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人性”与“社会性”
关于“人性”,一直是古今中外讨论的热门话题。老朽才疏学浅,不敢置喙。只能就具体事件谈一点浅见,希望得到方家批评指教。
前不久广东珠海发生了樊某驾车冲撞市民的重大恶性案件,继后江苏宜兴又发生了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徐某金校园持刀行凶案。两案的犯罪嫌疑人,一个是曾经的退伍军人、退休老党员老干部,一个是受过高等教育、即将步入社会的青年知识分子。“怎么会这样!”我很震惊,痛心疾首,甚至血压飙升,可却是无可奈何。听到传闻的人都骂他们“毫无人性”,是十足的恶魔,活该千刀万剐。看来多数人还是蛮有正义感的。后来我想起了鲁迅先生的名言:“勇者愤怒,抽刃向更强者;怯者愤怒,却抽刃向更弱者。”我开始“心平气和”了。
樊某,退休干部,有房有车,论社会地位,并非弱者;能够搞定假离婚,看能耐,也不算弱者;后来又敢为财产打官司,其行为更非弱者。然而,我说他从假离婚开始,就已经是弱者了(弱者不一定害怕,但害怕就注定是弱者)。选择假离婚,是因为他为官不正,害怕案发,既要承担法律责任,更会失去到手的不义之财。而结果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他只能“抽刃向更弱者”。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发生如此惨案,作为珠海市纪检监察部门,难道就没有责任吗?即便当初樊某的贪腐没有露出马脚,但是假离婚已经是一种信号。老夫老妻闹离婚,即使看不出经济问题,起码也该对一名老党员老干部的思想作风问题关心(过问)一下吧?再退一步,假离婚就作为个人生活问题不予过问,难道之后的财产官司不是再一次“提醒”吗?如果珠海市的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介入,认真查处,适时将樊某绳之以法或严加监管,他还有可能提前精心选择车型、4号买车、10号提车、11号作案吗?所以,在谴责樊某“没人性”“罪不可赦”的同时,那些不作为(甚至故意包庇)的纪检监察人员,同样难辞其咎!遗憾的是,案发之后好像一直没有看到有关部门哪怕是轻描淡写的反省或自我批评,反而倒是见到了不该发生的传闻——有消息说,珠海市有关部门派人去京城某公司疏通关系,找人删除与此案有关的视频和帖子,居然还因此派生出新的涉腐笑话。若果真如此,足见那个地方的腐败,已无异乎腐烂了(不过我宁愿这是谣言)!当然,也不排除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实在太忙,而樊某毕竟只是“小虾米”一个……
至于徐某金,为什么拿不到毕业文凭?为什么会实习工资低?个中固然有他自身的原因,甚至包括其家庭背景的不济。但是,从马加爵、药家鑫到林森浩、吴谢宇等等,再到这里的徐某金,这些从出生到出事,社会背景不同,人生经历有别,成长轨迹各异,犯罪动机与手段更是五花八门的案例,说明了什么?本属天之骄子的他们,为什么会遭遇这样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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