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际春 许俊伟:农民集体发展权的建构与实现
农民集体发展权的建构与实现
——基于乡村振兴战略之背景
【摘要】当前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仍面临一些矛盾,重个体及其帮扶、轻集体的倾向导致农民向好发展的要求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满足,有必要建构以农民集体为主体的发展权——农民集体发展权,使“三农”能够通过集体获得更好发展。在这一权利谱系中,壮大村集体经济、提升村民自治和农村治理效能、充分供给农村社会保障是主要内容。因此,纾解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制约因素、促进农村“三治”有机结合、优化“后脱贫”时代的农村社会保障,理应是农民集体发展权的导向。
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历来重视“三农”,脱贫攻坚的胜利更将乡村振兴战略推至全面实施阶段。然而,家庭承包制和脱贫攻坚一直以来关注的主要是农民个体发展及其帮扶,对集体重视不够,使得当前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仍面临一些矛盾。总的来说,不仅农村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以下简称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因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充分而力不从心,复杂的农村社会关系处理也因村民自治能力相对较低而困难重重,广大农民还顾虑生老病死等生活问题而不能集中精力谋发展,农民向好发展的要求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满足。因此,重个体及其帮扶、轻集体的农民个体及其发展权已无法因应乡村振兴的需要,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业无法使农民增收,不利于农村集体发展和巩固,也固化着农民个体意识从而制约村民自治和集体治理效能的提升,需要在集体维度上提供的农村公用事业和社会保障的不足,则影响着农民后顾之忧的解除。因此,应当建构以农民集体为主体的发展权——农民集体发展权,使“三农”能够通过集体获得更好发展。
本文试图建构农民集体发展权,阐明其含义、意义和实现导向,希学界同仁可以共同探寻农民依托集体发展的具体路径,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贡献一份力量。
一、农民集体发展权的生成机理和本质阐发
在农民个体发展权无法因应乡村振兴要求的情况下,发展权的集体人权意涵、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与农民向好发展的实践吁求,共同构筑起农民集体发展权的内在机理。
第一,发展权的集体人权意涵。人自为人那天起,便有了不可剥夺与转让的尊严,这也是人权产生的根源。人权是在人们不断意识到自己应有的尊严时产生的。一般认为,第一代人权是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由新兴资产阶级反对中世纪神权和封建专制主义而提出的,“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第一代人权旨在限制国家权力、拒斥国家干预,也被称为消极人权或消极的权利。两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给人类造成了严重创伤,对人权的蔑视发展为野蛮暴行,特别是出现了“格尔尼卡”“奥斯维辛”和南京等大屠杀惨剧,各国认识到人权实现需要国家采取积极行动,联合国大会遂于1948年通过并发布《世界人权宣言》,以此为起点,第二代人权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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