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建民:按劳分配是劳动所有权还是资产阶级法权?


  正如《猪头大师:如何理解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一)》(猪头大师 · 2024-10-28 · 来源:黑与白读书会|微信公众号)所叙述的那样,因为列宁和毛泽东都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说法较为重视,因此,改革前后,人们都把注意力放到了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这个问题上,但是,对按劳分配本来的权利属性,却很少有人去思考和研究。

  我们来看上述文章谈到的资产阶级法权这个提法的出处:

  【资产阶级法权的概念最早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针对按劳分配的性质,马克思指出:“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也即,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与等价交换遵循同样的原则。资本主义从出生的第一天起,就打着“平等”的旗号,最鲜明的体现为其维护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而资产阶级攫取剩余价值这一不平等的本质就是通过等价交换这一平等的形式实现的。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具有同样属性,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实质上仍存在不平等,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如果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没有,或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得到的事实上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当然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同资本主义条件下已根本不同,生产资料已经不是私人财产,只有消费资料属于个人,因此按劳分配对特权的发展是受到限制的。因此,马克思认为:“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各别场合。”】

  什么是资产阶级法权呢?因为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具有同样属性,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实质上仍存在不平等,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如果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没有,或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得到的事实上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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