任由“市价作为决定胜负的准则”,否则也会全程度地“一定会导致租值消散”。

  从来就不存在“自由”的市场经济,连“自由”的市场都不可能存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由以发展起来的市场,只能是国家政治统治的产物,市场经济更是特定政治发展的产物。任何市场经济都必须有符合契约关系根本原则的法律规制。除此以外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已经发展起了遏制资本家的肆意妄为、维护劳工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起码权利、反垄断、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调控、政府对资本的监管和干预等等的治理。市场必须是有统治的市场,市场经济就更是如此。由于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与竞选政治相结合一般都难免资本渗透、从而本质属性是资产阶级的政治,因此这样的国家对市场的统治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尽管“二战”前的对抗性的经济大危机是一般地避免了,但人民大众与统治当局代表的资产阶级的矛盾仍不可避免,不可能有超脱于资本各种利益集团、更不可能有超脱于资产阶级利益的国家政治统治及其法律规制、调控、监管和干预,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仍不可避免。把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吹成“自由经济”,自然完美,宣扬个人主义和“ 自私的一般化”,只不过是自由主义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美化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

  以下附:

  张五常:自私三解与市场应对

  2018-01-22 

  来源:凤凰网财经

  最近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新城在内地一份刊物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该题在某网站出现时被改为《人大教授狠批张五常、吴敬琏等经济学家鼓吹私有制》。这篇文章在网上炒得热闹,不少朋友关心这件事,纷纷来邮慰问,以为我出了什么问题。我历来不管这类批评,但关注的朋友太多,而香港的《明报》一月十六日以大字标题《党刊转载轰张五常鼓吹私有制文章》作报导,我因而追查周新城教授的原文,其中提到我的那一段,有点莫名其妙,要回应一下。

  周教授提到我说的话有不少问号,而其中最奇怪的是说在某干部会上,“在座的身为领导干部的共产党员不仅不予以反驳,相反,却把张五常的讲话结集公开出版。”我不记得曾经有这么一个干部会——历来凡会不参——也不知道有那样的一本“结集公开出版”的书。更奇怪的是在周教授引用的文献中,竟然找不到我的名字,没有一项是我的作品。难道有人在生安白造吗?希望周教授能多读我写的文章,不要凭道听途说而破口大骂。

  让我在这里以最简单的文字来澄清我对“私产”这一词的观点。

  自私三解

  英语private这个字译作“私”是没有其他选择的了。中国文化对“私”这个字有负面的含义是不幸的,但那是一个伟大文化的传统。作为一门实证科学,经济学所说的自私(selfish)则有三个不同的看法。

  第一个看法,是自私是天生的。这是源于一九七六年道金斯(Richard Dawkins)出版了一本名为《自私的基因》(The Selfish Gene)的书。这本书重要,博大湛深,也很有说服力。但在经济学上,我不采用这个自私的阐释。

  第二个看法,是自私是自然淘汰的结果。这是源于亚当?斯密一七七六年出版的《国富论》(The Wealth of Nations)。其意思是说在社会中人不自私不容易生存。一九五〇年,我的老师阿尔钦发表了一篇重要的文章,把斯密之见伸延,影响了一代经济学者在经济科学方法上的争议。阿尔钦说人类争取利益极大化是自然淘汰的结果。这观点对我影响很大,但我自己用上的自私概念可不是自然淘汰,也不是天生自私。

  第三个自私看法,我常用的,是自私源于经济学的一个武断假设。在这假设下,究竟人类是不是天生自私或是不自私不能生存,皆无关宏旨。深入一点地说,这个武断的自私假设是经济学说的在局限下个人争取利益极大化。你给一个小孩子两个选择,同样的糖果他可以选一颗也可以选两颗,如果他选二弃一,就是自私了。

  自私的一般化是需求定律

  需求定律是经济学的灵魂,没有这定律就没有我从事了几十年的经济学。这定律是说,任何物品的价格下降,一个人对这物品的需求量会增加。这里说的价格是局限,其转变导致需求量的转变,是个人争取利益极大化的结果。所以我们可以说,需求定律也是一个自私定律。经济学可以不谈自私,但不可以不用需求定律。那所谓在局限下争取利益极大化,可以简化为“自私”这两个字。你要我不说自私,就要让我多用几个字。你要我不说在局限下个人争取利益极大化,我就要用需求定律这个外人不知所指的术语了。需求定律的威力不仅替代了“自私”或“个人争取利益极大化”这些听来有点价值观味道的说法,更重要是这定律有远为广泛的变化与用途。可惜的是,对没有学过经济学的人我应该怎样说呢?要解释需求定律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想当年,作研究生时,我为价格下降需求量增加这句话苦学苦思了三年才感到有舒适的掌握。来去纵横的掌握还要多观世事三十年。今天西方的经济学教授不仅不多管这定律,好些甚至不教了。这是经济学的悲哀。提出上面的三个自私观,因为我要澄清,当我说人是自私的,我只不过是说这个人是遵守着需求定律。

  市场是处理竞争的一种安排

  远为复杂的问题,是在资源稀缺、多过一个人的社会中,竞争一定会出现。跟任何竞争一样,决定谁胜谁负要有一个衡量胜负的准则。我们日常见到的市场,价高者得,决定胜负的准则是市价。我曾多次申述,可以决定竞争胜负的准则多如天上星,但唯一不会导致租值消散的就是市价。这是因为当你要购买我手上的东西时,你自己一定要有所产出,对社会作了贡献,才可以付出我要求的价。不用一个市价作为决定胜负的准则,采用其他任何准则,某程度一定会导致租值消散。这观点我在一九七九年的一篇文章内对北京的朋友解释得清楚。他们重视该文。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我的好友科斯一九六〇年提出的那个所谓科斯定律的观点。科斯说,没有清楚的权利界定,市场不会出现。如果没有市场出现,市价就不能用作决定竞争胜负的准则。用上任何其他的竞争准则,例如搞人事关系,或论资排辈,或动用武力等等,必会导致某程度的租值消散。这里的不幸处,是清楚的权利界定也就是周新城教授反对的私有产权,英语俗称private property,法律称fee simple absolute。

  另一方面,界定权利的费用相当高,市场形成的费用也高。这些是生产成本之外的费用——统称交易费用——在一个工商业发达的国家,往往占国民收入百分之七十以上。我们今天有银行,有商业机构,有律师、公安、法庭等,费用甚巨,为的就是要争取以市价作为竞争的准则,从而减少没有市场但有竞争必然会出现的庞大的租值消散。庞大的租值消散是昔日中国开放改革前的经验。我们可以不谈私产,甚至不用“私”这个字,但我们要不要市场呢?市场对社会的主要贡献,是在竞争下,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必须决定,而采用市价是唯一不会导致租值消散的准则。然而,采用市价这个准则需要有清楚的权利界定!这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科斯定律了。

  中国制度的重点是权利界定

  在2008年出版的一本题为《中国的经济制度》的小书中,我说得清楚:“我坚信私产与市场对社会的价值,不止四十年了。但我从来没有反对过中国共产党的存在。从第一天起我反对通过民主投票来改革。”

  我跟着说:“中国共产党做出来的成果令我拍案!政党历来有困难,困难多多。党员八千万,要怎样安排党的职责与执行党规才对呢?不可思议。”

  我跟着又说:“党领导与指挥了改革行动。然而,成功的主要原因还是中国的人民:刻苦,聪明,有耐力。只要能看到明天有希望,他们可以在今天忍受着巨大的艰辛。”

  《中国的经济制度》这本书其实是一篇长文。我是在考查了中国的经济发展三十年,其中苦思了三年才找到解释的。该文的重点,是通过地区层层承包这个制度,地区政府每层之间与市民之间的权利界定得清楚。因为土地的使用权力落在县之手,激烈的县际竞争就出现了。我们可以不谈私产,但清楚的权利界定不可不谈。其实二者是同一回事。

  追讨版税可博一笑

  我不是一个改革者,只是想到二战期间在广西逃难时那么多的小朋友饿死了,对国家的关心我无从掩饰。一九七九年我到阔别了多年的广州一行,见到那里满目疮痍,忍不住把两个外甥女带到美国去读书。跟进中国的经济研究,一九八一年我写好《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那本小书——其实是问会否走向市场经济——准确地推断中国会走的路。在科斯的催促下,一九八二年我放弃美国的职位,回港任教职。回港后新华社的朋友鼓励我写文章,北京与深圳皆提供助手,协助我找寻数据,分析中国的问题。我一口气地写下《卖桔者言》(一九八四)、《中国的前途》(一九八五)、《再论中国》(一九八七)这三本书。后面的两本北京各印了两千本,说明是内部阅读,使我高兴。如果周新城教授认为这两本书误导了北京的朋友,那我应该考虑追讨版税(一笑)。

  一九八一年我考虑回到香港任教职时,科斯和巴泽尔等同事认为我对经济制度运作的认识前无古人。今天八十二岁了,在内地跑了那么多年也实在累。日暮黄昏,我可以为国家作出的贡献,是差不多了吧。周新城教授要消灭私有制,但我不知道他说的私有制是什么,所以既不能赞成也不能反对。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土地,今天皆非私有,但使用权与收入享受权是界定得清楚的。私字当头,中国的文化传统不容易接受。我希望周教授不是反对权利的清楚界定,也不是反对以市价作为决定竞争胜负的准则。只要能维护这两点,其他怎样说都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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