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毛泽东诞辰130周年】毛主席带头降低工资标准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供给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950年1月20日,政务院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央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试行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供给制(或包干制)和薪金制,以小米市斤为计量单位。《规定》把全国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分为25个等级。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最高为一级,每月为3400斤小米,勤杂人员最低为25级,每月120斤小米。高低差为28.3倍。
1952年7月5日,政务院颁布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把三月份公布的试行标准加以修改,适当提高了工资制工资标准。从中央主席到勤杂人员划分为29个等级。供给制一级为1706(工资)分,29级为85(工资)分,高低差为25.8倍。
这次基本上统一了全国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初步体现了按劳付酬精神。
1954年6月25日,政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使工资制度进一步统一、合理,将供给制(包干制)工作人员的待遇,逐步过渡到工资制,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待遇。要求根据“德”、“才”和“资历”的原则评定工作人员的工资级别。最高一级:工资分2400分或包干费1880分;最低29级:工资分90分或包干费89分。高低差为26.6倍、21.1倍。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自7月份起将现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而利社会主义建设。规定共分为30个等级,最高中央主席为一级,月工资560元,最低勤杂人员为30级,月工资18元。高低差距为31.1倍。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工资改革的决定,适当提高了工资水平,决定把全国工资标准分为11类地区。北京为6类地区,中央主席最高为一级(月工资644元),勤杂人员最低为30级(月工资23元),高低差距为28倍。
◆1956年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讲话。
这次改革,取消了原来采用的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以消除工资分和物价津贴给工资制度带来的不合理现象,并简化了工资计算手续。
这次改革,完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由战时工资制度、供给制和以实物计算的工资分制、包干制向货币工资制的过渡,实现了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原来不平衡的统一,消除了很多矛盾,初步建立了按劳分配原则,促进了社会安定和谐,对于鼓励职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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